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及高危、危害药品的流通与应用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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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疗机构常用麻醉药品品种1医疗机构常用一类精神药品品种2医疗机构常用二类精神药品品种34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纸色白色淡红色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另加: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名编号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二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保存3年其他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精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与普通处方的区别处方限量(麻、一精)门(急)诊长期使用的癌症、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门(急)诊其他患者注射剂3日常用量1次常用量(限医疗机构内使用)控、缓释制剂15日常用量7日常用量其它剂型7日常用量3日常用量特殊管制药品(哌替啶)一次常用量(限医疗机构内使用)医师•获取处方资格•开具处方依据(临床指导原则)•开具对象•开具处方程序:门(急)诊长期使用的癌症、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首诊医师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病历中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具处方,并告知患者进行网上登记,杜绝多家医院取药要求患者3个月复诊•抢救过程急需使用而无法提供(紧急借用,及时备案)7•《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剂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电话: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9在病历中应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备查•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知情同意书》也应存入患者病历内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5.使用106.院外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11•《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6.院外使用12《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连锁药店可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在医疗机构获得不得限制就诊人员院外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7.院外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8.借用149.调配•《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独立调配窗口的设置药品调配登记表17–《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以此为准9.调配18•《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第二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10.安全管理1910.安全管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第二十八条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20报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10.安全管理四.其他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2222定义: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放射性药品2323•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放射性药品2424•定义和范围: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2.医疗用毒性药品25毒性药品管理品种毒性中药品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前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阳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西药毒药品种去乙酞毛花贰丙阿托品洋地黄毒贰氢澳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澳酸东菩莫碱士的宁26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⑴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或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制备。⑵医师开写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性药品原料药,每次处方极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2727●定义和范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行政法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28管理风险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碱类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碱(冰毒)麦角酰二乙胺(LSD)2929-购买购买许可证医疗机构购用印鉴卡-运输-进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3030●2008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报告一些国家含有麻醉药品制剂的滥用程度超过了对非法制造药物滥用程度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物滥用趋势•从麻精药品蔓延到含麻精药品成分的复方制剂•从列管药物蔓延到一般处方药、非处方药•从单一品种、单一物质滥用演变为多个品种、多物质混合滥用31一些未列入特殊药品管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在部分地区出现从药用渠道流失,被滥用或提取制毒的现象,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且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此类药品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2009年8月18日3232●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可待因≤15mg含双氢可待因≤10mg含羟考酮≤5mg含右丙氧酚≤50mg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3333●管理要求:-经营:核实购买方资质、跟踪销售流向-零售:含可待因止咳药水:严格凭处方销售非处方药:单次销售不超过5个最小包装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外观易混淆•规格易混淆•名称易混淆4.易混淆(听似、看似)药品•对包装相似、听似、看似药品、一品多规或多剂型药物的存放有明晰的“警示标识”氨基酸3H—氨基酸9R—氨基酸15A瑞高—瑞素—瑞代可必特气雾—爱全乐气雾优维显(50ml100ml)欧乃派克(50ml100ml)•外观易混淆•规格易混淆•名称易混淆MTX(1g国产1g进口50mg进口100mg)顺铂(国产/进口)•外观易混淆•规格易混淆•名称易混淆东莨菪碱0.3mg—丁溴东莨菪碱20mg(解痉灵)疏血通—血栓通血凝酶(注射)—凝血酶(非注射)为临床制作药品识别图册41五.危害药品及高危药品的安全使用42定义: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2011〕11号卫医政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危害药品静脉用危害药物的调配规定•静脉用危害药物由药学部门集中调配与供应。•集中调配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准予集中调配的许可证或批复件•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操作。•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人员审核处方和参与静脉药物临床应用,对不适宜用药者定期分析、总结,并进行干预。我国定义: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若使用不当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药物美国医疗安全协会(Theinstituteforsafemedicationpractices,ISMP)定义:误用后极易引起伤亡的一小部分药物此类药物引起的用药差错并不一定比其他药物多,但是用药差错的后果却是致命的由USP–MEDMARX数据库、USP/ISMPMERP数据库及相关报告或文献的数据支持高危药品(我国无统一目录)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iv(例:肾上腺素,苯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肾上腺素受体拮抗剂,iv(例:普萘洛尔,美托洛尔,拉贝洛尔)麻醉剂,全身/吸入/iv(例:丙泊酚,氯胺酮)抗心率失常药,iv(例:利多卡因,胺碘酮)抗血栓形成药(抗凝血药),包括华法林/低分子肝素/i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