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沪首起因“外挂”引起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上海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是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运营商。家在南京的朱先生则是该游戏的用户,在游戏中以“福牌香烟”为昵称。2005年9月6日,第九城市以“福牌香烟”使用外挂为由封停了该账号。2006年4月10日12时59分,该账号被激活。•2005年9月5日,朱先生登录该网站游戏时,发现自己的账号被查封,便于同月9日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起诉,2006年1月中旬,该案件被移送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朱先生在起诉书中表示,经多次交涉网站一直没有恢复他的游戏账号,要求网站履行服务合同。在诉讼中,该账号在2006年4月10日被激活,朱先生变更诉讼,要求赔偿游戏点卡费、差旅费等经济损失6311元。•法庭上,朱先生表示自己在游戏过程中并未使用外挂,用户是否使用外挂应由游戏开发商美国暴雪公司出具证明,第九城市不能单方面封停自己的账号。•第九城市则辩称,因朱先生在游戏中多次使用外挂程序,便根据双方有关用户协议和使用条款、曾经对朱某游戏账号予以“封停”处罚,但这并不是对游戏账号删除或永久封停,实施这样的处罚主要针对游戏角色,而非账号本身。•法院认为,外挂是指独立于主程序外的实现某种功能的模块。在现实生活中,外挂一般与网络游戏有关,网络游戏的外挂是指由第三方,即网络游戏公司和玩家以外的人提供的,妨碍游戏公平性或直接攻击游戏本身的程序,即网络游戏的作弊程序。•作为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一般而言,游戏运营商的游戏网站上都有服务条款,玩家只有在经过点击同意之后才能注册进入游戏。这种格式合同本身就表明了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服务合同的存在。本案中朱先生在注册“九城通行证”时,就正式接受了按协议办事,双方均应受该条款约束。第九城市依据美国暴雪公司的原始数据,判定朱先生在格林尼治时间2005年9月3日22时24分到23时48分使用外挂。因此,第九城市依据双方的约定协议,封停朱先生的账号并无不妥,•案例:网购不合格产品•2012年2月25日,王广晨在当当网(网址为,网站所有者当当信息公司)以56元的单价购买宝园苦瓜清脂减肥胶囊6盒,总计336元。该苦瓜清脂减肥胶囊的外包装上注明为广州保健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园公司)出品,地址广州市番禺新区工业园56号,批准文号粤卫食准字[2004]第[679]号。在服用无效果后,王广晨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工商局)举报当当网销售的苦瓜清脂减肥胶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东城工商局调查,保健园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查无记录;保健园公司的粤卫食准字[2004]第[679]号《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粤国监食生证字(2009)第0026号《生产许可证》并非广东省卫生厅发放,东城工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保健园公司作出了相应的处罚。•王广晨认为当当网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当当信息公司退还货款336元,给付十倍赔偿金3360元。•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当信息公司系苦瓜清脂减肥胶囊的销售者,虽然当当网在进货时审查了供货商的相关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材料,但当当网作为食品销售者,其销售的食品系伪造生产企业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且当当网工作人员认可其在进货时未审查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当当网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不知道。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了王广晨的上述请求。•案例:网络合同纠纷•原告陈某居住在合肥,被告许某经营一家网店,销售林内牌燃气热水器。原告于2012年6月6日,在被告网店网购一台林内RUS-11FEH型燃气热水器。2013年1月7号(当天天气预报温度-3—5度),热水器内部水管破裂,大量水外流,把地板浸泡,并造成室内其他家具和电器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告上门检查是内部水管冻坏引起的,认为原告在冬天没有及时放水,拒绝承担赔偿。原告认为热水器放水是问题的外因,人不是机器,总会疏忽,如果房屋出租,更无法保证使用者每天使用后放水,另外遇到极端天气温度可能更低,因此问题的内因,即热水器本身必须有安全保障。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判令原告赔偿其地板损失级燃气热水器退货款。•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淘宝网买卖交易信息,支付宝信息,使用说明书,林内公司工作人员谈话录音书面材料等,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表示其在购买热水器前,被告没有对热水器是上海专用给予特殊说明,原告认为产品应根据地域差别销售,上海专用热水器是不能在合肥销售的,上海在长江以南,而合肥在长江以北,冬季的温差较大,上海的机器放到合肥冻坏的几率大大提高。•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求证地域问题,被告认为地域问题不存在,多次以“曾经在上海专业做热水器很多年,对热水器很了解”为由推脱,原告认为作为消费者,其是外行人,上海专用的产品拿到合肥销售至少要给予明确的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根据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辩称其从2000年至2006年在上海林内浦东售后服务部从事林内牌燃气热水器安装与维修服务,2007至今一直在合肥从事其他燃气热水器安装与维修服务,并有上海燃气公司颁发的燃气上岗证为证,虽非授权代理商,但对于燃气热水器并非是一个非专业人员。另外被告辩解网店此款机器注解上面贴过照片,清楚地显示上海专用一事,并在安装调试后告知原告。被告以四川专供的白酒全国各地都有销售为例,认为“上海专供”只是厂商为了维护全国各地经销商的利益而贴出的一个标识,并不能作为诉请的理由。