1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一)政府统计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2、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1、功能:信息、咨询、监督2、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政府统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一)统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地位仅次于宪法。1983.12.8.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统计法》。1996年5月15日修订2009年6月27日再次修订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统计法律的特点: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二)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三)地方性统计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四)统计行政规章(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1、政府规章2、部门规章(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四、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的、科学的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的关键。(二)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1、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范围,减少数量2、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3、在已实施的调查中能搜集到的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即可满足的,不得经常统计,按年可满足的不得按季,按季可满足的不得按月4、部门统计、地方统计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一)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3(二)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通过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书籍等手段)(三)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1952年8月7日,成立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统计工作从此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1966年文化大革命使统计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统计工作几乎中断1978年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统计局1983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使管理体制上升为法律规定。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3、部门统计系统(二)经费管理方面: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三)业务管理方面1、实行统一的管理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2、统计业务由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统计局或统计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我国古代统计法是随着对人口、土地、赋税的统计发展起来的。早在春秋时期统治者就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意义。我国最早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统计法》通过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基本方略后,统计工作真正走上依法统计的道路。4(一)统计立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了统计法,1984年1.1实施)首先加强统计立法是统计法制化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加强统计立法,是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最后,加强统计立法是促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保障统计改革成果的需要。(二)统计执法加强统计执法,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三)统计法制宣传: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关键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一节统计调查的分类根据调查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登记时间不同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一、政府统计调查(一)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特点:我国所有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二、民间统计调查(一)特点:1自愿性2营利性(二)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自主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构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项目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为了搜集和了解全国性的基本情况,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这类调查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只能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组织实施。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制定或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共同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审批程序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矛盾,在已实施的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5、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一件,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6、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6第三节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概念:统计调查制度是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循的技术性规范。制定: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一并报经审批或备案。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知道、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做出的统一规范。主要内容:1、指标含义,是指对统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2、计算方法3、分类目录4、调查表式,左上角为填报单位的标记,中间是表格和报告期别,右上角为统计调查表法定标志。其中应依次列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表的左面为主栏,列出统计调查的指标,右面为宾栏,列出统计分组标志等。表的下面是统计责任标志,从左到右依次为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填表日期。5、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三、统计标准的分类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其他统计标准1、国家统计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有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2、部门统计标准,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是对国家统计标准的补充。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矛盾。3、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资料的方法。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普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一、普查普查是指为了详细的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全面调查。72003年8月确立了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三项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其中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0、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5年一次,分别在尾数3和8的年份上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二、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门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特点是社会投入少,能够以较少的投入取得必要的统计数据。如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价格调查和人口变动调查等。三、全面调查(一)全面调查的概念及实施步骤是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式。实施步骤是:由统计调查的组织者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到基层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调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