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任务督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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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督办单存根№工作任务督办单№工作任务督办单存根№工作任务督办单№督办事项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办内容督办时间完成时间督办人负责人发单时间接收人督办结果备注督办事项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办内容督办时间限期完成时间督办人负责人备注督办事项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办内容督办时间完成时间督办人负责人发单时间接收人督办结果备注督办事项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办内容督办时间限期完成时间督办人负责人备注督办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镇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得到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办公室负责对镇党委会及镇长办公会的重要决定,镇领导批示、直接交办或转交事项的督办;负责对各部门日常工作、计划完成的事项进行督办;负责镇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办事项。第三条督办工作的要求及考核1、督办职能部门根据督办事项,填写《工作任务督办单》,发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承办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落实本部门的督办工作,实行责任制。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2、督办职能部门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督办任务,对督办事项推诿搪塞、拖压不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对当年累计3次被督办的单位,由镇纪委、监察室对其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3、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各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督办部门对承办单位报告的督办材料,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发现不符合办理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责成其补报结果或重新办理,并对其予以通报,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4、承办单位在完成任务后,须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作任务督办单》回复督办单位,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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