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律本科婚姻家庭法资料彩色版可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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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⑵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⑶教育功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⑴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婚事的包办强迫⑵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⑸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⑴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⑵结婚条件修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结婚⑶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⑷离婚条款的增补。修正前后的《婚姻法》有哪些方面的不同:⑴在总则部分增设了禁止性条款和婚姻双方、家庭成员共同责任的规定⑵在结婚一章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⑶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⑷在离婚一章中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规定,改为原则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⑸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⑴宪法⑵法律⑶行政法规和规章⑷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⑴婚姻关系⑵家庭关系⑶其他近亲属关系。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婚姻法与其它民事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不同:⑴两种财产关系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同⑵两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不同⑶两种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婚姻家庭法的特点:⑴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⑵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⑶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⑷婚姻家庭法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⑴婚姻自由原则⑵一夫一妻原则⑶男女平等原则⑷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⑸计划生育原则⑹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的内容:⑴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⑵婚姻自由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手段⑶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须受法律和道德约束。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什么问题:⑴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⑵应将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与事实上的重婚加以区别。⑶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区别对待。男女平等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⑴在结婚和离婚制度上,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完全平等的⑵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⑴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⑵有利于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⑶有利于保障男女双方和子女后代的健康亲属关系的种类:⑴以亲系为依据可分为: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⑵以行辈为依据可分为:长辈亲属、晚辈亲属和同辈亲属⑶以亲属关系远近为依据可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⑷以亲属关系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姻亲的种类分为⑴血亲的配偶⑵配偶的血亲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亲系可分为哪些种类:⑴父系亲与母系亲⑵男系亲与女系亲⑶直系亲与旁系亲⑷行辈。罗马法亲等计算口诀:直系血亲算法明,相隔一世一亲等。旁系血亲分别算,各距同源有几世,两边世数须相加,即以其和定亲等。寺院法亲等计算口诀:直系血亲算法明,相隔一世一亲等。旁系血亲分别算,各距同源有几世,两边世数若相同,即以此数定亲等,两边世数若不同,以其多者定亲等。亲属关系的终止有哪些情形:⑴配偶关系的终止,一是配偶死亡,二是双方离婚⑵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以死亡为终止原因⑶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⑷姻亲关系的终止。.哪些条件下的结婚合意,具有法定效力:⑴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自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⑵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⑶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有符合法定的方式。当事人什么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⑴未到法定婚龄的⑵非自愿的⑶已有配偶的⑷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⑸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⑴有利于坚持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⑵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⑶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婚姻法》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⑴重婚的⑵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⑶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⑷未到法定婚龄的。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是:⑴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⑵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⑶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⑴姓名权⑵人身自由权⑶婚姻住所决定权⑷计划生育义务。夫妻财产制的划分形式有哪些:⑴按发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⑵按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⑶按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⑷按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与一般共同财产制。法定的特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⑴夫妻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⑵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财产权⑶夫妻一方因指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得的财产⑷由特有财产所生的孽息及代位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⑴工资、奖金⑵生产、经营的收益⑶知识产权的收益⑷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⑸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包括哪些: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哪些特征:⑴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⑵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⑶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为什么说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⑴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⑵夫妻之间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日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⑷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婚生子女必须具备的条件:⑴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⑵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⑶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夫妻遗产继承权的特点有哪些:⑴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⑵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⑶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⑷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⑸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⑹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⑺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论再婚与否,都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现代法上的亲权的特征有哪些:⑴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⑵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权利义务⑶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其主要内容是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照护和财产上的照护⑷亲权不仅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也是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⑸亲权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亲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一、人身方面的亲权:⑴子女的姓氏权⑵住所指定权⑶惩戒权⑷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⑸子女交还请求权;二、财产方面的亲权:⑴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⑵管理权⑶使用收益权⑷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父母与婚生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教育的义务⑵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⑶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的特征:⑴这种保护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和滥用其权利⑵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⑶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⑷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如何解除的:一、未形成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下列情况下解除:⑴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而解除⑵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也不再存在⑵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复存在。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⑴无子女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30周岁。法院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坚持哪些原则:⑴男女平等⑵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⑶照顾无过错方⑷尊重当事人意愿⑸有利生产,方便生活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收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⑴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⑵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⑶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中国古代立嗣的特点⑴按照礼、法的规定,立同宗近支的卑亲属为嗣子,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所立者也仅限男子⑵嗣子的地位高于他种收养的被收养人⑶立嗣行为可由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也可死后,由配偶或其他尊长代为立嗣⑷立嗣的条件很严格。我国收养法的主要原则: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⑵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⑶平等自愿的原则⑷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⑸不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我国收养法如何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权益:⑴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况下的未成年人⑵收养人一般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⑷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订立收养协议应当符合哪些法律要求:⑴订立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即收养人、被收养人与送养人均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条件⑵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⑶收养协议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协议。离婚的特征是:⑴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⑵离婚的时间,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⑶离婚的前提,只是以男女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⑷离婚的要件,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离婚⑸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从而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⑴性质和原因不同,无效及可撤销婚都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⑵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和可撤销婚除本人外,利害关系人或国家也可行使⑶时效期间不同,离婚只能在当事人生存期间提出⑷程序不同⑸法律后果不同。离婚和别居的区别:⑴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别居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⑵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⑴过错主义⑵目的主义⑶破裂主义。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⑴保障离婚自由⑵反对轻率离婚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效力表现在什么方面:⑴无妻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终止⑵夫妻继承权丧失⑶夫妻财产关系终止。婚姻终止的原因:⑴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⑵离婚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我国对协议离婚是如何规定的:⑴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⑵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⑶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⑷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裁判离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⑴它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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