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法概论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1第三章民法概论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2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40个战役,滑铁卢会战摧毁了那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4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民法的基本内容,使学生正确认识并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自觉履行民事义务。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主体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节民事权利第五节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5教学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民事主体及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物权、债的发生根据、知识产权4.民事责任的概念、分类及构成要件5.诉讼时效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6第一节民法概述教学内容:▲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民法的任务▲三、民法的基本原则▲四、民事法律关系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7▲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8(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法院驳回2003“11·3”衡阳大火殉职消防员家属民事索赔434万的请求,理由:火线牺牲不适用“损害赔偿”(20名殉职)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9二、民法的任务(一)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二)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10▲三、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公民——公民公民——法人法人——法人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11(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四)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12▲四、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构成的。(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131、下列客观现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的有A冬去春来B地震灾害C公民死亡前立遗嘱D婴儿出生E山洪暴发答案:(BDE)2、下列情况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有:A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B甲乙两企业订立买卖合同C二班同学到梅花山春游D小李想向老刘借钱E吴某骑自行车撞伤了周老汉答案:(ABE)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14第二节民事主体教学内容:▲一、公民(自然人)▲二、法人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15▲一、公民(自然人)(一)公民的概念: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16(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17(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18(四)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人的设立(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有两种情况:(2)精神病人的3、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19(五)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20▲二、法人(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21(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22(三)法人的种类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23(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24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教学内容:▲一、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25▲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有效条件和形式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26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27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默示形式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28(二)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29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违反自愿原则,而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体现其真实意愿的行为。(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主要包括三种: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303、对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返还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31讨论:1、小学生童童(8岁)用压岁钱到某商店购买了价值400元一台的游戏机。童童父亲知道后便到商店要求退货,但售货员不同意,经与商店领导交涉仍不能退货,童童父亲便将商店告上了法院。商店答辩称这是一起公平买卖,童叟无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予保护;而童童父亲则认为这不是一起民事法律行为。请问法院会如何处理?为什么?2、丁某退休后准备到西安与儿子同住,便将自己所租房管所的房子以二万元卖给刘某(机关干部),双方签了让房协议。丁某到西安儿子家因与儿媳不和于1年后又搬回南京,他愿将二万元还给刘某,要刘某让出原属他的住房。刘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请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分析丁、刘转让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32答题要点:法院会支持童童父亲的诉讼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童童只有8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例如买东西)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他的父母)代理。由于缺乏这一有效条件,买卖游戏机这一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法院会支持童童父亲的诉讼要求。答题要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丁、刘的行为虽然符合(1)(2),但丁某将租用的房管房转让须经房管所同意并应进行登记手续,因此,丁、刘私下转让房屋的行为的内容和形式都不合法,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33▲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见资料:学生信件)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342、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35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36(二)代理的适用范围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1)代理进行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进行诉讼活动。(3)代理非诉讼事件的行为。(4)代理某些行政、财政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37(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38(四)代理权的行使1、有效代理2、无权代理3、滥用代理权:(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恶意代理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39(五)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40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41第四节民事权利教学内容:▲一、物权▲二、债权▲三、知识产权▲四、人身权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42物权法之作用:定分止争“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慎到《慎子》)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43不需考证的寓言故事地点:德国波茨坦人物:“军人国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威廉二世;磨坊主人及其儿子事件:国王强制拆迁穷人的磨坊(见参考资料)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44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演讲中曾这样表达对个人财产权的敬畏:“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暴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烂了门槛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个经典的宪政寓言强调私有财产应受到至高无上的保护。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45一、物权(一)物、物权和物权法1、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下图)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463、物权法:广义的物权法,是指以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法规范的总称(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文物保护法等)。狭义的物权法,则是指专门以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法规范,即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在我国,原是指《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现在指《物权法》。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47※物权法的制定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共247条,分为五编:总则:1——38条所有权:39——116条用益物权:117——169条担保物权:170——240条占有:241——245条(附则:246——247条)李爱玲主讲法学概论48(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

1 / 7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