•该案件经过庭审与调解,双方达成被告同意收回受损热水器,并支付原告热水器购买款及相应的损失的调解协议。该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结案。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电子合同的产生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电子合同的特征:电子合同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电子合同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因而给法律提出新挑战。•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电子合同的订立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的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因此,环境的改变带来以下主要法律问题:(1)合同主体地位的判断;(2)合同主体行为能力的识别,等等。2.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分,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这样就存在以下问题:(1)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2)电子合同证明的基本规则;(3)电子合同的应用范围,等等。3.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网络环境下,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的时间较传统合同复杂,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构成条件也有所不同。由此引起的问题如:(1)在线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2)要约与承诺的认定;(3)要约能否撤回和撤销;(4)特殊交易形式中的要约和承诺问题;(5)自动交易和电子错误的影响。4.电子合同的履行和交付较传统合同复杂电子合同履行的主要问题是电子支付方式。而在信息产品交易中,订约、交付和支付都可能在网上完成。因此,履行涉及的问题主要是:(1)履行中的救济措施;(2)在信息产品交易中的电子自助权利的行使问题;(3)风险责任的界定;(4)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等。•电子合同使传统合同的四要素都发生了变化•1.合同的内容。电子合同应注意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2.合同的载体。电子合同使用数据电文作为合同的载体。•3.合同签名或盖章。电子合同的签名或盖章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盖章。•4.合同文本的交换方法。电子合同使用电子通信交换合同文本。三、电子合同的定义•电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电子签名,并利用电子通信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即通过计算机网络缔结和表现的合同。•电子合同的特征:1.电子合同的订立以网络为基础2.电子合同的内容具有易改动性和易消失性3.电子合同有时可以自动完成4.电子合同生效的签字盖章方式是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种类1.以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电子格式合同2.以电子合同客体的属性来划分,可分为电子交易合同、电子服务合同等。3.以电子合同签订者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电子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4.以电子合同当时人的类型来划分,分为B2C合同、B2B合同、B2G合同等。5.根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信息产品合同和非信息产品合同。6.根据合同标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信息使用许可合同与信息服务合同。四、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一)概念•电子合同法律关系指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手段签订的具有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为内容的财产性民事关系。•(二)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特殊)•(三)内容•1.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2.终端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四)客体•有形商品、数字化商品或信息产品、在线服务•2014年7月,卖家杨先生通过淘宝网卖给白山市李某一部二手手机,价格2100元。7月17日在卖家从安徽省通过圆通快递公司将手机发往我省白山市途中,李某要求退款、退货。杨先生要求李某支付18元运费后,同意退款。随后将2100元退给李某,并电话通知安徽淮北圆通公司,将货物从吉林退回改发广东佛山。7月24日,白山圆通公司告诉杨先生,手机已被李某取走。物财两空的杨先生因此致函白山市消协,要求白山圆通公司包赔损失2100元。•电商杨先生在网络销售过程中,履行了经营者的义务。白山市消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白山圆通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时,建议白山圆通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李某补还其受到的损失。第二节电子合同的订立:一般规则一、要约和承诺:一般原理(一)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该意思表示有如下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1.承诺的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2.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二、电子商务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判断•要约邀请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可能导致他人承诺。而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