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标准与法规标准的概念标准是人们对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重复出现的事物和概念,结合生产实践,经过论证、优化,由有关各方充分协调后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技术性文件,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经验的总结而产生和发展的。标准又是一种技术规范,它是以人们已掌握的科学技术理论、原理、方法去指导、约束、限制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技术性活动;它告诉人们如何使自己生产的产品符合使用要求。它还告诉人们在某项生产活动中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工作方法,指出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不允许的或禁止的。目的是帮助和促进人们掌握科学的生产技术,避免由于不科学的技术行为造成不良的后果,防止由于违返自然法则而受到的种种惩罚,以致造成深远的灾难性后果。标准的类型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法律效力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有机标准的产生区域:本地区-----广泛区域发展数量:少量-------数量多交易方式:易货-----货币交易认证机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一座信任的桥梁。认证机构----标准:机标准是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行为的主要依据有机标准发展过程IFOAM是积极的倡导者原则:尊重有机农业发展历史及其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有机生产的自愿性特点和有机农业地域性强的特征,充分考虑以生产者和消费者为主的多方面的意见,在公开的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标准。目标是:在有机生产的各个部分都坚持有机农业的定义;确保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确保有机标准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在一个协调的框架内允许变化;确保公平的规则。特点:动态的;民主的;可操作的。标准的作用有机食品标准是有机食品质量和质量控制体系的基础。有机食品标准是有机食品生产活动的技术和行为规范,为有机食品的生产提供了技术指导性文件。有机食品标准是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保证产品质量和规范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有机食品标准对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产品出口创汇提供了指南。标准制定的原则和依据标准制定的原则·生产优质、营养、对人畜安全的食品及饲料,并保证获得一定产量和经济效益,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保证生产地域内环境质量不断提高,其中包括保持土壤的长期肥力和洁净,有助于水土保持;保证水、水资源和相关生物不遭受损害;有利于生物自然循环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有利于节省资源,其中包括要求使用可更新资源、可自然降解或回收利用材料;减少长途运输、避免过度包装。·有利于先进科技的应用,以保证及时利用最新科技成果为有机食品发展服务;·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能够被验证。有关标准要求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不能是非标准方法,必须是国际、国家标准或技术上能保证再现性的试验方法。·有机食品标准的综合技术指标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水平。同时,生产技术标准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被生产者接受;·严格控制使用基因工程技术。标准制定的原则和依据标准制定的依据基础标准: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加工标准。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基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标准。参照标准:欧盟有机农业生产规定(EECNo.2092/91)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简称OCIA)其他国家(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有机农业协会和组织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行业的有关标准。有机标准构成农作物生产动物饲养水产品生产食品加工和处理包装和标识社会公正性农作物生产基本概念:认证范围认证对象转换期缓冲隔离带生产和管理计划内部质量保证和控制方案生产管理土壤培肥病虫杂草的管理种子选育水土保持多样化种植和轮作野生产品的采集野生产品的采集动物饲养动物饲养管理:动物品种动物营养动物疾病防治水产品生产根据标准环境和隔离捕捞区区域的界定按动物的自然行为饲养食品加工和处理病虫害控制成分、添加剂和加工配料加工方法质量管理包装和标识包装标识社会公正性社会公正性是有机农业生产和加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的劳动福利人种与肤色、信仰及性别社会公正性政策,对于明显存在社会不公正性的生产不能给予有机认证。有机标准发展概况有机标准是把有机农业思想、方法和原理格式化“有机”是关于关系的概念,首先是生产者与土地、自然以及周围生态环境的关系;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有机农业的基本原则——环境健康、经济可行和社会公正。有机农业的起点是健康而有生命的土壤,它是健康植物与动物的基础。有机农业不使用有害化学品,要求恢复和保护环境,禁止使用GMO。国际有机标准范围农作物、蔬菜、水果、野生产品、畜产品、纺织品、水产品、化妆品等等的生产。加工、包装的标准排除基因工程符合农业中的社会道德标准。其中,符合社会道德是指有机农业不仅要象对待朋友那样对待自然和动物,同时也不能侵犯农场工作人员、小农场主等主体的权益,也不能剥削生产商。有机标准特别关注环境问题。经济和社会问题包含于有机运动的基本原理和信仰当中。有机农业标准的层次国际水平:IFOAM的基本标准地区水平:欧盟标准国家水平:日本、阿根廷、巴西(草稿)澳大利亚、美国、智利、匈牙利、以色列、瑞士等。认证机构水平:基本上每一个认证机构都建立了自己的认证标准国家标准---美国1990年通过联邦法——有机食品生产法案1992年成立国家有机食品标准委员会(NOSB);1994年NOSB提交有机标准建议稿;1997年美国农业部(USDA)制定有机规章提案;1998年USDA着手修改有机规章;1999年有机贸易协会(OTA)发布美国民间有机标准;2000年3月USDA第二次提交有机规章提案;2001年夏天公布并开始执行美国的有机标准。