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黑建质[2010]34号2010-11-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其质量行为,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供应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的企业试验室,应遵守本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具备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专项资质的生产企业按要求保证其内部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配备的试验室。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监督管理及其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试验室属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的产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此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试验室不能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第二章试验室人员的管理第五条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应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试验技术培训。(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三)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总工)、试验室主任和授权签字人都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相关专业,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第六条试验室人员必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并获得岗位证后,方能从事试验工作。试验室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变动后,所在企业应在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变更事宜。试验室应建立技术人员档案:内容包括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2-上岗证、继续教育证及人员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及个人履历表。第七条试验室实行试验室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第八条试验室人员变更在保证原单位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原单位同意方可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试验室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应在变更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人员任免文件及附录八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试验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16学时。第三章试验室内业的管理第十一条试验室应技术标准、规范齐全有效,并及时更新。第十二条试验室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并与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相一致。保证《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相关管理性文件有效并严格执行。第十三条试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技术资料管理、岗位职责、设备管理、试验管理等制度,应配备专人对试验室人员、设备档案和试验资料进行统一管理。试验报告、原始记录、各种台帐等文件应分类按年度编号统一归档。第十四条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做到信息数据准确、清晰完整,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数据吻合。原始记录应能真实再现试验全过程,确保试验活动的可追溯性。原始记录不得追记,当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以两条平行线进行划改,划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划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或签名,同时在原数据附近更正。依据检测原始记录,及时留存相应的试验报告。第十五条计量仪器和试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产品质量控制要求,且应合理布置摆放,设备的完好率应达100%。试验仪器设备应建立台账和档案;各试验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仪器设备验收记录、仪器设备检定(校验)证书、日常使用、维修、管理及校验的记录。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仪器和检测设备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表,按期经法定检定部门的检定、校准,并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校验证书。仪器设备运行标识相应地贴其醒目位置。-3-计量仪器和检测设备自检部份应有自检规程及相应自检记录。第十六条试验室所用试验表格须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商品混凝土和构件厂试验室用表。第四章试验室试验过程的管理第十七条试验室在原材料进厂后应对其产品标识如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能进行试配及生产,取样的数量和批量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第十八条试验室应有相应品种和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并应留置相应龄期的试配标准养护试件,如3d、7d、28d混凝土龄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大体积混凝土等使用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还应留置60d、90d混凝土龄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另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留置相应试件:(一)合同中,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其它特殊要求时;(二)使用非本企业原材料时;(三)本企业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四)该配合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第十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配合比都需有相应的可追溯性,溯源需齐全,生产时应根据需要制作不同龄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件,作为混凝土质量控制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混凝土抗压强度留置7d、28d龄期标准养护试件;有早期强度要求的混凝土需要留置3d龄期标准养护试件,掺有矿物掺合料有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必要时应留置60d或90d龄期标准养护试件。对有抗渗、抗冻等特殊性能要求的混凝土,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留置相应的标准养护龄期试件,至标准规定龄期后,进行相关性能试验。第二十条试验室应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试件和生产质量控制的混凝土试件分别进行标识,标明试件编号和制作日期及混凝土标记,并将其放到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的指定位置。试件编号应按年度连续编号,不得有空号、重号出现,且应与试验记录统一。试件制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留有空白试件,并按附录五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记录。第二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在搅拌地点进行,每次混凝土试样取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4-样不应少于一次。对有抗渗、抗冻等要求的混凝土进行相关检验的试样,取样频次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预拌混凝土的含气量及其它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频率应按合同规定。第二十二条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抗压强度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留置3组试件;(二)当混凝土配合比调整或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留置3组试件。(三)每拌制100盘或一个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不足100盘时,应制作三组试件。其中:一组试件检验预应力钢筋放张时混凝土抗压强度,一组试件检验标准养护28d的混凝土抗压强度(采用压蒸养护工艺时,检验出釜后1d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另一组备用或检验管桩出厂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第二十三条原材料复验完成后应留取足量的样品进行封存,原材料的留样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胶凝材料应不少于三个月,外加剂应不少于六个月,骨料应不少于15天;钢材应不少于15天。留样样品编号应与试验编号相符,超过有效期应由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二)胶凝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粉态)留样采用水泥专用密封留样筒;砂石等骨料留样采用干净袋子;钢材用铁丝绑扎;液体样品留样均采用塑料桶密封;上述样品留样标识粘贴在样品的醒目位置,并放在指定位置,其填写内容齐全。第二十四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应根据供需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应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至龄期后补报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其生产企业应向需方提交下述技术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3、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附录六);4、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说明书,内容包括:(1)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质量性能指标说明;(2)预拌商品混凝土各项质量性能指标说明(通用品及特制品);(3)现场施工过程中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及注意事项;(4)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技术处理措施。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生产企业应向需方提交下述技术资料:-5-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预拌构件出厂检验报告(附录七);3、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附录六)。第五章试验室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试验室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八条试验室办理延期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录一);(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检定周期内的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试验用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试验室1:200平面布置图,并注明各室的设备位置、名称、数量及面积;(七)试验室所在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资质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八)主管部门所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二十九条试验室应按有关要求依据附录二的内容设置原材料试验项目和产品检测项目,并配制相应的仪器设备。第三十条试验室应具备满足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检测的检验场所,试验室面积、设施及环境条件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第三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如设分站,需按标准独立取得试验室资质证书,否则不能生产。第三十二条试验室应保证用电、用水安全,危险品应“双人双锁”存放,签名领用,各室应配置防火安全设施。第三十三条比对验证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1、试验室必须建立比对检验制度,比对检验内容包括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混凝土各项物理性能指标;2、比对检验在试验室的不同试验员之间或在试验室之间进行,并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三十四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每年不定期对试验室质量管理情-6-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技术人员的失职行为予以通报,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第三十五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每年定期对试验室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工作能力不能胜任质量岗位要求的技术人员,责令整改;对违规情况严重或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两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关键技术岗位工作,同时吊销岗位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0日。-7-附录一::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证书延期申请表机构名称:(公章)填报日期: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填表须知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二、本表第一至第八部分由申请机构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四、本表可在黑龙江建设网站()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五、本表一式三份,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试验室各存一份。-9-一、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机构填报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