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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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油田公司(简称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风险管理,有效控制生产工作中的风险,消除或者降低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危害及影响,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HJ/T2.1-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Y/T6631-200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推荐作法》、Q/SY1002.1-2007《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第1部分:规范》等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承包商和供应商在吉林油田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与承包或者提供服务有关的生产活动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害因素,是指生产工作(包括有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者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有害环境影响等单一或者多重危害及影响的因素。本规定所称风险,是指危害因素发生危害及影响的可能性和—2—后果。本规定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危害因素已经或者可能带来危害及影响的判定。本规定所称风险评价,是指由专业部门或者单位组织,系统评估风险大小和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包括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环境评价、健康安全与环境现状评价、其他专项评价。第四条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实行全员参与、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第五条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由公司和各单位两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分级归口管理,负责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的指导、监督与考核,组织开展专业性的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活动和重大危险源评价以及其他外部评价报告的评审。其他部门负责组织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基层站队、基层班组负责本站队、本班组的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员工负责本岗位的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及基层站队、基层班组在组织生产和其他相关活动,员工在从事生产运行管理、生产操作、施工作业等生产工作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时,应当预先或者按规定的范围、周期、方法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价,—3—采取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并对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和控制负责。第二章危害因素分类和风险分级第七条危害因素分类依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安全生产危害因素、有害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分类。(一)职业健康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尘毒、噪声、辐射、振动、高(低)温、通风不良、缺氧、照明不足、地方病、疫情、超负荷工作、心理异常、健康异常、不良习惯、职业禁忌和其他有害因素。(二)安全生产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可能引发井喷、油气着火爆炸、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以及潜在的影响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因素。(三)有害环境影响因素。主要包括钻井废水、采油污水、井下作业污水、套返水、洗井外排水、机加废水、化验室废水、建筑排水、生活污水等废水;锅炉烟气、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等酸性气体、烃类气体、烟尘、有毒有害粉尘、建筑粉尘类、气溶胶类等废气(尘);建筑噪声、机械噪声等噪声;钻井岩屑、落地油土(含清罐油土)、油土分离残渣、化验室废弃物、燃煤锅炉—4—炉渣、机加废屑等废渣。危害因素分类时,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存在的缺陷和周边环境、地理、天气、季节等影响因素。第八条风险分级根据以往发生的事故,按危害因素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影响严重程度,结合风险控制管理需要,划分为以下四级:(一)高风险(不可接受风险)。即已采取措施但仍无法控制的危害及影响,并且后果严重。(二)较高风险(需要特别控制的风险)。即出现频次较高的危害及影响,且后果可能比较严重。(三)一般风险(需要关注的风险)。即出现频次低的危害及影响,且后果不可能严重。(四)低风险(可接受或者可容许的风险)。即出现频次极少的危害及影响,且后果可以忽略。第九条单独进行有害环境影响因素分级时,可按影响程度和影响发生频次划分为以下两级:(一)重要环境影响因素。即连续出现影响,或者造成区域性或者更大范围生态破坏,或者造成区域或者更大范围内名誉损失。(二)一般环境影响因素。除重要环境因素以外的其他环境因素。—5—第三章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第十条危害因素辨识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特点,按规定范围、周期和方法进行,对辨识出的危害因素确定其类别、评估风险等级。第十一条危害因素辨识应当包括以下范围:(一)作业场所(现场)和设备设施;(二)安全防护和尘毒、噪声、辐射控制以及环境保护装置和设施;(三)有关方案、设计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四)生产运行管理、生产操作和施工作业;(五)员工和其他所有有关人员;(六)天气、季节变化和自然灾害;(七)与相关方(包括承包商、供应商、外来人员、社区等)、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八)“三废”排放和能源消耗;(九)应急设施;(十)其他应当关注的内容。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系统性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分析危害因素产生的原因、载体,危害因素表现形式(状态)、规律和危害及影响,制定落实风险削减和—6—控制措施,并进行评审。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及基层站队、基层班组在组织生产工作和其他相关活动,员工在从事生产运行管理、生产操作、施工作业(包括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前和过程中、结束后,都应当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采取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第十三条危害因素辨识应当根据辨识需要划分生产工作单元,按单元和生产工作顺序,通过信息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监测分析等形式进行,并保证生产工作中的所有危害因素得到辨识。对辨识出的危害因素记录《危害因素调查登记表》(见附件1)。第十四条划分生产工作单元可按以下单一或者组合方法进行:(一)按生产工作区域;(二)按工艺流程;(三)按设备设施;(四)按生产工作任务;(五)按生产工作阶段;(六)按岗位或者部门。第十五条风险评估应当根据已辨识的危害因素和对人、设备设施、环境的危害及影响程度,采用直观判断、矩阵评价或者其他实用方法评估风险等级。