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婚姻家庭和继承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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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家庭婚姻和继承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1从调整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包括两方面2.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婚姻家庭法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亲属制度亲属: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广义的亲属:包括配偶、一定范围的血亲、和姻亲狭义的亲属:仅指血亲与姻亲而不包括配偶,但是按照我国婚姻立法,配偶是最近亲属1.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是血亲、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2.血亲:自然血亲,即出自同一祖先分类拟制血亲,即原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养子女,继子女等)3.姻亲:1.血亲的配偶(女婿)2.配偶的血亲(公婆)3.配偶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1.直系血亲: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还有拟制直系血亲1.直系亲:2.直系姻亲亲系1.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育的血亲,2.旁系亲包括法律拟制旁系血亲旁系姻亲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姻亲以配偶为媒介,与配偶的直系血亲为直系姻亲,如公婆与儿媳但二者共同生育的后代除外与配偶的旁系血亲为旁系姻亲,如夫与妻的姐妹亲系的计算方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上数或者下数,以其间的世代数而定一世代为一亲等(2)旁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数至双方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的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对方,一世代为一亲等计算步骤1.第一步,取两个人共同的直系亲属,第二步,各自数到自己到共同直系血亲的代数第三步,取两个人代数最多者作为两个人旁系血亲的代数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配偶关系,配偶关系因男女方结婚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离婚而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出生即产生,死亡即终止①收养关系,收养成立即产生,收养关系终止或一方死亡即终止2.血亲关系拟制血亲②继父母子女关系发生条件:1.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产生2.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终止条件:A.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B.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C.继父母离婚,且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带走抚养3.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因结婚而成立,但我国未规定姻亲关系的终止,配偶一方的死亡,这种姻亲关系也不终止,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1.收养关系,因养父母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的,终止效力仅限于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及死者其他近亲属,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与养子女因收养成立而发生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2.继父母与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后,继子女与继父母其他近亲属不必然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二.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实质要件:①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结婚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22,20)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禁止条件;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⑵有配偶的不能结婚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结婚条件形式条件;我国采取登记式结婚,此合法婚姻的唯一形式要件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未办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起诉要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①如果该情形发生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有效婚姻处理②如果发生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③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可见事实婚姻未必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概念: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达到法定婚龄的④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宣告无效婚姻机关: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与请求权的行使: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此外,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只要无效婚姻的原因没有消除,请求权人便可以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须在其死亡以后1年内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法解释(二)》对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规定1.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2.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3.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4.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无效宣告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2.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概念: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的法定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权的行使:①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而且这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法律后果与无效婚姻相同。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概念:是指与夫妻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⑴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关系内容⑵夫妻人身自由权⑶夫妻计划生育的义夫妻财产关系概念: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夫妻之间的抚养关系内容②夫妻之间的继承权法定财产制③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指调整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外债务承担,离婚时财产分割等夫妻财产法律问题的制度1.我国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同时约定财产制在效力上具有排除法定财产适用的制度(一)法定财产制:即在夫妻对婚前,婚后财产未订立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情况下,依据我国婚姻法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包括以下两种制度A.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国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采取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但法定个人财产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共同所有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除外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均有权决定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③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平等处理权的例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可受理A.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B.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肯支付费用的C.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一方未经另一方统一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D.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损失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概念: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个人特有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2)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约定除外约定财产制概念:婚姻双方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前或者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和使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约定的时间和条件:1.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双方亲自订立,不得代理2.约定必须体现双方的真实意志3.婚姻法对订立时间无限制,可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的范围和方式: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效力: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之间的抚养关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夫妻的相互继承关系: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是对方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婚姻的终止概念: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婚姻终止含义①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为前提,且不同于婚姻撤销,无效②婚姻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配偶死亡;夫妻双方离婚③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㈠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达成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登记,从而解除婚姻关系条件:1.自愿离婚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类别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离婚1.有关部门予以调解:即诉讼前的调解,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单位,群众团体,基层委员会婚姻登记机关等部门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说服和帮助当事人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就维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2.程序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这是必经程序,除特殊情况下法院无法调解以外,人民法院不得未经调解而直接作出判决。3.实质性条件:我国在离婚的实质条件上采取感情破裂主义,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感情破裂的判定标准: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它情形有1.一方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刑罚,一方起诉离婚的2.夫妻双方是否因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诉讼离婚的限制:⑴对现役军人的离婚限制,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除非军人出现上诉前三项情形的除外。⑵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除外,例如女方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双方矛盾尖锐到危机婴儿生命的情形。离婚的法律后果1.离婚在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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