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应用与监督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处处长政策研究室主任钱建鑫一、《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浙江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对国家《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基本制度的细化、补充和完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性质的腐败,都具有重大意义。1、招投标事业将具更宽泛的发展内涵△基本建设领域:设计、勘察、施工、材料(城乡统筹、基础设施建设)△货物(设备)领域:企业技术改造周期缩短(引进先进设备和出口货物并举)△服务领域:服务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增长期(中介、项目选择、咨询、技术、法人选择等)△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的区别△国有资产转让△土地招标出让。2、招投标事业将在增强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所规定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原则,要求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均等机会。鼓励发展借款国的制造业和承包业。△加入WTO,为我省的产业与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机遇。通过国际竞争,将改变产业结构、部门结构、产品结构,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封锁,创造较好的对外贸易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3、招投标事业在引进外资方面,特别是引进跨国集团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招标投标已成为国际投资和贸易的一条重要渠道。△国际招标中,国外投标者最后成为投资者的事例屡见不鲜。△采用招投标方式,投资和贸易信息的获得途经简便,贸易方式直接,贸易成交额大。4、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将成为招投标事业发展的一支专门力量△社会化分工的趋势和专业化技术水平的提高,要求招投标中介服务形成多元开放的招投标竞争体制。△让专业的中介机构为企业决策和政府决策提供中介服务,不仅能节约可观的采购资金,同时还可节省企业、政府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弥补某些专业技术上的局限。△中介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法律上较能体现招标采购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5、招投标事业与信息时代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招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也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招投标机制可以促使交易双方沟通信息,并有效缩短沟通的过程,最有效的利用资源。△招标信息通过英特网以最快的速度,最广的范围向全世界发布。公开性、广泛性、市场化程度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评标专家库的联网,资源共享;行政监督的信用档案的信息化,使公开、公平、公正的技术化程度不断提高,抑制了不规范行为的发生。6、招投标事业在逐步形成健全、规范、监管的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在不断完善招投标机制。从法律上规范招投标机制的公开、公平、公正。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等。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重要原则和法条1、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目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关于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职责的规定【第四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3、关于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七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十一条】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4、依法核准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的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5、关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第十四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6、关于发布招标公告的规定【第十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7、关于潜在招标人资格预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8、关于招标人的规范【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9、关于招标人串通投标【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10、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10、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评标;(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10、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公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的过程和结果。11、关于废标的认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12、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三、推进“五个统一”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加强配套制度建设1、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点是评标,规范评标的关键是专家。目前,我省各地、各部门以及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设立专家库,专家征聘范围小,考核管理不严,由此造成专家库容量小,来源窄,专业小,专家素质参差不齐,以致评标失去了应有的客观公正性。为此,根据《条例》的规定,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向省内外公开征聘专家,借助网络技术的支持,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与此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随机抽取和违规清退制度。今年,《浙江省政府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已列入政府规章一类立法计划。2、积极推进省级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推进统一招标平台建设是贯彻落实省行“八八战略”,为全省经济社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我省防腐倡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委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招标投标统一平台工作部署,积极推动省级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工作。努力将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全社会公共资源配置活动集中进行交易。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统一监管,营造良好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我省的区域竞争力。3、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统计、信用和公示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全省范围内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调查统计、整理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