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是医院药剂科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职责之一它是提高药品质量,确保医院医疗水平,保证患者安全、合理用药的重要前提特殊药品的管理则是整个药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前言内容提要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概述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文件三.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四.其他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五.危害药品及高危药品的安全使用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概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我国对特殊药品实施管理的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35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为此,国务院颁布了专项法规:麻醉药品两重性药物滥用、毒品医疗目的非医疗目的镇痛、药效什么是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与麻醉药的区别麻醉药品是指麻醉性镇痛药,它具有药物依赖性,所以,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都是有依赖性的药物。麻醉药(麻醉剂)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药,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如:氟醚、异丙酚定义:疼痛是由现实或潜在的组织损伤引起的一种不愉快的感觉和情感体验体会:治疗疼痛,感觉与情感并重国际疼痛学会(IASP)•1999:IASP提出“疼痛不仅是一种症状,也是一种疾病”•2000:WHO提出“慢性疼痛是一类疾病”,并将疼痛列为“第5大生命体征”•2007:中国建立“疼痛科”免除疼痛是患者的基本权利!治疗疼痛,医务人员的责任!•药物成瘾性指的是药物的身体依赖性。•生理依赖是阿片类药物的正常药理学现象,不应影响药物的继续使用。成瘾性•麻醉药品都具有药物依赖性特性,这种特性在正常人群比较容易产生,但在癌症疼痛患者,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镇痛的成瘾性发生率。(1)调查12000例使用阿片类药物的患者,发现只有4例产生精神依赖性,占0.033%。说明慢性癌痛患者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镇痛的成瘾性发生率约为3/10000,属于低发生率。---PorterJ,JickH,1980(2)24000例使用阿片类药物止痛(无药物滥用史)的患者,发现只有7例成瘾,占0.029%;---FriedmanDP,1990吗啡年医疗消耗量和人均消耗量已经成为国家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标志!衡量一个国家患者疼痛控制的好与否,以该国吗啡消耗量及人均消耗量为标准!的人口,而2007年医用吗啡消耗量只占1.6%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文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78年《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50年《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1985年《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文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2005年11月14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11月14日•《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2011年1月30日1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文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三章经营第四章使用第五章储存第六章运输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一个重要里程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目的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新旧管理制度的区别•新的制度增加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新的制度将部分权利由药品监督管理局转移至各卫生主管部门•新的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新的制度增加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的制度增加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新的制度将部分权利由药品监督管理局转移至各卫生主管部门•印鉴卡的发放(由各药品监督管理局变为卫生局)•麻醉药品专用卡停止办理,有需要的患者到医疗机构解决麻醉药品使用问题•处方权资格考核办法改变•处方调剂资格的认定新的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由以前单纯数量上的管理转变为批号追踪管理•入库验收登记薄、进出专柜的帐册填写内容更加具体、严谨•处方专册登记的内容更加简洁、合理•处方管理严格化:开具的原则外观药品名称的书写用量修改签名按日期编号•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使用受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的调整三.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一)机构许可印鉴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取得《印鉴卡》的条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印鉴卡》的校验、变更•《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印鉴卡》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印制二OO五年十一月《印鉴卡》样式《印鉴卡》样式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床位数平均日门诊量医疗机构负责人姓名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药学部门负责人姓名签名签名签名印鉴印鉴印鉴药学部门负责人于年月毕业于现职称采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名印鉴医疗机构公章年月日《印鉴卡》样式批准单位意见批准单位公章年月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2.配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二)人员资质管理人员•《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医师处方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人员培训和考核•《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培训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员培训和考核•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