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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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leofUrbanPlanning「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泛指地上、地下有形遗存和无形文化的积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城市发展的一种独特的资源;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在城市发展战略层面通盘考虑,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健康而可持续发展。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法国:1840《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纪念物保护法》、1913《历史古迹法》、1930《景观地保护法》。英国:1882《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纪念物保护法》1913《古建筑物加固和改善法》等。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通过《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是继《威尼斯宪章》又一重要的文件。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新中国成立后」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公布了180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后又出台了相关的保护办法。1980年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关于强化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北京、广州、苏州、西安等24个城市被确定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和1994年又公布了第二批38个、第三批37个城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各地也陆续确定了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1986年,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同时,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并要求地方政府依据具体情况审定公布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多层次的保护体系(图11-1-1)。《雅典宪章》指出:“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马丘比丘宪章》指出:“城市的个性与特征取决于城市的体形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威尼斯宪章》指出:历史古迹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并“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作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意义《内罗毕建议》明确指出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社会、历史和实用三方面的普遍价值,以及对城市环境及城市发展的贡献。《华盛顿宪章》把历史地区的概念扩大到所有城市中,不仅是历史性城镇,指出“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表现。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它还提到,应该保护历史城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包括这些地区的文化。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从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到「历史城区」及「自然与人工环境」的发展过程。*它包括能够表现城市的个性与特征、体现城市丰富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类型,城市空间、界面以及其中的社会生活;建筑及城市的人工和自然环境。「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以留存城市的记忆;也不只是继承传统文化,以延续民族发展的脉络,它同时还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建筑」是构成城市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内容。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被保护的建筑包括两大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建筑物」。建筑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确定的、在城市中不可移动的文物,以及城市的历史遗迹、历代遗址、古代和近现代杰出人物的纪念地、古木、古桥等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方式一般可分以下三种:1.继续原有用途2.改变原有的用途1)作为博物馆使用2)作为学校图书馆或其他各种文化、行政机构的办公用地。3)作为旅游设施用地3.留作城市的空间标志「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建筑、街道、巷弄、公共和半公共空间及其界面、私密和半私密院落、围墙、门楼、过街楼、牌坊、植物、河道和水体等构成历史地段风貌特色的「物质要素」。一般归纳为「建筑的保护」、「街道格局的保持」、「空间系统及景观界面的保持」三方面的内容。(一)建筑在历史地段中,有「两类建筑」需要保护:一类:是必须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它们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要求进行;另类:是具有潜在价值和构成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建筑」。它们的数量在历史地段的保护建筑中占绝大多数,它们的保护应该结合居民生活的改善进行,以保证地段始终保持生活活动存在而充满内在的活力。(二)街道格局历史地段的街道格局是构成「城市纹理」并体现该地段乃至整个城市个性的重要要素之一,因此在历史地段的保护过程中,「街巷格局的保持」和「街巷系统的整理」十分重要。保持街道的格局应该考虑「街道布局与形态」、「街道功能」和「街道空间及景观」三个基本方面。一般情况下,历史地段的「街道布局与形态」不应改变,同时历史地段「街道的功能」应该在原有的主体功能上予以扩展,历史地段街道的尺度、界面和空间标志物应该给予保持和保留。由于现代交通需要而必须改造或新辟的规划道路,其尺度、走向、线形等空间要素,必须考虑与该地段乃至城市街道格局的关系。在「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中,确定需要保护的建筑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确定需要保护的空间系统及景观界面。通常情况下,历史地段的「空间系统」应给予以保持,重要的开放空间和有特征的「景观界面」应给予以保护,其重点在于空间功能和形态、空间联系的结构关系和界面的景观特征的保持。因而,「空间系统及景观界面的保护」往往和「建筑的保护」结合在一起「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同样适用于「历史城区」甚至整个城市范围;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中留存下来的「精华」部分,真实地反映城市的历史,集中表现城市的特色。「城市空间格局」的保护是城市整体环境的保护的重点。构成城市空间格局的要素通常有:城市的地理环境、城市的空间轮廓、城市轴线、城市的街道骨架、街巷尺度、河网水系、山体林地、标志建构筑物,以及那些已经成为构成城市特色有机组成部分的成片的居住建筑。城市空间格局保护的重点是城市中的「历史城区」,根据城市的不同情况也往往扩展至城市的整个城区范围。从「城市总体发展策略和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布局」的层面,研究确定历史城区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并合理地落实到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总体空间布局上,是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环境,并延续包括文物、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活力的重要环节。「开辟新区建设」以减轻历史城区的压力,是当前协调城市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希望避免保护与发展相冲突的战略性规划。(如我国苏州城区东侧的工业园区和西侧的开发区,云南丽江老城西侧的新区以及法国巴黎的德方斯新区等。)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新旧相融并存」将新的建筑形态和城市空间融入原有的城市空间格局中,以求整个城市在形态和功能的不断新旧交替中得到发展,则是一种新旧相融并存的城市发展战略。如法国巴黎的中心城区、德国慕尼黑和我国的北京等。新旧相融并存是一种有利于保持城市发展整体性和历史城区持续发展的城市发展战略,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空间景观方面,也在于城市内部机能的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外围环境的控制」是城市特征和文化形成及发展的基础,改变或脱离其原有的生存环境,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将大大丧失,其特征也会逐渐被磨灭。与体现自然风景有关的要素均应属于城市外围的环境控制需要考虑的内容,它包括农田、树木、水域、地形、自然村落以及通路等。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自1982年至1994年,我国陆续公布了三批99个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确认,具有法定意义的历史城市。城市规划原理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1)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有着重看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是否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2)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现状的格局和风貌应该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或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3)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和建设方针有重要的影响。在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对保护规划的文本和图纸作了规定,确定了保护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原则、基础资料和成果要求。「案例」广东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绝大多数历史街区中的建筑保护都必须结合居民生活的改善进行,才能保证街区始终保持因人的活动存在而充满真正的内在活力立面保存结构保存局部保存德国乌尔姆历史街区的内部道路的格局常常具有该地段乃至整个城市的个性。从历史看,沿街建筑的高度有不断增高的趋势,新的高大的建筑破坏或取代了历史街区的空间中占统治地位的纪念性或宗教性建筑的统领的作用,另一方面破坏了原有的街道空间的尺度与比例,因此高度的控制是协调历史街区建筑风貌的重要手段。使城市在不断增长的发展中具有更新的可能,并继续拥有旺盛的生命力尽量保留那些使锡耶那闻名于世的无与伦比的历史文化结构,使城市免于走向衰亡,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走向未来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始于本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北京大学于1922年设立了考古学研究所,后又设立考古学会,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学术研究机构。1926年中国学者首次考古发掘,在山西夏县西阴村发现了与仰韶文化同期的历史遗存。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开始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为迈向其科学化、系统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1949年以后,新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在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形成、发展与完善三个历史阶段,即: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的形成阶段,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的发展阶段,以及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1950年由政务院颁布《关于文化遗址及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指示》以及《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告示法规、法令。在中央和地方设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专门行政机构——文化部。在中国科学院下设置学术研究机构——考古研究所。1951年由文化部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名胜古迹管理的职责、权力分担的规定》、《关于保护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管理办法》、《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以及由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方针、任务、性质及发展方向的指示》建立起有关文物保护的国家及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国务院于1953年及1956年分别颁布《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关于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导》及《在农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关于文物保护的通知》,加强对遗址及地下文物的保护管理。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调查、登记及博物馆建设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开展地方文物保护工作,制定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文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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