国家标准---意大利20世纪80年代,地方协调代理处建立了国家有机农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来自意大利各地区的机构及消费者协会组成,确定了第一个有关有机农业的全国性自我调整标准。AIAB,意大利最大的认证机构,现在正在着手建立意大利第一个生态观光标准。国家标准---日本1935年,日本宗教和哲学领袖冈田茂吉就倡导“建立一个不依赖人造化学品和保护稀有资源的农业生态系统”,20世纪60~70年代,日本民间一些人士纷纷探索保护环境的农业生产体系,并相继产生了一批有机农业的民间交流和促进组织,如:自然农法国际基金会、日本有机农业研究会、日本有机农业协会等等。1992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了《有机农产品蔬菜、水果生产准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点》,并于1992年将以有机农业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列入保护环境型农业政策。2001年正式出台的JAS法标志着在日本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化管理以完全纳入政府行为。国家标准---中国无国家标准认证机构标准:1995年原国家环保局制定了《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和《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初步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和认证管理体系。《有机产品认证标准》是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进行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依据。相关部门做起草标准的准备工作。欧盟有机食品法律法规基本法规欧盟有机农业条例(EECNO.2092/91)及其修正案---重点是植物产品;1991年6月24日欧盟有机农业条例1804/99---有机畜禽产品;1999年8月出台,2000年8月24日生效。统一了欧盟以有机方式生产的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及监控标准。欧盟2092/91条例内容第一章:定义条例涉及范围,主要为“未经加工的农作物”和“由一种或多种植物配料制成供人类消费用的产品”,但也包括牲畜产品,不过适用专门的标准。第二章:定义欧盟成员国有机农产品标志用语,其中主要包括英语“Organic”法国“biologique”和西班牙文“ecologico”。欧盟2092/91条例内容第三章:确保此法令实施不违背其它法律规定,并遵守其它相关的法律。第四章:定义此法令中重要名词,如标识、生产、销售、操作者等欧盟2092/91条例内容第五章:该法令核心部分,即有机食品标志规定,包括:当某一产品95%的成分是由有机方式生产的,并且其余的5%目前仍未经有机方式生产且列在EEC2092/91条例附录6上的成分,该产品可使用有机产品标志。如果某一产品的有机成分在70-90%之间,可以列出有机成分,但不能使用有机产品标志。欧盟2092/91条例内容第六、七章及附录Ⅰ和Ⅱ规定了生产要求,附录中所列物质是允许使用的,未列的是禁止使用的。第三国,包括发展中国家应注意大部分所许可使用的物质一般来说第三国不具备,用相应物质取代必须经认证机构许可。欧盟2092/91条例内容第八、九章规定了监控系统、私营认证机构的认证条件,从而建立规范的监控体系。第十章规定欧盟有机产品标志内容及授权和撤回授权的规定。“有机农业—EEC(EU)监测系统”(OrganicFarming—EECIEUJMonitoringSystem)的英文字样只能用在由欧盟生产的未使用第三国配料,且有机含量为95-100%的产品上。欧盟2092/91条例内容第十一章制定了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有机食品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是不管有机产品产自何地都必须符合欧盟规定的要求。由于对有机或生态农业的定义各国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统一对“有机”(organic)一词最基本含义的理解。世界各国自然条件不同,因此欧盟并不具备世界所有用于植物防病虫害的有机肥料和物质。欧盟2092/91条例内容第十二章:确保有机产品在欧盟境内的自由行动。第十三和十四章进一步规定了行政管理和实施措施。第十五和十六章规定了该法规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条件。欧盟2092/91条例内容附录一:概要介绍了几十年以来有机农场主协会制定的有机农业的基本原则。附录二: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列出允许使用的肥料,第二部分为允许使用的植物保护物质。未列明的即为禁止使用的物质。附录三:规定了对农场、加工和包装单位、进口公司的监控程序,旨在建立各级永久和有效的监控系统,以防止伪劣假冒现象的发生。欧盟2092/91条例内容附录四、提供第八章需要通知的信息,包括:操作者的姓名、地址;生产操作的地点;操作产品的性质和对有机条款的操作承诺;检查机构的信息等。附录五:检查系统的产品说明;产品说明必须使用与标注相同的语言。欧盟2092/91条例内容附录六:是作为特别法规(No.207/93)附加上的,主要包括三部分:允许使用的非农产配料物质,如防腐和抗氧化剂等;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加工剂);(普通的)农产配料(在70%和95%类别中);欧盟2092/91条例内容如果某些农产品或某种预处理方法和配料目前还不具备有机的形式,那么讲明情况后允许以普通产品替代,但应不超过5%,对有机含量为70%的产品的要求也一样。将上述名单及时更新比较困难,即使已有大量有机产品的情况下也可能仍列在此名单上,如可可、大枣、芒果等。欧盟2092/91条例内容进口相关规定非欧盟国家生产的有机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形式欧盟2092/91条例内容一是当某一第三国已建立和实施有机标准,并且其标准和检查措施与欧盟2092/91条例规定的相类似,该第三国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欧盟委员会核准后将该国列入第三国名单。核准的范围可以是该第三国的某些产品类别、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某些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截至1999年6月,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只有5个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匈牙利、以色列和瑞士。欧盟2092/91条例内容未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国家生产的产品可采取单独许可方式进入欧盟市场。根据欧盟2092/91第11章的相关规定(11.a),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未列入第三国名单的有机产品可以经过欧盟某一成员国的许可进入该成员国,但要求进口商提交产品生产和认证的相关资料,并且该产品生产和认证所依据的规定与欧盟规定相类似。目前欧盟从60多个国家进口有机产品,其中大部分采取的是单独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