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2-贵州省突出矿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40个必查”检查表(试行)序号一级纲目二级纲目(40个必查)三级纲目(“40个必查”的具体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1机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标准。机构设立、人员任命文件,单位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2机构人员防突机构设置防突机构及专业防突队伍。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七条。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矿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资料。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现场抽查。《安全生产法》第四、五、十八、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4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瓦斯抽采、防突等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单位人员名册。现场抽查,与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比对。现场抽考。《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5瓦斯地质瓦斯地质图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生产计划,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瓦斯参数测定资料。现场检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七条。-3-6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开采煤层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坚固性系数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者经主管部门认可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按照规定在其许可范围内现场取样送检测试,成果报告不得出现“只对来样负责”。矿井综合柱状图,测定钻孔设计,测定钻孔施工记录,瓦斯压力观测记录,取样及测定记录,测定装备,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八条。7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情形,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对鉴定报告的关键内容、鉴定单位资质、项目人员资质、报告审批等要符合规定。瓦斯参数测定结果,相邻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现场核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条。8井工开采一般规定采区设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采区地质条件、巷道布置、通风、安全设施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巷道布置图、巷道断面图册等采区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设计批准资料。现场检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9井工开采一般规定突出矿井采区采掘布置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调度记录,巷道开工报告,生产计划及完成情况,通风瓦斯报表,井巷测量台账。现场检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二条。-4-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七条。10矿井通风系统通风图纸按季绘制按月修改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网络图,测风报表。现场抽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七条。11采区通风系统生产采区通风系统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采区供电系统图。现场抽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12采掘工作面通风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工作面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计划采煤工作面生产记录,瓦斯检查记录,通风设施台账。现场抽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13采掘工作面通风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通风系统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掘进工作面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位置和风量符合要求。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作业规程,掘进施工记录瓦斯检查记录,通风设施台账,测风报表。现场抽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14矿井瓦斯管理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测定报告,测定风量、瓦斯检查原始记录,安全监控系统记录,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15矿井瓦斯管理瓦斯浓度超限处理措施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电钻、爆破、机电设备管理、停电撤人措施必须符合规定。瓦斯超限汇报处理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馈电状态记录,调度记录,区域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5-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要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16瓦斯抽采瓦斯抽采机构制度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人员任命、科室设置文件,相关制度,培训记录,考核合格证件,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九条。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瓦斯抽采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条。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17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定防突责任主要负责人、矿长按规定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防突专题会议记录,下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二十六、二十九条。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规划、计划和措施,下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九条。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防突设计、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解决。会议记录,下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九条。防突人员对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真实性负责。岗位责任制,现场抽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六条。-6-18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定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水平采区设计。现场检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基本原则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强制开采保护层。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煤层鉴定报告,区域预测报告,瓦斯参数测定报告,地质综合柱状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巷道布置图,工作面防突措施。现场检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0条的相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二百一十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条。20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并制定实施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瓦斯抽采管路图,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抽采资料,工作面留设煤柱资料。现场检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九、四十七条。-7-2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范围符合要求。该范围与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区域防突措施,巷道布置图,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钻孔施工设备类型,钻孔施工计划,钻孔竣工图,钻孔施工记录,钻孔验收制度,钻孔竣工验收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资料。现场检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九条。2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并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区域防突措施,工作面工程平面图,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钻孔施工设备类型,钻孔施工计划,钻孔竣工图,钻孔施工记录,钻孔验收制度,钻孔竣工验收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资料。现场检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九、四十九条。2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采煤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和措施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内容符合相关规定。采煤工作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防突专项设计,钻孔施工设计、施工、验收资料,钻孔竣工图和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检查。现场抽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九、六十七条、第八十六、九十四、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