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名词解释1.婚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3.婚姻自由: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4.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5.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7.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8.男女平等:指夫妻和性别不同的家庭成员和其他近亲属,在婚姻家庭生活和亲属关系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9.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10.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之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11.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12.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13.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是被血缘纽带直接或间接地联结在一起的。14.拟制血亲:指相互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基于法律拟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15.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16.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即已身所从出和从已身所出的血亲。17.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出于同源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18.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19.婚姻的成立:也称结婚,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20.结婚合意:指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在结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21.法定婚龄: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即结婚年龄的下限。22.禁婚亲:指依法禁止结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23.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24.夫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25.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为代理的权利。26.法定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27.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约定或依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28.非常财产制: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29.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0.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31.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3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33.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34.约定财产制: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35.亲权: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顾、教育、管束、保护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36.强制认领: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37.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38.别居:又称分居,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39.协议离婚:又称双方自愿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40.裁判离婚:指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要求,由法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也称判决离婚。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简答: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⑵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⑶教育功能。2.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⑴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婚事的包办强迫⑵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⑸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3.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⑴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⑵结婚条件修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结婚⑶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⑷离婚条款的增补。4.修正前后的《婚姻法》有哪些方面的不同:⑴在总则部分增设了禁止性条款和婚姻双方、家庭成员共同责任的规定⑵在结婚一章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⑶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⑷在离婚一章中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规定,改为原则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⑸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5.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⑴宪法⑵法律⑶行政法规和规章⑷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6.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⑴婚姻关系⑵家庭关系⑶其他近亲属关系。7.婚姻法与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不同:⑴两种财产关系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同⑵两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不同⑶两种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8.婚姻家庭法的特点:⑴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⑵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⑶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⑷婚姻家庭法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9.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⑴婚姻自由原则⑵一夫一妻原则⑶男女平等原则⑷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⑸计划生育原则⑹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10.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的内容:⑴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⑵婚姻自由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手段⑶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须受法律和道德约束。11.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什么问题:⑴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⑵应将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与事实上的重婚加以区别。⑶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区别对待。12.男女平等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⑴在结婚和离婚制度上,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完全平等的⑵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13.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宗旨: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⑵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4.亲属关系的种类:⑴以亲系为依据可分为: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⑵以行辈为依据可分为:长辈亲属、晚辈亲属和同辈亲属⑶以亲属关系远近为依据可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⑷以亲属关系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15.姻亲的种类分为:⑴血亲的配偶⑵配偶的血亲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16.亲系可分为哪些种类:⑴父系亲与母系亲⑵男系亲与女系亲⑶直系亲与旁系亲⑷行辈。17.罗马法亲等计算口诀:直系血亲算法明,相隔一世一亲等。旁系血亲分别算,各距同源有几世,两边世数须相加,即以其和定亲等。18.寺院法亲等计算口诀:直系血亲算法明,相隔一世一亲等。旁系血亲分别算,各距同源有几世,两边世数若相同,即以此数定亲等,两边世数若不同,以其多者定亲等。19.亲属关系的终止有哪些情形:⑴配偶关系的终止,一是配偶死亡,二是双方离婚⑵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以死亡为终止原因⑶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⑷姻亲关系的终止。20.古代的“六礼”包括什么: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1.结婚的必备条件:⑴须有结婚的合意⑵到达法定婚龄⑶符合一夫一妻制。22.哪些条件下的结婚合意,具有法定效力:⑴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自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⑵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⑶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有符合法定的方式。23.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⑴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⑵有利于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⑶有利于保障男女双方和子女后代的健康。24.当事人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⑴未到法定婚龄的⑵非自愿的⑶已有配偶的⑷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⑸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25.《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⑴有利于坚持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⑵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⑶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26.《婚姻法》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⑴重婚的⑵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⑶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⑷未到法定婚龄的。27.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是:⑴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⑵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⑶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2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⑴姓名权⑵人身自由权⑶婚姻住所决定权⑷计划生育义务。29.夫妻财产制的划分形式有哪些:⑴按发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⑵按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⑶按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⑷按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与一般共同财产制。30.法定的特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⑴夫妻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⑵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财产权⑶夫妻一方因指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得的财产⑷由特有财产所生的孽息及代位物。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⑴工资、奖金⑵生产、经营的收益⑶知识产权的收益⑷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⑸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32.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包括哪些: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3.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哪些特征:⑴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⑵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⑶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34.为什么说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⑴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⑵夫妻之间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日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⑷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35.夫妻遗产继承权的特点有哪些:⑴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⑵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⑶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⑷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⑸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⑹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⑺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论再婚与否,都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36.现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