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案例教学)【案例题目】二手房交易“强制公正”惹争议【案例教学方式】角色扮演式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目的】通过实际案例,使学员了解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学会在实际工作中始终透彻知晓法律规章,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教学计划】一、适宜对象。各类短班班次。二、课前准备1、当场发放案例材料,不提前预设问题。2、准备使用教学的工具:白纸、笔、磁铁。3、教室的布置。提前布置。三、教学实施1、全班共分五个小组:政府组行政相对人组民众组专家组特约评论员组2、过程设计:(1)座位设计:摆成。上席政府组,行政相对人组,左席专家组,右席民众组侧席特学评论员组(2)问题产生方式:现场产生+预设。(3)讨论方式:对抗式+思考式。23、实施步骤分4个阶段,10环节,130分钟。第一个阶段:2环节第1个环节(20分钟):各小组熟悉案情,集体讨论,选出发言代表;第2个环节(10分钟):政府组、行政相对人组代表发言,每组时间不超过5分钟。第二个阶段:3个环节第3个环节(10分钟):政府组、行政相对人组起草解决方案;第4个环节(10分钟):政府组、行政相对人组相互质询。第5个环节(10分钟):就以上两个组在两个环节中的发言,民众组发表感想,专家组作客观评价,每组发言5分钟。第三个阶段:2个环节第6个环节(15分钟)各方退出角色,共同讨论预先设置的问题,进一步深化认识。第7个环节(20分钟)各方发言第四个阶段:3个环节第8个环节(10分钟):各小组对“如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行讨论第9个环节(20分钟)各组代表发表本组综述,每组发言5分钟。第10个环节(5分钟):特约评论员对案例教学全程进行点评。可以对事件本身及各方表现、具体环节及发言内容等方面点评,亦可发表感想,时间不超过5分钟【导入专题】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曾经说过,建设一个政府,最难之处在于它必须能够控制政府自身。但要实现对政府自身的控制,则必须要有法治。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失去法律的权威与约束,权力就会恣意妄为。在现代国家中,法治是区分民主国家和专制国家的一个重要指标。而我们今天所说的依法行政就是法治的应有之意,甚至可以说是法治的核心内容。3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洛克、孟德思鸠以及卢梭等近代西方思想家所倡导的权力分立理论基础上确立的。但最先赋予依法行政明确内容的是德国的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他将依法行政原则进一步具体细分法律创制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讲的是行政权由法律赋予,受法律约束;法律是国家的最高行为准则,法权高于行政权;禁止行政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任意侵犯。这一原则从形式法治的角度确立了依法行政的内容及依法行政在行政法学中的重要地位,至今被世界各国所遵循。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所奉行的普遍准则。在我国依法行政起步比较晚,我国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界标是党在十五大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而后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依法行政由此日益受到重视和加强。经过十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这是一个黄金发展期,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行政机关习惯于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发号施令。一些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强、水平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行政不作为、胡作非为事件更是层出不穷;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纠正,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比如,湖北天门事件。自2008年以来湖北天门事件成为滥用行政职权、暴力行政的典型。此外,因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违法行政导致近年来,我国民告官案件基本呈高位运行、逐年递增趋势。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朱茂林、韩世春律师统计,在2007年时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突破10万件。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成和实现这些要求的关键点在于我们的国家机关、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能不能依法行政。因此大力提高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战略4任务。【知识背景】一、依法行政及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目前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一般认为,依法行政能力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并运用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的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对政府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能力。二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据充分,操作适度,把所有的言行控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国务院于2007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性要求、合理性要求、责任性要求、程序性要求、高效便民要求、诚实守信要求。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下面给大家着重介绍其中比较重要的三个要求。(一)合法性要求。5合法性要求,即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对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1、国家公务员行政活动要依据法律或法规,否则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或法规设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责权限范围、活动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能依据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行事,而不得在法定范围外行为。否则,就属于违法或无效的行为。湖南省株洲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下,株洲市环卫工人全体放假48个小时。据报道,市委、市政府之所以“不惜代价开全国之先河”,旨在使全体市民“体会环卫工人劳动的重要性”。遍览相关报道之后,发现,有关该项措施动机、目的、效果的解释很多,却惟独少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而这依据是万万少不得的。对政府而言,法无明文授权不得行政,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依法行政。