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论坛可以封杀网民的ID吗?------单某诉上海某某论坛侵害网络“话语权”案案例二:“儿子”的错,“妈妈”也有责任?-------某杂志社诉北京某信息公司、李某侵权案案情回顾理清案情法理评析案例一:论坛可以封杀网民的ID吗?之案情回顾案情回顾:2004年8月到2005年1月期间,单某通过互联网向上海某某信息网络公司所属《上海某某论坛》分别以zdshan1以及my315、babygame001等系列账号申请会员注册登记,并选择了其提供的论坛服务,在单某注册完毕的同时收到了关于会员注册成功的确认。2004年8月,单某在上海某某论坛网站上发布了“XX奶”使用霉变豆奶粉的文章。2005年1月9日,单某在上海某某论坛上转载2005年1月6日《法制生活报》报道的《霉菌超标百倍谁来管?》一文(刊号CN52-0001)。事后,上海某某论坛以“内容虚假不实”、“破坏论坛秩序”为由,先后将单某的数十个账号封禁。单某提出,《法制生活报》2005年1月6日在A8版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题为《霉菌超标百倍谁来管?》的报道,此报道是作者李某从北京赶到上海用了3天时间调查出来的。案例一:论坛可以封杀网民的ID吗?之案情回顾案情回顾:单某认为,自己已经得到李某“须全文转发”的授权,且他的行为符合上海某某论坛BBS管理条例中第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张贴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之合同约定,但上海某某论坛仍然删除经过公开报道的消息并且查封了单某在其论坛注册的my315账号。2005年6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卫某在上海1/7节目首次向公众证实了单某于2004年8月份举报维他奶使用霉菌严重超标奶粉(又称霉变豆奶)一事数据资料真实。单某认为,上海某某论坛是在收到“XX奶”(上海)有限公司的律师函才封他的账号的,此举属于违法。为此,单某以上海某某论坛侵犯他的网络话语权向黄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某某论坛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以书面形式道歉。案例一:论坛可以封杀网民的ID吗?之理清案情SWOT理清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信息网络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信息产业公司案例一:论坛可以封杀网民的ID吗?之理清案情一审中原告与被告陈述理由: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其认为自己在上海某某论坛上以真实姓名和个人信息发布了此贴子,XX奶公司的法律顾问便向上海某某论坛发出了“单某毁坏公司名誉权”等内容的律师内涵。上海某某论坛仅根据这份律师函封了他的账号是没有根据的。案例一:论坛可以封杀网民的ID吗?之理清案情被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信息网络公司其认为,网民在网站注册账号的时候,已经同网站达成了初步协议,网站有权利决定帖子的删留。一审中原告与被告陈述理由:案例一:论坛可以封杀网民的ID吗?之理清案情一审结果:黄浦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单某不服上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例一:论坛可以封杀网民的ID吗?之理清案情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现单某认为上海某某信息网络公司、上海某信息产业公司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等宪法权利,并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单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不当。本源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一:论坛可以封杀网民的ID吗?之法理评析一、本案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权封禁网民的ID或者上网账号。二、提供BBS服务系统的网站与用户之间是建立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属于契约关系,可称之为“网络用户服务合同关系”三、本案中单某以侵犯话语权提起诉讼这属于侵犯宪法权利的诉讼案件,而这并不是民法调整的范围,所以一审和二审法院都驳回诉讼,并无不妥。但如果单某以违约提起诉讼,也未必能胜诉。四、此案涉及到一些法律空白。案例一:论坛可以封杀网民的ID吗?之法理评析法条点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施行)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案例一:论坛可以封杀网民的ID吗?之法理评析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案例二:“儿子”的错,“妈妈”也有责任?之案情回顾案情回顾:1998年9月,某杂志社出版了某杂志特刊,标题为《考研胜经》。特刊发行后,某杂志社发现特刊中的核心内容部分在北京某信息公司开办的263“首都在线”网站中的某个人网站上刊载。263首都在线网站设有一个“”个人主页空间,这是263首都在线免费为网友提供上载其个性化信息栏目。其中一个名为“kaoyan.topcool.net(考研)”的带有考研指南性质的个人主页上的“复习指导”栏目上载了与《考研胜经》部分内容相同的文章。后经查,在个人网站上载特刊内容者为李某。某杂志社向法院起诉北京某信息公司与李某,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某杂志社享有整体著作权的作品,共同侵犯了其对《考研胜经》这一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案例二:“儿子”的错,“妈妈”也有责任?之理清案情SWOT理清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杂志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信息公司案例二:“儿子”的错,“妈妈”也有责任?之理清案情一审判决:李某承担侵犯某杂志社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北京某信息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某杂志社和李某不服原判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二:“儿子”的错,“妈妈”也有责任?之理清案情•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的上载行为不构成对某杂志社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时错误的。2•一审法院认定《考研胜经》销量的减少与李某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是错误的,赔偿数额过低。3•北京某信息公司在接到某杂志社的律师函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内容的存在和传播。1某杂志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有如下三点:案例二:“儿子”的错,“妈妈”也有责任?之理清案情•一审法院认定某杂志社对《考研胜经》拥有合法的编辑著作权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某杂志社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在庭审程序结束后同意了某杂志社追加李某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1李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杂志社的诉讼请求。李某服从原判。上诉理由如下三点:案例二:“儿子”的错,“妈妈”也有责任?之理清案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1法院确认了李某的侵权行为和赔偿数额。2判决北京某信息公司赔偿某杂志社经济损失10000元并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案例二:“儿子”的错,“妈妈”也有责任?之理清案情对于北京某信息公司,法院认为,作为仅是提供网络技术和设施服务的网络服务商,除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必须进行过滤外,对网络用户所传播的其他信息并无法定义务主动筛选和控制,但当权利人对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提出侵权指控时,提供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制止侵权内容继续存在于传播。本案中,北京某信息公司在接到某杂志社的律师函后,购买了某杂志社出版的《考研胜经》增刊再版,经对比核实后,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对“kaoyan”个人网站部分目录进行了遮挡,并向某杂志社提供了“kaoyan”个人网站所有人在首都在线网站上的注册资料,协助查找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从而迫使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遮挡了所有上载的内容,停止对网站更新,故应该认定李某已经及时采取措施“kaoyan”个人网站的侵权行为加以制止。但同时北京某信息公司又在李某个人网站的首页上,做出了可以访问其他有相同侵权内容的网址声明,为已被确认的侵权内容在网上继续传播提供了信息和渠道,北京某信息公司应就此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二:“儿子”的错,“妈妈”也有责任?之法理分析一、本案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特别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商,IPP)的法律责任问题。二、对于北京某信息公司,作为仅是提供网络技术和设施服务的网络服务商,除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必须进行过滤外,对网络用户所传播的其他信息并无法定义务主动筛选和控制,但当权利人对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提出侵权指控时,提供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制止侵权内容继续存在于传播。案例二:“儿子”的错,“妈妈”也有责任?法条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