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济贫法是在回应哪些问题时产生并发展的,其时代背景是什么?英国是近代历史上最先发展起来的国家,也是最早出现近代流民问题并为此制定法令的国家。一、伊丽莎白济贫法(1601)背景:都铎王朝后期,英国是从封建时代转变为资本主义时代的过渡时期,由农业为主的封建社会向以工业为主的资本主义社会转变时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与发展是以农村经济关系的变革来展现的,农业革命、价格革命、宗教改革、商业扩张、对外战争、饥荒和歉收等问题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开始引发社会冲突,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严重威胁,贫困问题急剧恶化,从而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农业革命(圈地运动)——大批农民背井离乡,四处流动;工业处于萌芽阶段,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庞大的贫困失业大军,——流民问题、贫困问题、犯罪问题,威胁统治阶级的安全(2)价格革命(长时期的通货膨胀:农产品、食品、工业品价格上涨)——原因:农业歉收、圈地运动、人口增长——雇主减少雇工人数,压低雇佣价格,绝大多数的工人再次流落街头,持续贫困化(3)宗教改革——解散修道院——原来由教会承担的各种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消失——加剧下层群体贫困化;引发社会动荡——原来由教会承担的救济责任向政府转移(4)对外战争——英法战争(玫瑰战争)——经济衰败,民不聊生,加剧贫困社会对贫穷观念的转变:中世纪基督教提倡爱上帝、爱邻人,贫穷不是下等人,穷人才是圣徒——16世纪:受理性思潮的影响,社会普遍认为,贫穷是可耻的,贫穷的存在导致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是犯罪、疾病、痕疫的万恶之源,贫穷是由人们的懒惰造成的。内容:伊丽莎白济贫法对前几个世纪流传下来的法令做了一个系统的整理,并以确定的形式颁布的法令。前几个世纪比较重要的法令主要有以下几个:1349年法令:不准对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救济1388年法令:①限制人员流动(那些想要逃离原来生活的百户区的仆人们,或者想要到其他地区服务和居住的人,他们都要有一封国家的许可信,上面注明他们旅行的目的以及回来的时间,并由“百户区中的好人”按时给他们签名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的行走。如果发现他们远离家园又没有这样的信件,那么他们就会被囚禁在一个仓库中,直到他们找到自己的邻居来做保人才可以放出来。然而,如果一个人与国家的另一个地区的人结有婚约,那么他就一直都允许持有这样的信件,并且能够允许他自由出入。这就意味着,1388年的法令所禁止的只是那些闲逛的、想要找工作的人,并不是那些迁居的人们。)②区分了“身强力壮的乞丐”和“由于年老多病而无法工作的乞丐”,规定每一个百户区都要负责自己辖区内贫民的住房,但是却没有为生病的穷人们制定专门的保护法令。亨利七世时期的法令:1495年法令对健壮的流民、儿童、没有劳动能力的贫民,包括老人和残疾人都分别做出了规定。对于有劳动能力且身体健壮的流民,法令规定:所有的流浪汉、懒惰的人和涉嫌人员第一次被捕的话,他们要被监禁3天3夜,这期间除了为他们提供水和面包之外什么都不提供,之后便将他们赶出城市。每一个可以工作的乞丐都应该求助于他原来生活的百户区或者是他的出生地,为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如果他们在同一地方因为同一原因再次被捕的话,就会被监禁6天6夜;对于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贫民以及老人小孩等,法令规定:允许他们在自己的出生地或者是居住达到三年之久的地区乞讨。1503-1504年法令与之前的法令相比,惩罚的措施较轻。这部法令规定,那些在街上闲逛,无所事事的流民们被捕的话只需要被关押1天1夜,只供应水和面包,之后命令他们回到出生地或者是他们最后居住3年的地方,如果在同一地区第二次被捕的话将被关押3天3夜。亨利八世时期的法令:1531年法令的主要内容:①除了依靠施舍无法生活的人,由治安法官将他们的名字登记在一起并且给他们一个许可的证书,要求他们拿着许可证在指定区域进行乞讨,如果在指定区域之外就会被捕,关押2天2夜。②如果没有国家颁发的许可证,一旦被捕就会被脱掉上衣,承受鞭打再被关押3天3夜。③如果有劳动能力却不愿意劳动而故意流浪的人,他们在被捕之后,由治安法官命令,裸体绑在货车的尾端,把他们打到全身出血为止。之后,将他们遣回出生地或是已经定居三年的地方,并要让他们宣誓“重新做人”之后才会颁给他们许可证。④法令对那些为有劳动能力的贫民提供住房和钱财的人也会给予处罚。1536年法令成为伊丽莎白济贫法的最重要的内容,是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部法案。概括这部法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关注贫民就业的同时也对那些不工作的贫民进行制裁和惩罚,每个月对他们进行一次搜查,对那些顽固的贫民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其次,建立公共救济箱,为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提供有组织的救济,没有歧视地为他们分发慈善物品。1601年伊丽莎白将前几个世纪的法令以法律烦人形式确定下来。《济贫法》并非是特指某一项法律,而是由一系列法律组成的一个体系,其中《伊丽莎白济贫法》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这不仅因为它是这一体系的发端而且更因为它所确定的法律原则长期延续下来。这些原则包括:救济或赡养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子女的老人和身体残疾者;设法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就业。②用法令的方式规定济贫税由社会共同负担,用以救济无力为生的贫民,救济经费主要源于济贫税和志愿捐款。教区负责济贫事务,包括济贫税的普遍征收。