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个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税种非常多,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形成一套专门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现行税制中,涉及到房地产的税项主要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下面我们一一就上述税种作一介绍,并且对其最近的一些政策进行了整理,便于大家对房地产行业涉税的了解。一、契税在房地产开发前期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和房地产销售阶段产权过户时会产生纳税义务。概念: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中:土地权属转移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方式;房屋权属转移指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三种方式。特点:1、契税是在房地产的转让环节征收,每转让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税;2、契税由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缴纳。税率: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行优惠政策: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二、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三、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为开发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不论所开发建设的房产将来的用途是住宅还是其他房地产,在开发期间,均应按其所在地段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征税。开发建设期间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开发建设至开发建设项目完工(含竣工)。在此开发建设期间应按其全部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项目完工后至房地产全部售出期间,对未出售部分和已经出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开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现行政策: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四、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以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万分之五。发生的其他应税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计税贴花。征税范围、税率和计税依据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9、财产保险合同。按取得的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11、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万分之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订立的购房合同,个人暂免贴花。1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万分之五;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13、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五、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即: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金有: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税税率5%缴纳营业税,如果涉及自建的除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一道营业税外,还应按照建筑业再交一道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最新政策:《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六、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目前采用在预售阶段预征,开发产品竣工且符合条件后进行清算的征收方式。预缴时淄博市采用住宅按照交易价格的1%预缴,商品房按照交易价格的2%预缴。清算时按照收入金额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二手房买卖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法定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1月将其开发的写字楼一幢出售,共取得收入3800万元。企业为开发该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本为1400万元,专门为开发该项目支付的贷款利息120万元。为转让该项目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共计210.9万元。当地政府规定,企业可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另外,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土地出让费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扣除。则其应纳税额为:扣除项目金额=600+1400+120+210.9+(600+1400)×5%+(600+1400)×20%=600+1400+120+210.9+100+400=2830.9万元增值额=3800-2830.9=969.1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例=969.1÷2830.9=34.23%应纳税额=969.1×30%=290.73万元最新政策: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6〕187号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