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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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2015.3.17新闻传播领域的立法工作一直在进行,全国人大早在1984年就成立了“新闻法研究室”,1985年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但正式的新闻法至今仍未问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杰介绍,人大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本届人大内有望提交审议。热点关注:两会,新闻立法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柳斌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已经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今后凡是属于公共新闻传播范畴的,包括互联网新闻服务等,都将纳入到新闻法管理中来,不过自媒体这一传播形式暂不会纳入。•柳斌杰此前曾表示,新媒体发言随意,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面容呆板。一样的传播两个尺度,让传统媒体常常感叹“戴着镣铐跳舞”、环境不公。而新闻传播立法,将终结这一局面。第二讲: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理论第一节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第二节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第三节新闻法规与新闻政策、新闻职业道德的关系第一节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一、新闻传播法制的一般概念(一)新闻传播法的概念新闻传播法一词,通常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解释。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部法律。在我国,近十几年来新闻界内外呼吁早日出台的新闻法,是指从狭义上理解的新闻传播法,即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即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新闻传播法的一个问题(1)问题要不要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法律?即:要不要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2)主张一保障新闻自由权利、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反问:谁的权利?公民还是媒介(3)主张二规定新闻媒体应该报道什么、不该报道什么。反问:如何规定?怎样与现有法规协调?(4)主张三规定新闻媒体的创建与运作。反问:行业特点?二、新闻传播法的渊源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即新闻传播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主要有法律、判例、习惯和条约等。在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法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1.宪法: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不仅规定了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问题,还为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来源。对新闻事业所作的原则性的规定,是新闻法规的主要渊源和新闻立法的法律依据。•.2法律:一是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二是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三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含有为数甚多的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与批准的、进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大部分称“条例”,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也有的称“规定”、“办法”,还有一部分称某某法律的“实施细则”。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者,也属于行政法规之列。•4.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其他直属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与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命令、指示、规章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制定与颁行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与颁行的《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等等。•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是由上述各类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例如,香港的《诽谤条例》等。•7.法律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立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检查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解释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等根据行政机关作出。•8.国际条约与协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属国际法,对签约国具有约束力。凡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其中有关新闻事业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也属于我国新闻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之列。三、新闻传播法律关系1、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界定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是指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它必须具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具备能够享有参加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和承担新闻传播活动义务的资格。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以下几类:新闻传播媒体;新闻传播从业人员;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或自然人。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新闻传播行为和智力成果。3、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内容与类型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新闻传播权利与义务。新闻传播权利,是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新闻传播义务,是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类型,主要包括:新闻传播机构与新闻传播主管机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新闻传播机构与社会公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新闻传播机构与新闻传播工作者之间聘用合同关系。第二节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与内容一、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1、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问题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问题,或称核心问题,是新闻传播自由。新闻传播自由的内容,既包括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表达思想见解的权利;也包括公民通过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等出版手段即复制手段发表意见的权利;还包括公民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在法律上,一般把新闻传播自由纳入言论出版自由的范畴内。新闻传播自由,往往被视作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言论自由(freedomofspeech)是指公民享有发表意见、交流实现、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出版自由(freedomofpress),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2、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对新闻传播法制根本问题的回答,构成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原则,一般由宪法所规定。历史上曾出现两类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原则:新闻统制原则:封建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原则新闻自由原则:近代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有不同的理解与解释。新闻自由原则,在法律上一般被表述为言论出版自由原则。3、新闻自由原则概述1)、依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世界各国都在很大程度上对言论出版自由给予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1948年12月,《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人都有通过一切手段不受国界限制寻求、接受、传达信息及实现的自由。”2)、依法限制滥用言论出版自由各国宪法都在对言论出版自由给予宪法和法律的保障的同时,作出不得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依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主要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事后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二、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两个服务的方向的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在新闻实践工作中,我们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称之为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2、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二十二条)可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我国新闻事业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本方针和基本方向。为人民服务,是因为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新闻事业只能以广大人民群众为自己的服务对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对我国新闻事业的政治性质和指导思想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新闻事业符合和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从而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巩固与促进作用。(二)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原则1、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四十七条)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学中被表述为新闻自由。2、不可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自由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限度的。新闻事业及其从业人员在行使新闻自由这项权利时,必须注意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和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如果滥用新闻自由权利,违反宪法和法律,则将导致新闻违法行为的发生。新闻传播违法行为的界定新闻传播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要求和法定行为模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其违反的法律的不同,可以分为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和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两大类。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的界定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又称新闻传播犯罪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刑事法律规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刑事违法行为的基本依据是现行《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的界定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错行为。认定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的依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范围内的人身关系。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大部分是新闻传播侵权行为,包括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以及著作权等不法行为。1、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二十二条)(三)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2、国家对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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