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73—20162016 北京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73—201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6年9月1日2016 北 京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1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在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19日前 言《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地坛医院、广州第八人民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各级各类传染病医院现状情况,在总结我国传染病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案例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了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即: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和设备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有关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地坛医院广州第八人民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河南省卫生计生委·1·主要起草人:黄锡廖 辛春华 林向阳 涂 路 刘 颖王 健 刘 强 吴翔天 曲怡然主要审查人:黎定高 林 琳 秦咸悦 万 钧 陈立军辛衍涛 金荣华·2·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3)!!!!!!!!!!!!!!!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5)!!!!!!!!!!!!!!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设备配置(7)!!!!!!!!!!!!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0!!!!!!!!!!!!!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11!!!!!!!!!!!!!!!!附件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传染病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总体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并做好分期建设中的卫生安全防护。第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1·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传染病发病率和服务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50床以下、250床~399床和400床及以上。第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医疗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医疗设备包括医疗诊断、检查和治疗等设备。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太平间、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传染病医院,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和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2·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床)<250250~399≥400建筑面积指标(m2/床)828078 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执行。第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表2 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急诊部2门诊部12住院部45医技科室23保障系统10行政管理4院内生活4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买际需要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第十五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传染病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3·动物室。第十六条 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临床实习医院的传染病医院,其教学用房应按表3另行增加建筑面积。表3 传染病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犿2/学生)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建筑面积指标8~104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郡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十七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第十八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配置采暖供热系统,如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应按有关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4·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第二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宜设置在人口密集区域。二、患者就医方便、交通便利地段。三、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四、有比较完善的市政公用系统。五、不应临近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生产、贮存场所,不应临近水源地。六、不应临近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贮存,家禽、家畜饲养、产品加工等企业。七、不应临近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或场所。在综合医院内设置独立传染病区时,传染病区与医院其他医疗用房的卫生间距应大于或等于20m。传染病区宜设有相对独立的出入口。第二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卫生安全、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和应急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做到洁污分区、切断传染、擗免感染。四、主要建筑物有良好朝向,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保证使用功能与传染病防护隔离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建筑物应合理组合、适当集中。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第二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5·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停车用地、堆晒用地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等。第二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足够的急救车及小型汽车停车位。停车场内应按院外院内车辆分区布置停车位。传染病医院宜设置专门的汽车冲洗消毒站。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单独新建时,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第二十五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传染病医院绿地率不官低干30%。·6·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设备配置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不同规模等级以及当地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二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宜采用多层形式,用地特别紧张的医院可建高层。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传染病医院的门急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及系统配置应具备今后改造的灵活性。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医护人员和患者生理、心理健康,做到色彩明亮、线条简洁、防止积垢、便于清洁、有利消毒。第三十条 传染病医院建筑物围护结构、屋面、外窗应使用气密性、防水构造良好的产品,门、墙角及走廊双侧及转角处应采取防碰撞措施。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要求。第三十三条 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等用房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顶棚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应采用防眩光吸顶灯。二、内墙墙面选用耐擦洗、难积污、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墙体构造应牢固。三、患者使用房间及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四、负压隔离病房墙面、地面及天棚以及门窗应选择无缝隙、·7·气密性好的产品材料。五、卫生洁具、洗涤池等建筑配件应选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产品。第三十四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排汽措施,楼地面排水应通畅且不出现渗漏。第三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布网。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冷热水系统设置应安全可靠。第三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院内部各种用电负荷应根据其负荷级别采用相应的供配电方式。第三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根据用房需求确定换气次数、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并保证各区域空气有序压力梯度。第四十条 传染病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通信与信息网络、消防、安防及机电设备监控等智能化基础设施系统。第四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病房护理单元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当兼作探视系统时,宜具有探视预约审批、身份核实、探视时长控制等功能,并可实现探视者与病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