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审批工作流程及部分工龄工作要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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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审批工作流程及部分工龄政策要点目录办理退休审批业务流程北京市183号令养老金计算方法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的使用退休审批及工龄政策要点12345有关退休审批重要文件相关认定及办理退休政策解读一、办理退休审批依据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4.劳动和社会保障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6.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7.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二、北京市第183号令养老金计算方法北京市183号令政策解读2006年12月4日,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正式发布,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注:养老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1月调整)183号令人员范围划分和养老待遇计发办法范围现状待遇计发办法老人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原计发办法不变新人2号令实施后(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1、基础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2号令实施前(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1、基础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3、过渡性养老金北京市183号计算方法(一)基础养老金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退休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J=(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指标解释:J:基础养老金;C平: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C平×Z实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Z实指数:被保险人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N实+同:全部缴费年限。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年限之和。※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⑴.缴费水平的高低:Z实指数⑵.缴费年限的长短:N实+同※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1992,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计算Z实指数需要注意的问题缴费起始点的问题:Z实指数是反映平均缴费水平高低的参数,全部缴费基数都要参与计算。公式列出的是从1992年10月开始的,但在统筹范围内,有很多单位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183号令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由国家根据职工退休时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统一公布)退休年龄40414243444546474849计发月数233230226223220216212208204199退休年龄50515253545556575859计发月数195190185180175170164158152145退休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计发月数13913212511710910193847565(三)过渡性养老金被保险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公式:G=G同+G实其中:G同=C平×Z同指数×N同×1%G实=C平×Z实指数×N实98×1%※指标解释:⑴G:过渡性养老金;⑵G同: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⑶G实: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⑷C平: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⑸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⑹N同: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⑺C平×Z实指数: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⑻N实98: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例:※某男:60周岁,※1977年1月参加工作2006年12月退休。※全部缴费年限30年(实际缴费年限14.25,视同缴费年限15.75)※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为5.75年;※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前的全部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21.5年;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12926元。※基础性养老金=(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32808÷12+32808÷12×0.9146)÷2×30×1%►=785.1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60岁计发月数=12926÷139=92.99(元)※过渡性养老金=G视同+G实际►=C平×Z视同×N同×1%+C平×Z实指数×N实98×1%►=32808÷12×1×15.75×1%+32808÷12×0.9146×5.75×1%►=430.61+143.78►=574.39(元)►※养老金合计►=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785.17+92.99+574.39►=1452.5531号文计算办法适用范围:1998年1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机关事业、军转人员。计算办法:1、基础养老金和过度养老金同正常退休人员。(注意:有关计算参数的解释略有不同)2、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补贴。公式=(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补贴额)/计发月数个人账户补贴额:合理测算1992年10月至参保缴费前个人账户规模.计算办法:按社平计算个人缴费累计额,再乘以Z实指数.三、办理退休审批业务流程申报退休材料1.基本材料:职工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外地单位四份)、《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簿复印件(复印户口簿首页、本人页)。2.正常退休:基本材料同上、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因病提前退休:基本材料同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基本材料同上、经备案确认的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一份、《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一式二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流程1.申报单位完成退休待审职工的阅档、公示、填表、加盖公章等前期准备工作。2.申报单位月初申报退休申报库、档案,社保中心对申报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预审。3.申报单位持在职人员减少表办理在职减少中断预审手续,同时下卸缴费电子数据。4.申报单位将退休人员的社保信息数据导入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核算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5.市养老处按照规定审批档案,审批结果由社保中心反馈单位。6.退休资格和待遇核准无误后,职工次月可正常领取待遇,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到社保中心领取档案及待遇核准表。7.遇有信息变更的请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相关材料,社保中心收到材料予以办理变更;单位应在社保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休人员手续,养老金从审批次月开始领取,因单位原因延误退休的养老金不补发。退审流程图•由申报单位完成退休待审职工的阅档、填表、加盖公章等前期准备工作•单位申报退休申报库、档案,到社保中心办理档案预审,在职人员减少手续,同时下载退休人员的社保信息电子数据•申报单位将退休人员的社保信息导入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核算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市养老处根据规定审批档案材料,审批结果社保中心及时反馈单位•退休资格和待遇核准无误后,由单位申报《北京社会保险参人员增加表》(退休增加)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所需材料:职工原始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本市),外埠单位四份,身份证复印、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按非管理岗退休的女职工提供个人申请、岗位协议、劳动合同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的使用1.首先导入后缀为“TXT”的两个文本文件(一个为个人基础信息,另一个为个人缴费记录信息).2.正确选择退休类别。原行业移交人员选择“原行业”;1998年1月1日由机关、军队等进入企业的,选择“31号文”,行业移交后外省企业调入的选择“正常退休”。四、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的使用3.核对基本信息并计算Z实指数。上部为个人基本信息,请务必仔细检查。点击“Z实指数”右边图标,进入计算界面。四、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的使用4.计算Z实指数。点击“计算”按钮,计算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然后退出。(计算时请注意两个问题,“N同”“视同年月”值需相同)四、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的使用5.计算养老金。点击左下方“计算”按钮,计算完成点击保存。五、相关认定及办理退休的规定(一)关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曾经有两个复函,规定“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2、干部(管理)岗位职工: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二)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1.招工表或转正定级表(以转正定级表的时间为准),2.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时间的认定(首先是身份的确认)①知青插队期间工龄审批表([85]市劳险字194号的附表);②户口迁出地或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户口迁出(落户)的证明(没有迁户口的不能算知识青年);③当地政府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简称知青办)出具的证明;④插队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馆的出具的插队证明;⑤档案中盖有兵团章的有关材料(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选送学习、退出兵团返城的证明等)记载的时间;⑥学校组织集体插队的,要有学校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及有关材料;⑦去延安地区插队的按延署办发[1989]8号规定“凡在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办理了离京赴延插队手续的在延原北京知青,其工龄统一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算起。”⑧随父母到“五七”干校的,要有去“五七”干校的有关证明;⑨因其父或母的原因被遣返的,要有因其父或母被遣返单位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中有其人。3、毕业生分配到单位的,要有毕业分配通知单或见习期满定级鉴定表。4、因“文革”延期分配的1966-1969届大中专毕业生,按人薪发[1994]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5、义务兵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6、城镇待业青年,根据有关待业青年做临时工计算工龄的有关规定。(三)关于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问题1、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规定: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时间累计满十年;井下、高温、低温的时间累计满九年;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时间累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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