③由官方划出一条贫困救济线,同时努力为失业者提供工作,对贫困人家的小孩进行就业训练,对老年人、患病者和孤儿进行收容,对于因为懒惰不值得救助的穷人,用严酷的手段惩罚,对凡能工作而不工作者,一律处以严刑,包括死刑。二、斯品汉姆莱法(1796)背景:(1)1688年光荣革命——原有的社会救济体系因为战争失去执行力;分享政权的新贵族需要从社会制度上维护自身的利益,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统治阶级重建社会救济体系来维护自身统治成为必要之举。(2)首先爆发工业革命(18世纪60年代)——财富分配极不合理,贫富差距日益加大(数字:1801年,1.1%最富有的人取得国民收入的25%;而到1848年,1.2%最富有的人就取得35%的国名总收入;到工业革命已完成时的1867年,2%最富有的人所聚敛的财富占国民总收入的40%,相比之下,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却从1803年的42%下降到1867年的39%。);技术突飞猛进,机器得到广泛应用,大批工人失业,陷入贫困之中。——贫困使得社会下层特别是工人阶级对现实不满,他们会通过个体犯罪或集体反抗表达出来,由此导致激烈的社会冲突。(3)18世纪90年代,英国连续几年发生农业歉收,再加上拿破仑战争的海上封锁,造成了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其他生活必需品也出现了大幅上涨的趋势。(数据:以小麦为例,1767-1794年间价格基本波动于41-59先令之间,总体比较稳定,1794年的价格还在54先令,但1795年则快速上涨到81先令6便士。先令是英国古代货币单位,1英镑=20先令,1先令=12便士)——工人的实际收入普遍下降,一部分人甚至难以养家糊口,新的贫困问题(就业状态下低收入的贫困)出现。斯品汉姆莱法就是针对这种贫困而制定的。内容:把社会救济和食品费用的高低联系起来,随着面包价格的上涨,救济金额也会相应提高。该法规定,每一个贫穷而又勤劳的人有一个面包价格以及家庭赡养人口数量相关的最低收入,其办法是通过在工资收入的基础上再加上来自济贫税收入的分配。(最低工资政策)1662年《居住法》,原名是《为本王国的贫民提供更好救济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流动贫民的救济问题。根据济贫法的原则各教区有救济贫民的义务,然而各教区出于财政上的考虑只对本地区的贫民提供救助,对外来贫民则不愿提供帮助。为了使所有贫民得到救济,这一法令指示地方官将流落当地的贫民遣返回他们的出生地,不论他们是否已经自立谋生,对于打算到处找工作的人,教区可以颁发居住证,不过颁发居住证并不等于同意这些人能够合法居住于此,只是为了保证在提出正式指控前不被赶走。一个外地人在来到某个教区天内就可能被当地驱逐并遣送回乡,此举主要是希望通过“定居”的手段来使贫民得到必要的教区救济。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市场中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此法律显然不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三、新济贫法(1834)背景:(1)斯品汉姆莱法的影响——一些低工资的劳工为了获得补贴干脆少干活,故意使自己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对于那些收入刚刚高于受救济标准的人,得到的待遇很可能是最不公正的,这样就造成了接受救济的人比自立工作的人生活的更好,有工作能力的人接受救济的比例大大增加(数据:1802-1803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受救济人口共104.1万,其中有工作能力的成人和他们的孩子为87.4万,占84%,而无工作能力者为16.7万,仅占16%);虽然每个贫民接受的救济很低,受到人口增长的影响,济贫总费用持续上升(18世纪中期济贫税每年约70万英镑,1790年200万英镑左右,1800年增至400万英镑)(2)工业革命进入高潮时期,但是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严重化,机器代替手工劳动使大量手工劳动者失业(数据:1820年,英国有手工织布工24万人,到1840年,手工织布工减少到12.3万人,1856年,仅剩2.3万人);工业革命还伴随着工资下降(1806年,英国棉纺织工人工资为平均每周200便士,19世纪30年代,下降到每周90便士);圈地运动在立法数量和圈地规模方面快速增长,进一步加剧失业和贫困问题。(3)社会舆论——马尔萨斯、大卫·李嘉图、边沁的理论——对斯宾汉姆莱法提出批评,理由是它以家庭人口数量为依据实施救济,这有可能带来英国人口的无节制、无计划的发展,并有可能因此导致贫困的进一步加剧,因此,他们提出应该对济贫法制度进行改革,边沁的功利主义为中产阶级的社会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既要承认人类基本的自私性又要强迫人们为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好处至少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查德威克在该理论指导下对英国社会政策进行了改革,查德威克坚决反对那种极端的,要求废除一切贫穷救济的观点。他指出,原有济贫制度的真正缺陷不在于它增加了过多的人口,而在于它破坏了劳动的本能。这是查德威克对马尔萨斯和李嘉图观点的重大修正,因为这部分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不可能不影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内容:肯定了查德威克的“劣等处置”和“济贫院检验”两条原则,并要求建立一个中心委员会来管理济贫工作。“劣等处置”原则:受救济穷人的生活状况低于任何独立劳动者,任何贫困阶层的状况如果超过了独立劳动者,独立劳动者的勤奋精神受到损害,就业变得不稳定,他们将受到极强烈的引诱离开状况不佳的劳动阶层而进入状况较佳的贫困阶层,当贫困阶层被安置于一个合适的、低于独立劳动者的水平上,则会出现相反的情况。“济贫院检验检验”原则:济贫不应废除,但不能放任自流,必须由政府统一进行管理,停止一切户外救济,将一切济贫活动集中在济贫院进行,这样才能保证济贫院内受救济者的生活状况确实低于院外的独立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