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电子商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第4章电子商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4.1传统交易中支付的法律问题4.2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课后练习4.1传统交易中支付的法律问题4.1.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4.1传统交易中支付的法律问题(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他人账户信息;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对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账户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4.1传统交易中支付的法律问题(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4.1.2传统交易中票据基本法律知识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内容。1.票据当事人4.1传统交易中支付的法律问题(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等。4.1传统交易中支付的法律问题2.票据权利与义务(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4.1传统交易中支付的法律问题(2)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在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3.票据行为4.1传统交易中支付的法律问题(1)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4.1传统交易中支付的法律问题(2)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其特征主要有:①要式性,即票据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交付;②无因性,即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到影响;③文义性,即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也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④独立性,即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到影响。(3)票据行为的要件。票据行为需要一定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种。1)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4.1传统交易中支付的法律问题4.票据丧失4.1.3传统支付结算方式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结算业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1.银行汇票结算2.商业汇票结算3.银行本票结算4.汇兑结算5.支票结算6.委托收款结算7.托收承付结算8.信用卡结算9.信用证结算4.2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4.2.1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在电子商务市场拓展的过程中,人们正在尝试各种新的支付和结算方法,如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4.2.2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电子支付也水涨船高,逐渐盛行。1.电子支付工具的效力问题(1)电子支票的效力问题。电子支票使用数字签名技术,把支票的纸质完全抛弃,从而可以在网络上直接传输。我国现在对电子支票的应用还很少,甚至可以说是一片空白,这是因为我国金融电子化程度较低,市场需求不旺,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受到《票据法》的制约,电子支票的法律地位难以得到确认,使银行望而却步。4.2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第七条又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法》中其他有关签章的规定,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内容的规定,其基本含义都是一样的。目前,国内银行在其所辖的分支机构和联网分行之间,为客户提供通存通兑服务。为了实现通存通兑,各个银行一般规定,出票人必须在支票上使用数码印鉴,原来加盖在支票上的图章印鉴不再作为识别出票人的标记,电子计算机只按照数码印鉴确认出票人授权指令的有效性。因此,如果某一支票因为没有数码签字被机器拒收,从而造成支付迟延或其他侵权行为,则客户可以以《票据法》中关于签章的规定作为抗辩控告银行,此时银行就处在非常不利的位置。4.2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因此,如何在《票据法》中承认数字签名的合法性是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2)电子现金的法律地位。现在,电子现金在我国的应用也很少,但因其既具有手持现金的一般特点,又有其网络属性,比较适用于零散的小笔交易,所以发展前景可观。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网上企业对顾客(B-to-C)、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发展已经成为必然,电子现金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2.对电子支付违法活动的防止与惩治4.2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1)与电子支付有关的洗钱。电子支付的出现,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空间。电子支付工具有着体积小、适合远距离传输、匿名性等特点。对于犯罪分子而言,这都是可乘之机。洗钱,就是犯罪分子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将非法所得的黑钱,洗成合法资金。在网络上,犯罪分子则可以更安全、放心地利用电子支付,让自己的黑钱多到几个商家或其他机构走一走,最后,黑钱就自然成为了合法收入。4.2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2)违法交易的法律责任分担问题。银行卡是目前消费者经常使用的支付工具,与其支付有关的法律也已比较成熟,其核心问题主要是未经授权使用的银行卡支付所造成的损失是商家承担还是发卡银行承担?抑或是消费者承担?网络上的银行卡支付也必须考虑这一问题。如果某一客户的账户信息被其他人得到并诈骗且得逞,则损失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将直接导致客户对电子支付手段的选择态度。4.2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1)关于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需要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之间,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对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涂销问题的处理规则。(2)从加强交易安全的角度,需要制定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1)交易主体资格的确认。2)确立信用制度的立法。3)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则。4)其他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4.2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3)黑客攻击网络的安全问题。黑客现在已经成了一个尽人皆知的名词,不少网站被黑客攻击,以至停顿,如Yahoo(雅虎)、263等一批国外、国内网站先后遭此厄运,人们对黑客已经到了谈“黑”色变的程度。黑客们对电子支付也构成了巨大的威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存储于银行,如果银行的网络遭到攻击,很可能所有的私人信息就会泄密,若补救不及时,则很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以约束和惩治黑客们的行为,但法律的威慑力与巨大的利益诱惑相比又变得微不足道,因此,在技术上进一步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4.2.3电子支付的立法现状与展望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调整电子支付的有关法律。4.2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3)网络上的犯罪现在已经相当普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罪行更是层出不穷,如盗用客户电子支付账户进行犯罪、伪造个人账户使用电子支付的犯罪、电子商务诈骗的犯罪等,其中很多是与电子支付息息相关的。虽然《刑法》以及一些相关的单行法规对此作出了规定,但从广度和深度来说都还不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扩展,新的立法尤显必要。(4)修订《票据法》已是当务之急。因为《票据法》的严格规定,已经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支付的进行。承认电子文本的效力、承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是必须进行的改革。电子商务、知识经济都是新兴事物,但缺乏法律规范,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建立相关的机构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措施。案例一:招商银行的电子支付4.2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1.背景资料2.支付工具(1)支付工具内容包括:(2)网上支付卡。(3)使用方法如下:3.运作模式(1)电话银行网上支付转账操作。(2)自助查询终端网上支付专户转账操作。(3)网上个人银行大众版网上支付专户转账操作指南。(4)网上个人银行专业版操作指南。4.USB(1)网上理财更方便。4.2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2)理财操作更安全。(3)专业版数字证书更实用。5.效益分析案例二:支付宝信用卡套现风波用支付宝进行信用卡套现,就是通过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支付后通过账户转移到借记卡,然后从银行取出现金,整个过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也无需缴纳额外的费用。1.现状及问题2.对策及建议4.2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1)支付宝方面:在防止套现上有相应的措施,尤其在防止大笔套现方面它们都有特别的手段。比如,有两个账户在同一个IP地址,一天之内出现了很多次登录,每个账户之间的交易的金额每次都是1000元,或每次都是2000元,出现了很多次这样的交易,就可能认为这样的交易有可能有些异常。(2)银行方面:银行大多把信用卡单笔交易限额设定在500元左右,这就降低了支付宝交易套现的金额。4.2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3)法律方面:应该在法律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定措施来作出相应的惩罚。早在1996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颁布并实施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允许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及恶意透支;1999年3月1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根据《刑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