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第十二章重点问题: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行政诉讼的撤诉行政诉讼的缺席判决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权上诉的条件对当事人的执行措施判决的种类及其条件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行政诉讼中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种类处理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方式☃12.1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与受理(一)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类型:直接向法院起诉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二)受理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法律后果:1)实体法上,起诉一经受理,诉讼时效中断2)程序法上,某法院一旦决定受理某一案件,该案件的诉讼系属即予确定二、第一审程序(一)审判组织形式和审理方式1.组成合议庭2.开庭审理(二)审理前的准备事项(三)开庭审理的程序1.开庭前主要准备事项2.出庭情况审查内容3.法庭调查的内容4.法庭辩论5.合议庭评议6.公开宣判(四)诉讼阻却1.延期审理2.延长审限3.撤诉4.缺席判决5.诉讼中止6.诉讼终结7.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8.移送三、第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1.上诉的概念和条件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行为。条件: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合格2)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5)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2.上诉的提起和受理3.上诉的撤回(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特点:1)在审判组织形式上组成合议庭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4)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得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5)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四、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1.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异同共同点在于,都是以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为基础,都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程序。区别在于:1)提起的主体不同2)提起的条件不同3)期限不同4)审理的主体不同5)审理的对象不同6)程序的性质不同(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3.人民检察院抗诉(三)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2.重新组合合议庭3.分别适用第一、第二审程序五、执行程序(一)执行程序概述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二)执行根据和执行条件执行根据: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三)执行程序的提起与执行准备1.执行管辖2.执行程序的提起方式1)申请执行2)移送执行(四)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第一,划拨或者转交、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第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2.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第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第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第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五)执行阻却1.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实施。2.执行延期执行延期是指因遇到某种特殊情况,而将法律文书确定的或者执行员指定的执行期限延长到另一期限执行。3.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指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执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六)执行回转和再执行1.执行回转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2.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六、判决、裁定与决定(一)判决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1.一审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限期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确认判决6)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2.二审判决1)维持判决2)依法改判(二)裁定行政案件的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三)决定行政案件的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12.2行政诉讼证据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与种类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特征:1)客观性2)相关性3)合法性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当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得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二)原告的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三)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所谓“举证期限”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向法庭出具有关证据的期限,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将不予接受亦即被视为无效。1.被告的举证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必须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原告必须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四)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1.被告举证2.原告举证3.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所谓“证明标准”也称为“证明要求”,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必须达到的程度。四、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一)质证的概念广义的质证是指,在整个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有关当事人(质证主体)对提交给法庭的各种证据,采用各种证明方法进行询问、质疑、辩驳、解释,进而影响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内心确信的活动。狭义的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有关当事人围绕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质疑、对质、核实,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的活动。(二)行政诉讼中有关质征的主要内容1.质证的一般原则1)全面质证原则2)公开质证原则3)合法质证原则4)一次质证原则2.质证的内容和方式1)质证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证据能力证明效力2)质证的方式3)对质证之物的要求3.证人问题1)证人资格2)作证方式3)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4)出庭作证或作出说明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相关行政执法人员、鉴定人及其他专业人员。4.质证的其他问题1)证据材料的排除2)对补充证据的质证3)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质证五、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一)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1.依案卷审查2.在庭审中审查3.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二)行政诉讼的认证规则1.证据合法性的要求2.证据真实性的要求3.证据排除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其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o超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o法定证明手续缺失的证据材料o证明力缺失的证据材料o补强证据排除o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4.证据推定规则5.最佳证据规则6.自认规则7.司法认知规则(三)行政诉讼的认证时间☃12.3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一、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一)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适用(二)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二、法律规范冲突及其适用规则(一)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在下级法律规范与高级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级法律规范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高级法律规范。(二)相同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1.适用同一机关制定的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的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适用新法2.适用不同机关制定的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应送请或者报请有权机关进行解释或者裁决。☃12.4涉外行政诉讼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种类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受理并经过审理作出的行政案件;二是,外国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协定,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的行政案件。二、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一)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二)同等原则(三)对等原则(四)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三、对外送达方式与特殊时限(一)诉讼文书的对外送达方式(二)二审期限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