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文件石牧渔〔2010〕122号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局、农办:现将《石家庄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石家庄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全面施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及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农牧发〔2010〕16号)、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冀牧医药〔2010〕27号)和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筹规划、统一要求、分步实施、严格标准,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依据自愿、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在全市推进实施兽药GSP。通过在兽药经营企业依法推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兽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兽药经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兽药零售向连锁经营发展,完善兽药流通监管和措施,确保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兽药GSP,统一和规范兽药经营许可条件,建立兽药产品追溯或确认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建立长效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增强兽药经营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守法经营意识,有效遏制销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提高兽药产品合格率。2012年2月底前,全市现有兽药经营企业全部达到兽药GSP标准。三、组织分工市局将按照省畜牧兽医局对兽药GSP实施工作的统一要求,建立石家庄市兽药GSP检查员库,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兽药GSP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兽药经营单位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其实施兽药GSP建设,负责兽药GSP验收申请的初审工作,做好兽药GSP日常监管工作。四、实施步骤2010年是启动年,主要任务是验收标准、验收办法的制定、检查员选派、培训、组织发动及兽药GSP工作试点年,要求每个县(市)区选择不同规模和区域的兽药经营企业作为兽药GSP试点单位,并对申请验收企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2011年是攻坚年,要求继续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年底前完成兽药GSP建设。2012是综合执法年,要求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2012年3月1日后对未通过GSP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一)宣传发动及摸底调查阶段(2010年7月-8月)市局将在8月底或9月初召开全市兽药GSP建设启动及培训会议,安排部署全市兽药GSP建设工作,培训全市兽药GSP建设技术骨干和检查验收员;通过印制《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宣传材料,发放到各县(市)区所有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各县(市)区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兽药GSP有关规定。按照石牧渔〔2010〕46号《关于开展兽药行业信息普查及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调查和登记工作,填写《兽药经营企业统计表》,2010年8月20日前报市局兽医处。(二)试点阶段(2010年8-12月)1、试点数量:每县(市)区选择3-5家规模较大、经营条件好和质量管理工作基础好,业主积极性高的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兽药GSP试点。2010年8月30日前将试点单位名单报市局兽医处。2、工作要求2010年8月-10月份,试点兽药经营企业在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兽药GSP改造和验收准备工作。2010年11月份,市局召开全市兽药GSP建设试点现场会,并启动全市兽药GSP建设试点企业现场检查验收工作。2010年12月20日前各县(市)区将兽药GSP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报市局兽医处。(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月-12月)2011年,各县(市)区要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行和实施兽药GSP。推行中,按照“先易后难、先城市后农村,先申报再验收”的原则,逐批指导原来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整改,符合申报条件后,向市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局组成兽药GSP检查组进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对不具备条件的引导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走联合、重组或转行等道路。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各兽药经营企业的GSP改造建设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实行一季度一调度和月报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同时,要及时将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和信息上报市局。2011年1月至3月,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改造和验收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2011年4-5月,省、市组织对已验收通过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进行抽查复核;2011年1至2012年2月,市局组织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GSP验收工作;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市局对辖区内已验收通过的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进行抽查复核;同时,对验收未通过需要整改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复验。自2010年8月20日起,新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到期、变更经营地址的兽药经营企业,按照本方案规定,实施兽药GSP验收。(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2012年2月)2010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前,市局从市兽药GSP检查员库中选派人员进行培训后,组成检查验收组,对试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工作。2010年12月1日至20日完成兽药GSP建设试点企业的检查验收工作。2011年1-12月,各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的GSP改造,完成改造企业的兽药GSP申报材料受理及上报工作。市局负责派出人员对申报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检查验收。2012年3月1日前,全市完成兽药GSP检查验收和换发证工作。(五)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阶段(2012年3月1日起)市局将3月份作为“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月”,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活动,对没有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仍在开展兽药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六)工作总结阶段(2012年3月)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开展兽药GSP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及时上报各个阶段实施兽药GSP工作情况和总结材料。市局将对实施兽药GSP过渡期内的经验、成绩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和推广。五、保障措施和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兽药GSP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兽药GSP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加强对兽药GSP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县(市)区畜牧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把推进兽药GSP工作与兽药监管人员岗位设置、兽药市场日常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扩充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兽药监管人员队伍。要认真组织学习兽药GSP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兽药GSP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兽药GSP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兽药GSP的各项措施,切实把兽药GSP落到实处。(二)明确职责,认真检查。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对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实施兽药GSP实施工作的责任感,把实施兽药GSP涉及的有关工作分解到各有关工作岗位,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岗,落实到人。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兽药GSP的各项工作,严把审查关,严格验收关,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兽药GSP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工作中要恪尽职守,严格标准,不徇私情,公正廉洁,绝不能让验收工作流于形式。(三)广泛宣传,争取主动。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既要营造声势,更要注重实效。要在宣传广度和深度上下工夫,通过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对社会公众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兽药经营者熟悉了解兽药GSP的内容和要求,赢得兽药经营者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兽药GSP的专题培训,努力营造实施兽药GSP的良好氛围,同时为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各县(市)区兽药GSP检查员要注意加强学习,确保都能胜任兽药GSP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五)先易后难,稳步实施。兽药GSP实施是一项关乎行业发展、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兽药GSP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抓紧制定本辖区兽药GSP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和整体推进工作。要加强新设立兽药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对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兽药GSP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对兽药GSP施行前已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要做好与兽药GSP的对接工作。要根据辖区兽药经营主体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本着先易后难、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逐步对现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成熟一批,验收一批,达不到兽药GSP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后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要积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改造,对不具备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引导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走联合、重组或转行等道路。力争通过兽药GSP制度的实施,淘汰不符合兽药GSP标准的零售企业,有效调整兽药经营业结构。(六)加大投入,保障经费。兽药GSP实施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较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用于此项任务的完成,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强化资金的筹措,为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宣传发动、技术培训、检查员的差旅等费用支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深入开展。主题词:动物防疫通知抄报: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抄送:市畜牧行政执法支队、市兽药监察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办公室2010年8月24日印发(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