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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名称肇东市安民乡华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肇东市安民乡安民村西朝阳屯邮政编码1511113联系电话13633656931成员出资总额叁拾玖万元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用于玉米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贮藏成员种植的玉米,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包装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玉米种植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法定代表人姓名贾明华受理意见受理人员签名:年月日核准意见核准人员签名:年月日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份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1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1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1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1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1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1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1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17住所使用证明1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1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1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前)1经办人签名:2013年6月24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关于成立肇东市安民乡华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报告市工商局:为了更好的团结和组织广大玉米生产大户和专业技术能手,共同闯市场,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政策精神,有效的发展特色经济,能给社员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能够抵御市场风险,特此申请到工商局办理安民乡华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手续。申请人: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肇东市安民乡华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1、2、肇东市安民乡安民村西朝阳屯邮政编码151113联系电话13633656931成员出资总额叁拾玖万元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用于玉米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贮藏成员种植的玉米,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包装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玉米种植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法定代表人姓名贾明华成员总数:_______________6_________________(名)其中:农民成员:______6________________(名)所占比例:100%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_______(名)所占比例:%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2013年6月24日肇东市安民乡华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会议纪要时间:2013年6月20日上午9:00-11:00点地点:肇东市安民乡安民村西朝阳屯贾明华家主持人:贾明华参加人:贾明华、李洪祥、王长建、任树林、国东辉、王春光议题:组建肇东市安民乡华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相关事宜内容:1、全体成员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研究成立肇东市安民乡华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会议讨论通过合作社成员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额分别为:贾明华14万元、李洪祥5万元、王长建5万元、任树林5万元、国东辉5万元、王春光5万元。3、全体成员一致讨论通过本合作社章程,并遵守本章程。4、全体成员一致选举贾明华同志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选举李洪祥、王长建、任树林、国东辉为理事。5、选举王春光为执行监事;6、全体参加会议成员一致同意本次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并签字生效。肇东市安民乡华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任职证明经合作社第一次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全体成员一致选举贾明华同志为肇东市安民乡华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选举李洪祥、王长建、任树林、国东辉为本合作社理事,任期为三年。全体成员签字:2013年6月20日肇东市安民乡华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于2013年6月20日召开设立大会。由贾明华、李洪祥、王长建、任树林、国东辉、王春光6人发起。本社名称:肇东市安民乡华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叁拾玖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贾明华本社住所:肇东市安民乡安民村西朝阳屯邮政编码:151113联系电话:13633656931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用于玉米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贮藏成员种植的玉米,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包装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玉米种植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款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上述财产产生债务承担责任.具体出资方式:6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具体出资额为:贾明华14万元、李洪祥5万元、王长建5万元、任树林5万元、国东辉5万元、王春光5万元。共计出资叁拾玖万元。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玉米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申请成为本社社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社员的权利:1、参加会议,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8、成员共同决议的其它权利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积极参加本社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履行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共有财产;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6、不得以个人名义抵押本社财产和债务;7、承担本社亏损第十四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1、主动要求退社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死亡的;4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5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团体成员退社的,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2执行监事提议。3理事会提议。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如下:1、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4、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职权: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成员大会决议;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3、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5、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六条执行监事是本合作社的监察人员,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选举王春光为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5、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8、卸任理事须待卸任5年后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八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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