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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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八章九十八条]•(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一、首先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三、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工会工作•一、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劳动合同法的主体:•1、签约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2、执法主体:劳动行政机关;•3、司法主体:仲裁机构、法院;•4、辅助主体:工会。•(二)经济补偿:•实施前的劳动合同适用以前的条款,实施后的劳动合同按新法执行。•(三)《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三金”的规定•1、违约金:指劳动者因违约需给付用人单位的金额。(主体是劳动者,只有2种情况)•2、补偿金:指用人单位依法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的一种补偿。(主体是用人单位,有20种情况)•3、赔偿金:指当事人因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支付的赔偿。(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7种情况)•(四)加大宣传澄清误解•当前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误读严重,迫切需要澄清误解,加大宣传、统一认识。现在不应该讨论法律怎么样,而应该考虑怎么实施法律。•一方面劳动者要加强自身守法意识,那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绝不能逃避责任而规避《劳动合同法》,这对企业非常不利,只能加大违法成本。•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本章重点:•重点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重点二、适用范围(一)适用本法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二)依照本法执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三)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纳入本法调整范围。重点三:规章制度(一)规章制度的内容(第四条第二款)(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劳动安全卫生、(5)保险福利、(6)职工培训、(7)劳动纪律、(8)劳动定额管理、(9)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的制定须经以下五个程序:•①提出方案;•②民主讨论;•③平等协商;•④共同决定;•⑤公示告知。(三)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八十条)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共22条)•本章重点:•重点一、劳动合同签订前的义务:•1、双方告知基本情况;•2、建立劳动用工名册;•3、不得扣押有效证件。•重点二、保障劳动合同订立的三项措施•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不违法。•2、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点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订立•2、劳动者符合法定情形时的三必签:•(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初订、重订符合双十年的(连续工作满十年,距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二次固定合同后的续订。•(二)违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重点四、劳动合同法中的约定条款•(一)约定试用期的规定•1、试用期期限的规定•(1)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2)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4)三个月之内的不得约定•(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试用期的工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说明理由•(1)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造成重大损害;(4)双重劳动关系•(5)确认为无效合同;(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轻工作•(8)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1)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约定服务期的规定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违约赔偿的法定标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较长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三)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1、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管人员、高技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3、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重点五:无效劳动合同的形式及确认•1、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生死合同)•(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重点六: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4、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共七条)•本章重点:•重点一、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点二: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的义务•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重点三:合同履行中劳动者的权利•(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3)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重点四: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规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取得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共15条)合同解除双方协商劳动者单方提出单位单方提出单位提出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随时解除提前解除随时解除立即解除•本章重点:•重点一: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重点二: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的规定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3、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重点三: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规定•提前解除合同有两种作法:第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重点四: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重点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规定•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重点六、用人单位裁员的法律规定•1、增加了经济性裁员的原因•(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裁减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同时重申了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3、经济性裁员的程序•(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重点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重点八:违法解除、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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