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出版社第5章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本章概述本章介绍了商标的法律保护、域名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本章介绍了商标的概念、特征和作用等基本问题,也对域名的法律性质及其商标、商号的区别做了介绍,并对域名管理的法律规定做了介绍。因特网的飞速发展势必导致版权保护制度中原有的权利内容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版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和变革。因此,本章对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做了详细介绍。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5.1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的概述商标的概念:用以区别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标记,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特征:显著性、独占性、价值性、竞争性商标的作用:命名、区别、表明特定质量、宣传商标的种类: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有含义商标和无含义商标;主商标、分商标、商品群商标、具体商品商标;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5.1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权与商标注册商标权: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商标立法的宗旨,按法定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对其予以保护的立法准则。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禁止权商标注册。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商标注册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注册原则;国家统一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注册申请注意的问题: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商标注册程序:申请;申请的审查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5.1商标的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5.1商标的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电子商务中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网络连接上的商标侵权网上搜索引擎上的隐形商标侵权我国电子发展过程中电子形式的商标侵权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5.2域名的法律保护域名的产生与发展域名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域名的概念:以一系列的代表一定意义的字母或字母缩写来替代由阿拉伯数字组成的IP地址域名的法律特征:标识性、惟一性、排他性域名的法律性质及其与商标、商号的区别域名与商标: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与商号:商号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则是全球性的。商号一般采取文字的形式,域名则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域名的作用:销售、宣传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5.2域名的法律保护域名管理的法律规定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我国网域名系统域名注册申请人: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域名意义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Internet、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组织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5.2域名的法律保护域名管理的法律规定中国因特网中文域名体系域名注册的申请域名注册的审批:先申请先注册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5.2域名的法律保护域名纠纷的解决国际组织对有关域名纠纷的解决方案:通用顶级域管理操作最终方案;互联网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我国对有关域名纠纷的解决方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域名注册、使用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5.3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版权的概念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版权的主要权利在网络技术下的调整和变革:复制权、发行权、传输权、精神权利网上作品的侵权形式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网上赢利利用电子公告板利用电子邮件传播有著作权的作品建立个人网站公开发布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5.3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网络作品的人身权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特征: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人类脑力劳动的智慧成果;具有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易复制、易改编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沿革:纳入版权法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数据库的保护:数据库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因而其法律保护非常重要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案例】搜狐“超级链接”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刘某1995年翻译出版了西班牙著名作家塞万提斯的名著《堂吉诃德》。2000年10月,原告上网通过搜狐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内容时偶然发现,通过被告搜狐网站与其他三个网站的链接,任何用户都可以全文浏览或下载三个版式的该译著;而原告从未授权或者许可包括搜狐在内的任何网站上载《堂吉诃德》一书。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被告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10万元损失。这是我国第一件因网络链接而引起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被告搜狐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原告把通过搜狐网站能访问到《堂吉诃德》的原告的中文译本和搜狐非法登载原告的译著作品《堂吉诃德》两种情形混为一谈。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被告认为自己并没有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因为被告所属网站“搜狐”与登载原告该译著的另外三个网站建立了链接,故当用户访问“搜狐”网站并点击《堂吉诃德》时,实际已离开“搜狐”网站而开始访问被链接网站,“链接”与“登载”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原告要求搜狐公司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庭审后,原告刘京胜表示愿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仅向被告象征性地收取1元赔偿费用,前提条件是被告态度诚恳,对原告停止侵权(撤掉该链接)并赔礼道歉。被告搜狐公司没有当庭做出积极回应。2000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被告败诉的判决。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法院认为,虽然由网络服务商(ISP)对其链接传输的所有内容是否存在瑕疵进行筛选判断是不现实的,但是被告搜狐公司必须为它得知侵权后没有及时停止该行为而付出代价。法院认为,网上信息发布如果构成侵权行为,应由信息提供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提供网络技术的服务商一般不应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同时指出,搜狐公司在2000年10月得知其链接的网页上有侵权内容后,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停止这个链接,制止侵权,但搜狐公司并未积极采取措施,直到11月30日才停止,所以搜狐公司必须为自己的过错向刘京胜书面致歉并赔偿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