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滨政发〔2009〕73号中国滨州阅读次数:347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现将《滨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二日滨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09〕21号)精神,2009—2011年着力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逐步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旨在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旨在增强改革的可操作性,突出重点,尽快实现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尽快改变公共卫生服务长期薄弱的状况,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使改革尽快取得明显成效。一、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2009年,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将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市财政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对其参保给予适当补助。2010年底前,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等其他各类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由县(区)政府同意,经市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加快城镇居民医保扩面步伐,2009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1年前,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2010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2011年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3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逐步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09年巩固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成果,2010年实行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2011年基本实现新农合以市为单位补偿方案的统一。(三)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将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不断提高救助水平。简化救助程序,规范操作流程,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方便困难群众。(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改革范围,到2011年全面推开。加快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进度,大力推广全市医疗服务“一卡通”,在2010年全面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统管统算”,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网络内直接就医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医保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编制、经费保障水平。二、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五)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原料药生产和中药材资源优势,积极开发和应用新技术,促进我市药品生产向系列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积极鼓励实力强、管理规范的药品批发企业向现代物流发展。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扶持发展零售门店达20个以上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支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点,满足基本药物供应和群众用药需求。使用基本药物的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省级招标结果,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约。(六)建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比率使用基本药物。2009年,全市30%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到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及时调整充实基本药物储备。加强基本药物用药管理,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强化用药指导和监管。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包括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基本药物质量监管责任,严格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基本药物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逐步建立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实时监控。健全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工作机制,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覆盖定期质量抽验。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完善基本药物的召回制度和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保证群众使用药物安全。加强基本药物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3年内通过争取中央支持和各级政府投入,支持6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有1所以上县级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32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3年内再支持改扩建24所乡镇卫生院(包括中央补助15所)。2009年,完成省规划支持的19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5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改造任务。2009年完成省规划支持的1269所村卫生室建设任务。3年内90%的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滨政发〔2008〕37号文件开展乡镇卫生院上划工作。2010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均要完成上划任务。(九)充实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内容和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3年内每年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流动医疗服务车等多种形式,在乡村、社区开展巡回医疗;要根据患者需要,采取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和连续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试点,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由政府补助和服务收费补偿,依据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以及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通过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助。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同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十一)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以卫生人力支持和技术帮扶为主要内容的“卫生强基工程”。城市医院要结合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通过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每所城市大医院对口帮扶3所左右县级医院、2所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对口帮扶辖区内3所以上乡镇卫生院。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从2009年起,按照全省统一安排,连续3年每年招募80名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统一进行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3年内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完成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医疗卫生人员240人次、170人次和2600人次培训任务;市、县医疗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进行为期3-6个月的临床技能进修。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十二)加强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卫生监督、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增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疾控机构实验室设备装备水平,3年内使市、县两级疾控中心实验室装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整合精神卫生资源,改造建设市、县精神卫生机构2所;全面完成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2009年完成中央补助的3个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完善市、县、乡(社区)三级卫生应急网络,3年内完成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保障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十三)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其服务性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