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1001侯晓飞(论文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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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唐律中法制思想的探究学生姓名:侯晓飞学号:1003050135专业:法学班级:法学1001指导教师:肖玉明完成日期:2014年4月20日I唐律中法制思想的探究内容摘要研究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对于我国当代法制建设意义重大,而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一部法典,集中的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精华。所以本文主要以唐律为例研究唐代法制思想,主要从德主刑辅、厉行法制、维护封建专制特权、维护家族伦理四个典型法制思想着手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从中得出对于今天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和教训。关键词:唐律法制思想礼法IITangInTheStudyOfLegalThoughtsAbstractStudyofancientChineselegalthoughtsincontemporarylegalsystemconstructionisofgreatsignificanceinourcountry,TheTangismostcompletethecodeofafeudalsocietyinChina.ConcentratedembodytheessenceoftheChineselegalsystem.Sointhisstudy,TheTangdynastylegalsystemthoughtTang,forexample,mainlyfromthemoralitygivenpriorityoverpenality,Enforcementoftheruleoflaw,Maintainingthefeudalautocraticprivileges,TomaintainthefamilyethicsFourtypicallegalsystemthoughtofanalyzed.Tocometotheconclusiondrawtheenlightenmentandlessonsinthelegalconstructionofourcountrytoday.Keywords:TangcodelegalthoughtlawanddisciplineriteIII目录一、唐律中的法制思想及其体现……………………………………………1(一)德主刑辅思想……………………………………………………………11.德主刑辅思想的渊源…………………………………………………………12.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3(二)厉行法制…………………………………………………………………51.厉行法制的原因………………………………………………………………52.厉行法制在唐律中的体现………………………………………………………5(三)维护君主专制主义和封建特权……………………………………………51.等级制度……………………………………………………………………52.维护君主专制主义和封建特权在唐律中的表现……………………………………6(四)维护封建家族伦理………………………………………………………91.维护封建家族伦理的必要性……………………………………………………92.维护封建家族伦理在唐律中的体现……………………………………………9二、唐律中法制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原因…………………………………10(一)政治制度…………………………………………………………………10(二)经济基础………………………………………………………………11(三)儒家文化…………………………………………………………………11三、唐律中法制思想的启示与教训…………………………………………12(一)唐律礼法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121.促进儒家思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结合……………………………………132.借鉴唐律礼法结合的成功经验…………………………………………………13(二)特权与法治………………………………………………………………15(三)秩序与人权………………………………………………………………151.中国古代法的最高价值取向……………………………………………………162.现代法的价值取向……………………………………………………………16四、结语………………………………………………………………………17参考文献……………………………………………………………………18IV1引言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各自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这些风采各异的法律文化体系,是人类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后人回顾人类社会发展足迹,了解不同历史文化,吸收并且继承前人人生智慧的重要途径。从世界历史看,中国传统文明不仅历史悠久,博大精深,而且其发展演变一直未曾中断。这正是中华文化所具有的特点和优点之一,自古以来,“刑德”就被视为经世治民之“二柄”,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传统观念与制度的重要载体。由中国古代史来说,中国封建社会经历过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局面后,进入了大一统的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获得全面的发展,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应该特别提出的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典型代表。因而很具有研究意义。一、唐律中的法制思想及其体现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无论从空间抑或时间上都影响深远,这与唐朝统治阶级确立的法制思想不无关系。作为封建社会强有力的统治者,唐朝统治阶级兼收并蓄却又有所选择的继承了前代思想,然后有所创新,最终形成了自身的法制思想。唐朝的法制思想,主要有德主刑辅、厉行法制思想和维护专制特权、维护家庭伦理。唐朝的法律统称唐律,唐律是在唐朝法制思想的指引下指定的,反过来又体现出唐朝法制思想的特点。(一)德主刑辅思想德主刑辅,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1.德主刑辅思想的渊源(1)先秦时期德主刑辅德主刑辅这一思想萌芽于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西周的法制思想虽然仍然是神权法思想,没有摆脱“天命”、“天罚”的观念,但西周时期对夏商的天命观进行了改造,提出了“以德配天”说,认为有德者获得天命,统治者是否有德是一个王朝兴衰的根据。