第十六条进行下列生产工作危害因素辨识,按职责和权限,—7—由负责组织和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基层站队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或者领导授权的人员组织进行:(一)特殊施工作业和非常规作业;(二)购置设备设施和材料;(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四)组织人员聚集活动;(五)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异常;(六)周边环境、季节变化或者遇有恶劣天气;(七)组织机构、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设计、工作方案、工艺技术等变更。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评价和健康安全与环境现状评价等专业性风险评价的危害因素辨识,由公司或者有关单位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或者专家组,由专业人员实施,对辨识出的危害因素记录《危害因素调查登记表》。进行特殊施工和非常规作业、编制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业计划书的危害因素辨识,需要填写其他有关风险记录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一般生产工作的危害因素辨识由员工个人进行,并与《健康安全与环境检查表》相结合,需要记录的按有关规定记录。进行下列生产工作或者事项时,员工应当预先和在过程中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判断风险等级,结合已掌握的相关—8—技能与知识以及现场条件,采取相应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一)上岗前和在岗期间从事生产操作或者施工作业;(二)在岗期间遇有突发情况;(三)上下班乘坐车辆或者采用其他交通方式;(四)公出或者参加各类活动;(五)规定应当进行的其他项目。第十八条新入厂或者调整岗位、复工等不具有独立进行相应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能力的员工,应当在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本基层站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者基层班组长的指导下进行。第十九条经评估属于低风险的生产工作可直接实施;属于一般风险或者较高风险(包括存在重要环境因素)的生产工作,应当在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条件下方可实施;属于高风险或者风险等级难以确定的生产工作,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实施,需要实施时应当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价。生产工作或者作业场所经评估存在不同等级风险时,按较高级别确定风险等级。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及基层站队、基层班组应当建立危害因素台帐或者记录,分类登记已辨识的危害因素以及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和控制情况,便于查询。辨识出新的危害因素或者原有危害因素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登记进行更新。第四章风险评价—9—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风险评价:(一)评估存在高风险或者难以确定等级的风险;(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油气田勘探开发项目;(三)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施工作业开工、完工(或者投用);(四)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开车、停车;(五)重大危险源、关键生产装置安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六)建立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七)出现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风险;(八)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九)国家和上级要求进行风险评价。第二十二条风险评价应当有组织地进行,以内部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系统或者单元的风险等级,对需要控制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对措施的合理性、充分性、适宜性进行评审,对评价结果和措施评审资料进行备案。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外部评价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价可采用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方法进行:(一)直观判断评价方法;(二)安全检查表法(SCL)、矩阵法、危险性与分析法(PHA)、事故树分析法(FTA)、事件树分析法(ETA)、事故类型及影响分析法(FMEA)、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法(HAZOP)—10—等定性评价方法;(三)单元危险性快速排序法、火灾爆炸数学模型计算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等定量评价方法。直观判断评价方法一般只适用于现场风险评估。常用风险评价方法及适用范围见附件2。推荐使用的评价方法有安全检查表法(SCL)、矩阵法。矩阵评价方法见附件3。第二十四条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现状评价,按规定周期对重大危险源、关键生产装置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现状评价。根据需要,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管理责任、权限不定期进行其他专项风险评价。第二十五条高风险或者难以确定等级的风险评价,以及重点建设、施工作业项目开工、投用(或者完工)评价和关键生产装置安全状况的评价,由公司专业技术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开车、停车的风险评价,由所属单位专业技术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建立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和出现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风险的评价,由公司和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进行。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A级以—11—下事故的评价,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发生一般B级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B级以下事故的评价,由各单位组织进行。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油气田勘探开发项目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环保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的外部评价,由公司专业技术部门提出,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第二十七条内部风险评价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组织评价的单位、部门领导负责,成立评价领导小组;(二)制定评价计划,按生产工作活动划分评价单元;(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四)有组织地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按评价单元逐项辨识、记录危害因素;(五)确定可容许风险标准;(六)召开专门会议评估风险,确定风险等级;(七)拟定风险控制目标、表现准则;(八)编写、评审评价报告;(九)报送分管领导审批评价报告;(十)组织实施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条风险评价以保护人、环境和财产为基础,把整个生产工作或者使用产品、接受服务等过程所涉及的人员、设备—12—设施、材料、管理现状和作业环境作为主要评价内容,确定的可容许风险标准和风险控制目标、表现准则与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目标相一致。内部风险评价应当吸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和基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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