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性越轨问题的相关概念我国性越轨问题的历史起伏当前我国性交易问题的特点性交易的买方市场状况性越轨问题的控制1、、中国性产业的基本情形2、性产业存在的弊端?如何辩证看待?3、能否根除?如能,怎么根除?4、如不能根除,为什么不能?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该如何处理?公开处理卖淫女嫖客是否太过分了?越出婚姻关系的性交易行为称之为性越轨狭义的性越轨问题就是卖淫。对卖淫的理解:对卖淫普遍的理解就是一种为了金钱,而无条件出卖与自己性交的权力的行为。但对于有些现象也会存在着不一样的理解,例如:为了金钱而结婚,渴望成名而与导演上床,为了学业同老师发生关系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对现有性越轨定义的挑战。再次我们应该定义一下“性产业”。性产业(sexindustry)是西方6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个概念。国际学术界一般认为,作为一个产业,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公开的或者隐蔽的、集中的或者分散的卖淫业。它不仅包括女对男的卖淫,也包括男对女的和同性之间的卖淫。有的学者把卖淫叫做“(直接的)性服务”。第二方面是色情服务业。这一概念有两大要素。第一,它所提供给顾客的,是除了直接性交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性活动服务。第二,色情服务是指那些服务者与顾客之间存在着同在现场的直接联系的性活动。第三方面是色情品和性用品的产销行业。卖淫行为的构成要素卖淫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有:1、卖者是有条件的出售自身的性权利并提供性服务;2、通常以现金交易为媒介,辅之以其他的物质利益;3、性交易的买卖双方是一种自愿的利益交换行为;4、买卖双方以异性为主,以同性为辅;5、买卖双方一般没有感情交流和相互关心的行为;因此,卖淫是自愿将自己的身体有偿提供给购买者,为满足他人性需求而进行服务的行为。卖淫行为到底对谁造成了伤害?妻子?还是社会?法律与警察能管得住吗?这都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惩罚》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这对这种个人行为,法律只是将之视为一般性犯法,而非犯罪。但是,与之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对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的设置了从拘留或者管制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直到无期徒刑的规定。《沃尔凡顿报告》由英国的沃尔凡顿爵士等13名各方面的专家所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经历3年多的调查研究,在1957年针对同性恋及娼妓问题所提出的调查报告(一般称为《沃尔凡顿报告》)构成了我们认识此问题的范本。性越轨的原因分析:1.生理上对性的需求;2.为了不必协商的性关系;3.为了没有责任的性关系;4.出门在外,寂寞空虚;5.心里有疾病6.亚文化的影响;7.快速的社会生活所造成的压力影响;8.家庭的原因;9.伴侣在性方面的缺失;10.性取向的转变;11.在非正常思维下的性越轨。下面摘录几段对妓女的采访,看看她们最初是如何走上这么一条路的:妓女潘小姐说;我母亲得肾病死亡,家里欠了很多债,父亲为避债远走他乡,家里两兄弟,一个是小儿麻痹,另一个无能为力,借钱的亲戚来我家要,只有我挺身而出。如果我不干这一行的话,家里连买菜的钱都没有。五官清秀的李小姐说:我跟丈夫结婚五年了,有一个3岁的女儿,他的心很花,总是出去玩女人,得手回家后对我特别的好。我觉得屈辱极了。闹过几次,但他屡教不改。我对他说“你搞一个女人,我就搞十个男人给你看”,为此我很生气就进了一家理发店当小姐。第一、纠正认识偏差;第二、发挥综合治理效应;第三、建立预防、改造、治疗的专门机构;第四、进行一性道德为中心的性教育。作为一个社工,同样也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应该如何去帮助灰色人群更好生活,如何去助其自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