那么怎样2算是有德呢?周初统治者认为必须“敬天保民”,作为宇宙的主宰上天,不可不敬,而民心也是天意,保民也是敬天。保民就要求在经济政治上轻徭薄赋,在法制上“明德慎罚”,“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慎罚”就是适用刑罚要慎重,不能滥酷,以教化为主,先教后刑。“明德慎罚’的思想对后世的法制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且对儒家思想的形成也有极大的影响。孔子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从“礼”、“仁”结合的思想出发,主张为政以德,提倡“仁”政,反对暴政。孔子认为,统治阶级要治理好国家,实行“礼”治,必须以道德教化为主。另外孔子并不完全排斥否定刑罚和法律的作用,统治阶级的道德教化不起作用的时候,孔子仍主张用暴力镇压人民的反抗。他主张的是“宽猛相济,德刑并用”,道德与法律各有其功用,结合起来才会运用恰当。在德礼与刑罚之间,孔子强调的是德礼而非刑罚,认为刑罚只能惩办于犯罪之后,而德化与礼教却能防患于未然,即所谓“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孔子曾经将德礼与刑罚的作用进行比较,其结论是“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就是说,使用政令和刑罚的强制手段来治民,只能使人们暂时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们感到犯罪可耻;只有以德礼为治,才能使人们有羞耻之心,而从内心归复。刑罚的暴力虽可以镇压人们的反抗行为,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的反抗之心。只有以道德来治理国家,教化百姓,才能使人民心服口服。所以最有效的统治方法莫过于以道德礼义来化民向善。此外,对于必须使用刑罚的情况,孔子也主张先教后诛,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诛”,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在一般情况下,孔子总是强调道德教化,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是他首倡的“德主刑辅”说。这种主张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有很深远的意义。孟子继承和发展了春秋时期兴起的重民思想,特别重视民心的向背,主张“仁政”,重视教化。他和孔子一样,把“德”置于首要地位,把“刑”与“法”置于从属地位。他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心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强调道德教化,并不只是对“小民”讲的,他要求每个人都应重视道德修养,用伦理道德进行自我约束。他理想的人格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他的这些言论,对后世影响很大。此外孟子针对当时各国的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实,提出“省刑罚”的主张,反对严刑峻法,反对法家的重刑主义,反对株连。孟子思想与孔子一脉相承,在历史上被视为儒家的正统,传承二千多年,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2)董仲舒新儒学中的德主刑辅法家的严刑重罚导致了秦二世而亡,汉朝建立以后,汉初的统治阶级认真吸取秦亡的历史教训,转而以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西汉中期,黄老思想已无力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统治阶级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政治思想,作为治国的统治思想。董仲舒以先秦儒家学说为中心,吸收了道家、法家、阴阳家以及西周的天命神权中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提出“罢黜百家,表彰六经”的建议,形成了统治中国达二千年之久的封建正统儒家思想。在统治方法上,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并将其置于“天人感应”、“阴阳五行”说的基础之上,与其3人性论捏合在一起,加以论证,使“德主刑辅”思想得以理论化。他从阴阳学说出发,特别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先德而后刑,明德慎罚,用“仁德”代替严刑,但他并不否认刑罚,只不过德与刑相比,应有主次之分。汉代儒家的德刑观强调了德治与法治相互辅佐,互为表里,二者缺一不可。刑罚只能在出现恶的行为之后加以惩罚,而道德教化则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刑罚只能惩戒邪恶,而道德教化在治理天下时更能笼络人心。两者相比较,自然德政的功用更可以治本。(3)隋唐时期的德主刑辅隋初,统治者尚能认识到儒家理论的教化作用,至后期,隋朝统治者改奉法家理论,到晚期,隋朝统治者破坏法制,实行暴政,终于覆亡。唐初的统治者以隋为鉴,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唐太宗就常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唐代制定了“先存百姓”“安国宁人”的基本方针,采取“轻徭薄赋”“选用廉吏”政策,并极力推崇儒家学说,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在历史上得以重新确立。2.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1)以儒家经典作为立法的理论依据《唐律疏议》旁征博引,引用了大量儒家经典,诸如《尚书》、《诗经》、《礼记》、《孝经》、《国语》、《春秋》、《左传》、《公羊传》、《周礼》、《论语》等儒家之重要经典,几乎无一遗漏。特别是在《名例》篇中,涉及十恶、八议、五刑等刑法基本制度和重大原则时,引证更见频繁,其立法的理论依据多出自其中。“十恶”重罪,见于律条始于《北齐律》,称“重罪十条”,后历经魏晋及隋相沿,至唐更臻规范,是唐律所严惩的行为。李悝的《法经》早一步就提出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而《唐律疏议》是对十恶重罪的认识更深化了一步,指出其要害是“亏损名教,毁裂冠冕”,所以要“特标篇首,以为明诫”。但是在对十恶重罪进行评价时,《唐律疏议》不引《法经》,而是引《春秋》、《左传》。例如:“盗及伪造御宝”是“大不敬”罪中的一条,《法经》早有“盗玺者诛”的说明文,但是《唐律疏议》不引《法经》而引《礼运》说:“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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