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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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指物权法特有的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第二节物权法定原则立法表述:《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原则的内容(一)类型强制:指物权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的物权类型。例如,我国现行法中未规定不动产质权,当事人因此不得创设不动产质权。(二)内容固定:指每种物权的具体内容和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当事人自行改变法定物权的内容,物权不仅应当依法创设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解释。例如:《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依法对其客体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仅包含占有、使用权能,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仅限于住宅建设。《物权法》第12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限于农业生产。(三)变动强制:指各种物权变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例如,在交易关系中,不动产依法必须经登记才能移转所有权,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通过登记而让渡权利,该约定因其违背物权法的强行规定而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预期效果。第三节一物一权原则注:该原则在立法上无专门法条表述,源自对相关制度规范的理论抽象和学理概括。一、原则的含义: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一物一权原则的目的?在于从客体角度明确所有权的支配范围,确立物的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所有权为中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系统化的物权体系。在按一物一权原则建立起来的物权体系中: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归纳:所有权是自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赋予所有人对其所有物总括的无所不包的管领力所有权通常无预设的存续期所有权是产生他物权的源泉(根据)A\其他人对所有人的所有物都只能成立他物权B\他物权被视为所有权的派生,他物权的成立只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并不引起所有权的消灭,即使所有物已交由他物权人实际支配,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仍然具有一定的管领力。当他物权消灭,所有权所受限制被除去,所有权又回复其圆满支配状态。C\他物权被视为有限物权——对所有人的所有物仅为有限的支配D\他物权被视为有期物权——法律预定有存续期,不能永续存在二、疑点问题:教材P15—161、何谓“一物”?能够独立存在单一物条件法律形态合成物法律上视其为一个“完整的物”集合物(1)单一物与合成物:其组成部分或成分能否设定所有权?二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有权的效力应及于一物的整体!(2)“主物与从物”如何设定所有权?为两个独立的物而非一物!法律上的区分界定旨在建立以下规则:主物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原则及于从物从物跟着主物走!2、何谓“一权”?(1)“共有”的现象违反一物一权原则吗?共有:两人以上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数人共享一权!(2)“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的现象违反一物一权原则吗?“一权”仅指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也不排斥在一物之上设立几个他物权!第四节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二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立法表述:《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原则的含义: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应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开,使外界知悉物权归属或者变动的情况。动产物权占有和交付★物权公示的法定方法不动产物权登记(二)物权公示的理由物权公示是由物权的性质和效力决定的!物权为绝对权和支配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等效力。这些性质和效力使得物权的存在、变动、行使与实现都涉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换言之,物权的归属和变动不仅是权利人个人的事,对于不特定的义务人也都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为了交易的安全与秩序,具有对世性的物权不能仅仅存在于当事人的观念里,而必须以客观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以使他人知悉物权关系的存在特别是物权的归属,不会因无意招惹他人的物权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外界不随意染指经公示的物权,也有利于保护物权免受干涉和侵害。(三)概念解释★1、占有:指人对物进行掌握与控制的状态。直接占有: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控制(1)占有的客观态样间接占有:不享有对物的事实管领力,只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通过对直接占有该物之人享有和行使“返还请求权”,而对该物拥有间接的控制力或支配力。注意:直接占有具有客观的物质形态,可作为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间接占有依托于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并无昭示于外的客观形态,不能成为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2、交付:指当事人一方将物之占有移转给另一方。方式1,由转让人直接将动产交由受让人占有现实交付方式2,通过占有辅助人而为交付,方式3,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交付的类型方式4,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简易交付现实交付均表现为直接占有的现实移转,而在观念交付占有改定观念交付中,标的物通常并未发生直接占有的指示交付移转,而是依观念“视为”(拟制)完成了交付。注:在各种观念交付方法中,尤以占有改定的观念性为最强,物权的变动仅凭当事人意思,缺乏可察知的外观形态,故难以发挥公示物权变动的作用。注:关于交付的分类介绍详见教材P48---493、登记一词可以在名词和动词两个层面上使用:登记(名词):指登记簿的记载,用以公示不动产物权的存在登记(动词):指在登记簿上进行某种记载的行为,用以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四)物权公示的基本法律效力(总结)在我国物权法上,“物权”经过公示将主要产生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效果:第一、在多数情形下,“公示”具有直接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公示”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物权变动的根据。第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否采用法定的公示方法不影响物权变动的生效,仅决定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否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公示”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旨在强化所变动的物权的对世效力。第三、权利推定效力为物权公示后所产生的一种公信力A\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经公示的权利应信赖其为真实的权利,经公示显示的权利人原则上应推定其为真正权利人。B\应当指出的是,当有客观证据证明公示错误或虚假时,相关推定可基于该证据予以推翻.第四、善意保护的效力为物权公示后基于权利推定效力所进一步产生的公信力。A\权利推定效力是产生善意保护效力的逻辑前提。法律赋予物权公示以此种效力,旨在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B\此种公示效力的主要制度体现是善意取得制度。二、公信原则关于该项原则,我国立法上无专门法条予以表述,其原则精神蕴含在相关制度规范中主要制度体现:之一,《物权法》第16条“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之二,《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特别提示:对公信原则的理解和认识应当建立在对“公信力”概念的把握基础上。公信力:是对物权依法公示后所具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的合称。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具体表现为:1、占有的公信力;基于占有的公信力,即使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为无权处分,自占有人处受让该项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受法律保护。2、登记的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信赖登记而与登记显示的权利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仍将受法律保护。注:“公信原则’实际是对物权公示所产生的上述公信力的概括和总结!公信原则的含义: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一经公示,对于依法定的公示方法所显示的权利状态,外界有理由给予合理的信赖。即使公示所显现的权利状态与事实不符,公示显示的权利人出让标的物事实上属于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与其进行交易受让其标的物的,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公信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明确的问题1、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该项原则所针对的问题主要涉及物权变动领域:正常状态下的物权变动并非公信原则关注和适用的重点,这项立法原则主要适用于物权变动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形公示显示的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不一致重点是要解决“非正常状态下的物权变动”所引发的真正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2、公信原则的价值和意义该项原则展现了物权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特别功能,其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私权为代价,通过维护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换取交易的动态安全,以维护公示与公众间既存的法律信用关系,是交易安全价值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3、一切“第三人”都受到该项原则的保护?依公信原则应当受到保护的第三人,特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善意第三人!4、在公信原则语境下,“真正权利人”如何寻求救济?面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信赖利益之间的冲突,公信原则贯彻的结果,不可避免地会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蒙受一定损害,甚至会导致其丧失原本享有的物权(这是立法在面对各方主体之间利益冲突而又无法兼顾时,基于特定的价值取向所作出的无奈选择)。“真正权利人”基于该项原则的适用所承受的不利后果该如何补救?对此,应当注意制度间的衔接在不能请求受让人(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情形下,可依法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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