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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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讲解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科技创新优惠政策主要内容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继出台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以下六个方面的税收优惠:(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政策(三)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四)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政策(五)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六)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优惠条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配套文件: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⑴.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⑵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⑶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三)注意事项:1、2007年底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重新认定合格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2、网上注册登记3、准备并提交材料4、审查认定备案、公告、颁发证书5、公示核实处理无异议有异议1、自我评价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相关文件:《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优惠条款:1、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加速折旧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8、其他企业投资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退税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三、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政策优惠条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一)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三)财务核算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优惠条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2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五、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一)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作为免税收入。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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