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回答“你凭什么”的问题,才能证明这个行为不是长官意志,不是以言代法,不是违法行政。2、行政行为既要内容明确,又要符合法定程序。做出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性规定,也要符合程序性规定,否则,都将构成行政违法。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如果行政行为在内容上违反法定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在内容上的要求具体包括:第一,行政行为内容必须明确。行政行为内容不明确,含糊笼统、模棱两可,行政相对人就会无所适从,失去行政行为的作用。第二,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任何行政行为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没有脱离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行政管理领域表现尤为突出。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尚未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加之行政行为本身固有的单方意志性和效力先定性的特征,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只注重实体法、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造成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案例:广东省某市四家中方企业,以土地作为出资条件,和一位泰国商人成立一家中外合作公司,合作兴建6“中泰大厦”。合作公司成立后,只盖了大楼的一小部分便停止了,一年多了都没有开工。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一个办公会议纪要,在没有公司的申请和没有经过清算的情况下将这家中外合作公司注销了,注销后才决定成立清算组。公司被注销以后,泰商不同意,认为公司还没有清算,不能注销,于是就告到了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市政府有关部门败诉,判决撤销政府主管部门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广东省高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政府有关部门只是依据政府会议纪要注销企业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先清算,而在注销后才成立清算组,违反法定程序。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违法行政案件,既有违反实体法方面的错误(适用依据错误),也有违反程序法方面的错误(处理程序错误)。每种行政行为都有与其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例如,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律往往对行政程序做出规定,以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任意做出某种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无效或应撤销的行政行为。(二)合理性要求合理性要求,即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还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基本的法律理性等。即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等。合理性要求是伴随着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是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较难受到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常常被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故而,我们既要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加强对其控制。正是在此需要下,合理性要求行政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内容合乎情理,符合法律目的。可以说,合理性要求是依法行政发展到一个较高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更高标准和水准的依法行政,是合法性要求的必要补充。7依法行政对政府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在这方面的要求,主要有:有五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二是行政行为必须有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衡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三是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有悖情理的义务。四是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要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受无关因素的影响。这里所谓相关因素,是指与待处理事件有内在联系并可以作为做出行政决定根据的因素。行政主体在做出决定时,应考虑相关因素,尤其要考虑法律、法规所明示的或默示的要求考虑的因素,不应考虑与作出决定无关的因素。比如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地位、职权等这些因素。五是行政活动要公开化。行政活动除少数应予保密的外,应一律公开而不能神秘或秘密化。公开化要求:行政活动的依据和政策公开;行政活动的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资讯)公开等。(三)责任性要求责任性要求,即要求国家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行政在责任上的要求主要表现在:1、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国家公务员是有行政权,他必须行使法定的职权,否则就为失职,职责是职权的基础,无责之权,是非法之权。职权又是职责得以实现的手段,对国家公务员来说,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权力与职责是统一的、平衡的。职权越大相应地其责任也越大。国家公务员不履行职权、违法行使职权、超越权限,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2008年6月的三鹿奶粉事件后,同年9月22日,因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辞去局长职务、冀纯堂辞去石家庄市长职务、石家庄分管农业的副市长被8免职。2、责任与违法相对应。凡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组织权益损害的行为,不仅要否定它的法律效力,而且还应对实施违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追究法律责任,使责任与法律保持一致,而不能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3、职业上的道德责任要求。这是对行政主体的一种“角色责任”要求,因国家公务员所从事的是行政工作,代表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国家的权力,他们应有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国家公务员应时刻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