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为做好我校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就业困难毕业生的认定就业困难毕业生是指因为家庭贫困、知识能力局限、就业资源贫乏等导致就业困难的毕业生。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的组织学校教学部统筹、协调全校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招生就业办公室统筹、协调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指导援助工作,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协调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就业经济援助工作。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开展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学院(部)就业指导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部)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学院(部)就业指导教师、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和有关教师具体开展和落实本班级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三、就业困难毕业生的信息管理(一)就业困难毕业生信息收集工作针对大四学生进行,于第四学年第一学期9~10月份、第二学期3~4月份统一进行。各学院(部)就业指导老师以及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了解毕业生就业意向和个人与家庭基本情况,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充分掌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就业意向和具体困难,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动态档案,并于第一学期10月30日、第二学期4月30日前报学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在就业困难毕业生求职的整个过程中,各学院(部)及各毕业生班级要密切跟踪他们的就业进展情况并及时将他们的就业信息汇总到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二)毕业生可填写《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申请表》,向学院(部)就业工作指导小组提出援助申请,需要学校给予援助的,由学院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三)学院(部)就业工作小组和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登记造册,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动态信息库,对他们进行重点跟踪、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和重点推荐。四、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经济援助措施(一)除了通过正常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方式外,学院(部)、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资金,从学生奖助专项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简历制作费、招聘会门票费、通讯费、培训费、体检费等。(二)学院(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再向学校申请1000~2000元不等的就业困难补助。对于求职期间因家庭或学生个人发生意外导致严重经济困难的毕业生还可申请突发性困难补助。(三)学院、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参加毕业实习、见习。(四)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申请就业经济资助,由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部)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五)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提出的创业方案得到切实可行的认证后,学校创业孵化基地优先接纳其创业申请和帮助获得政策优惠,并适当提供创业经费援助五、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指导援助措施(一)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各学院(部)要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指导,通过就业指导课程、讲座以及其他形式,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提高他们的求职技巧,引导他们积极面向基层和一线就业。(二)各学院(部)建立就业援助责任制,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活动。一方面,加强对学业和专业技能培训的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和考取资格证书;另一方面,向他们提供简历制作辅导、模拟面试训练、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他们的求职能力,多管齐下,促成其就业。(三)学校在举办素质拓展训练营等各种提升就业能力的活动中要优先考虑就业困难毕业生,帮助他们激发潜能,提升就业竞争力。(四)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推荐形式,予以优先推荐。及时便捷、有针对性地向就业困难毕业生提供各种就业信息,主动与招聘单位联系,予以重点推荐。密切跟踪他们求职面试的结果并给予相应的帮助。就业困难毕业生可以向学院(部)、学校主动提出帮助提供就业岗位的申请,学院(部)、学校就业指导部门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及时满足他们的要求。(五)创业意识和能力培训。积极鼓励、引导困难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培训以及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各种活动,提高困难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启发他们开阔视野,拓宽就业渠道。(六)政策帮扶。积极帮助困难毕业生利用国家及省市有关优惠政策,为其提供政策引导,主动帮助困难毕业生联系各地人事、工会、妇联等部门落实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等专项帮扶计划。对离校后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要主动关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使他们离校后能享受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政策。六、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辅导措施(一)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要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心理辅导,通过心理咨询、团体辅导、个性化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化解就业心理问题和障碍,提高他们自我调适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积极应对就业过程中的挫折。(二)各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人文关怀,注意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态,观察他们思想和心理上可能产生的不良苗头,疏导他们因就业困难而引发的焦虑和悲观情绪。七、其它(一)本实施办法由教学部负责解释。(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