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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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法律法规.txt11生命是盛开的花朵,它绽放得美丽,舒展,绚丽多资;生命是精美的小诗,清新流畅,意蕴悠长;生命是优美的乐曲,音律和谐,宛转悠扬;生命是流淌的江河,奔流不息,滚滚向前本文由54zhbonly贡献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第十六章化工安全法律法规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化工部19961022班组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为了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根据7月份在兰州召开的全国化工安全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化学工业“九五”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安排,决定“九五”期间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为此,拟定了《化工企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见附件)。现将创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要将此通知转发到各化工企业。各企业应按照《化工企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制定具体考核评定细则,以便开展创建活动。二、各企业要按照《化学工业“九五”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在1997年一季度做出创建安全合格班组规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各企业要力争1997年有50%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班组;1998年有60%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班组;1999年安全合格班组要达到70%;到2000年要有80%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班组。三、安全合格班组考核评定每年一次,由班组自查向车间申报,车间复查后向企业安全部门推荐,安全部门经考核报请企业命名其“安全合格班组”称号。企业要对安全合格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开展活动好的车间及领导也要给予奖励。四、各企业每年要对安全合格班组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要撤消其安全合格班组称号。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要对企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每年第一季度要向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厅(局)作—2091—第十六章化工安全法律法规一次书面报告。各厅(局)对能按期完成创建规划的企业、厂长(或经理)、主管副厂长(或副经理)、安全科(处)正副科(或处)长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对企业命名的合格班组进行抽查,认为不合格的,可以责成企业撤消安全合格班组称号。六、各厅(局)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活动”开展情况向部做书面报告。部将对开展“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附件:附件:化工企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一、安全管理好1.班组全年无因工死亡、重伤、中度中毒及爆炸、着火、操作事故;轻伤事故少于2次(含2次)。2.班组长对全班组安全工作切实负起了责任。3.班组设安全员,由副班组长兼任,能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工作。4.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齐全,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等制度,全班组人员熟知班组各项制度。5.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教育,对新职工(包括临时工)能进行24小时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对全班组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在企业组织的安全考试中,全班平均成绩达到90分以上。6.每周有计划地组织班组安全日活动,能从本班组、本单位或兄弟企业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并对本班组各岗位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先分析,制定对策。7.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讲评安全,认真执行班组各项规章制度。8.岗位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及安全标志完整好用、定点存放,有人负责检查,有人负责保管。9.班组安全活动有记录,记录齐全完整。二、作业环境好1.岗位设备完好,无跑冒滴漏,各种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沟、坑、池、壕、平台、楼梯、设备孔等的盖板、栏杆完整无损。2.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做到定位、定置管理,安全通道畅通,作业场所物料堆放整齐,生产现场整洁。3.工作场所通风照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尘毒、噪声合格率达到要求。电气设备—3091—第十六章化工安全法律法规符合电气安全和防火防爆要求,工作场所无不符合要求的临时线。4.作业场所无隐患,如有隐患能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能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5.操作间、更衣室、卫生间整洁卫生。三、安全作业好1.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做到定时、定点、定路线、定内容。2.按时做操作记录,原始记录清晰、整洁、真实、无差错。3.按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等精心操作,维护保养设备,不脱岗、不睡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4.全班组人员无违反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和安全纪律的现象。对违章指挥能进行抵制,对本班组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能互相制止。5.参加检修作业,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必须使用设备检修许可证、高处作业证、罐内安全作业票、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动火证、动土证等票证,无证不进行作业。6.无论何种作业,凡有二人以上参加,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作业中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规章制度。—4091—第十六章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局长李长江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一年九月十七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5091—第十六章化工安全法律法规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化工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第六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6091—第十六章化工安全法律法规(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二)事故发生地点;(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四)事故设备名称;(五)事故类别;(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季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1,年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2)。第九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第十二条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7091—第十六章化工安全法律法规(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二)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3)。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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