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研发困难和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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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策略知识产权继物力、财力和人力三大经营资源之后,知识产权作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而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对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还相当薄弱,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民族医药工业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知识产权问题:现行专利制度的缺失现行专利制度把中药保护也纳入其中,但是由于我国中药的一些基本特有情况,使得专利制度在保护中药知识产权时表现出缺失一、中药专利申请的创新能力偏低二、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不利于中药企业申请专利权三、中药难以达到专利的“三性”要求四、中药专利品的侵权认定难也使许多生产厂家不愿去申请专利五、中药行政保护对中药专利的申请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一、中药专利申请的创新能力偏低目前,我国中药企业专利申请主要是中药配方,复方多、单方少。制剂也大多数是普通常规剂型,或是剂型改进,一般都是片剂改口服液、丸剂改颗粒剂,其创新性较低,专利保护价值不大。而要想在专利方面有所起色,技术创新是非常关键的,没有创新,当然就不可能提出专利。所以,目前不少中药企业在专利方面的无所作为,实际上反映了它们在技术创新上的无力。二、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不利于中药企业申请专利权我国《专利法》采取的是一种先公开后保密的政策,专利申请要求申请者公布其产品的详细说明,以查验是否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其他的方式为公众所知。即对于中药专利申请者,在授予专利之前,新药品的详细资料将被公布于众,甚至一些具体配方组成等也不能保密。而对于那些非申请者来说,他们就可能获得了有用的公开的信息,这为他们仿制该产品提供了方便。对于申请者而言,虽然可能最终被授予专利,但其技术秘密流失已是事实,易被其他企业仿制。如果专利没有获得批准,不但泄露了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容易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三、中药难以达到专利的“三性”要求根据我国《专利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申请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具备“三性”,申报专利则不可能。对于许多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来说,古籍上大都有记载,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中药大都缺乏足够的临床试验的数据,很难证明所具有的疗效,判断其实用性比较困难,按照现行的专利法,许多中药不能取得专利,这也是国内中药专利申请很少获得批准的主要原因。四、中药专利品的侵权认定难也使许多生产厂家不愿去申请专利对于一项专利的西药而言,如果被侵权,认定相对容易。因为西药均有具体的化学结构式,都有精确的化学分子式,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具体、技术特征容易划分,遭到侵权时容易判断。但是,由于中药本身有许多特殊性,且大都是复方,在制备成中成药后,其含量复杂,有效成分不容易确定,往往是几十种物质混杂在一起,加工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以现有的分析和检测手段难以分析出中药复方制剂的原有配方和制造工艺的,认定对方侵权无论在技术上还是依专利法规定都很困难。这种现状使中药开发所有人把中药处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并不愿意去申请专利,如果去申请专利就可能冒被侵权但又得不到救助的危险五、中药行政保护对中药专利的申请产生许多负面影响目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是以行政保护为主,专利保护在整个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处于一个不太重要的位置。在1993年以前,由于我国专利法对药品不进行保护,所以主要依靠行政立法来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这个传统延续至今。目前涉及到中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规主要有1993年实施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对于中药企业而言,这些法规政策比《专利法》中的专利保护更有吸引力。其一是其适用范围很广,只要没有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都可以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其二是申报门槛很低,其所关注的是药物疗效确切或者技术有所创新即可,并不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已公开发表、公开使用过的药物仍可申请;其三,相对于专利保护来说,它的申请对技术要求不高。一般来说,无论是申请新药还是中药保护品种,只要按申报要求向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符合条件,即可获得批准;其四,保护时间长,《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20和10年。策略1、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现有中药的专利资源2、因地制宜的保护传统古方、验方3、鼓励和引导中药企业及时进行专利申请4、提高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能力和水平5、进一步健全、完善和修订与中药专利有关的法规体系6、鼓励国外专利申请1、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现有中药专利资源我国中药企业和研究机构应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现有中药的专利资源,重视对它们进行二次开发研究,将中药的理论和研究方法通过用西药的研究方法印证扩大,应运用现代科学的新思维、新理论、新方法研究推进中药现代化的作用,不断提高中药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中药行业主管部门还应组织力量,收集、研究和掌握国际有关中药专利信息和动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以指导中药产业的专利发展方向和提高专利技术水平。2、因地制宜的保护传统古方、验方中药中的传统古方、验方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但如何保护它们是专利保护中的难题。对于这类中药的保护要本着“因地制宜、重在保护”的原则,对疗效确切,长期使用或者在中药典籍中出现的古方、验方,可以适当降低新颖性的要求。如有的学者建议对未开发上市的法定药品的古方、验方等不视为丧失新颖性。3、鼓励和引导中药企业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加强中药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和有效性的宣传,鼓励和引导中药企业及时进行专利申请。我国中药企业在新药取得新药证书以前应及早申请专利,借助专利保护防止他人对本企业的重点品种进行后续开发而形成替代产品。尤其应加强单味中药制剂有效组分的研究,取得药效学资料后立即申请专利。因为通过中药中的确实成分申请专利是专利保护中最有效的方法,也是国际上最常用的方法。4、提高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中药专利服务。《专利法》的内容比较专业,应加强专利咨询、专利文献检索服务,提供专利信息交流平台,帮助申请人掌握专利信息,结合其发明特点制定专利申请策略,把握专利申请的时机。最大限度地利用专利手段来保护科研成果,以此推进中药现代化的进程。另外,为了提高中药行业创新能力,要积极鼓励发明创造,调动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人的积极性,注重引导科技工作者把取得专利作为科研开发立项的目标之一,让企业成为专利申请的主力军。5、进一步健全、完善和修订与中药专利有关的法规体系重视基本专利的申请,编制专利网。在中药独特的提取、炮制加工与特殊给药技术等基本专利周围设置应用专利,形成专利保护网络,有效保护专利,防止侵权和仿冒,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支配和垄断地位。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企业中药专利,我们一方面要在目前国际上尚缺乏中医药专利规则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我国中医药发源地的优势,参与制定相应的国际规则。如,通过“发明的定义”、“可专利的范围”、“专利保护的例外”、“平行进口”、“强制许可”和“过渡期”等具体措施来实施上述目的。另一方面,专利审查部门可以考虑将中医特有的一些诊疗方法也并入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对中成药处方、制剂工艺的专利保护从立法上加以完善。6、鼓励国外专利申请专利的地域性特点即表现在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专利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我国中药企业在进行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时要学会运用专利制度来保护中药技术和中药产品的合法权益,要扩大申请、注册国外专利以切实有效地保护自己出口到世界各地的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获得国外专利保护是促进中药产业国际化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是我国中药产业继续保持自我特色和优势,提高国际竞争力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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