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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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12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国家、省、市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根据《××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保障方式、对象和标准(一)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二)保障对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2、县城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3、2011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4、夫妻双方平均年龄满30周岁以上;5、申请人至少有一名为城区常住户口,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三)租赁补贴标准。我县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3.15元/平方米每月。每户最高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每户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12个月。对县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和县总工会确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标准全额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标准的70%给予补贴。二、方法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8月15日)印发本方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二)组织申报阶段(8月16日—9月16日)符合保障条件拟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单位(下岗、失业职工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2、结婚证复印件;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证明;6、无房户提交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近期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凭证;8、属于特困职工家庭的,应当提交县总工会关于特困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三)审核确认阶段(9月17日—11月17日)1、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在5日内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布,在《××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2、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周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县房管部门。县房管部门集中受理时间截止到9月30日。3、县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4、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返回县房管部门。5、县房管部门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四)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阶段(12月底前)县房管部门根据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租赁住房补贴数额,并汇总提交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房管部门确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数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房管部门廉租住房补贴专户,由县房管部门向被定的廉租住房补贴家庭发放租金补贴。三、监督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保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县房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房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三)县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四)县监察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县房管部门要畅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同时,要对相关材料进行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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