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五章管辖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侦查机关(公、检)和审判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立案管辖管辖专门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普通管辖地区管辖•判断:只有公安机关才具有立案权。•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立案这个环节,但不是只有公安机关才具有立案权。公检法三机关都有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力。•检察院—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法院—自诉案件第一节立案管辖概念:立案管辖,也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国家专门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立案管辖的分工•问题:为什么会有立案管辖上的分工不同•也就是说立案管辖分工的依据或者说是参考因素•1、专门机关的性质、诉讼职能。•公--立案、侦查、预审•检—法律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法院—主要是审判,公检都不管,最后一道程序。•2、刑事案件的性质、轻重复杂程度。(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法律的例外规定是指:(1)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2)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3)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等。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又称为自诉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也无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是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自诉案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4)侵占案。•告诉才处理案件的提起主体•概念中提及的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1)如果被害人死亡(近亲属)、•(2)丧失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3)或者(具备行为能力),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4)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自诉,可公诉)。•轻微刑事案件的理解----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案件性质---罪质轻微(罪名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2)证据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程序上的操作: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公诉转自诉)这类案件本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而转化为由案件被害人直接到法院提起自诉。该类案件提起自诉,须具备三个条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目的:立法赋予被害人对此类案件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四)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交叉问题1、受案错误(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2)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案件交叉(1)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2)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举例说明:某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之后,没给人把事办成,担心贪污的事情败露,就将行贿者杀害,这时触犯贪污罪和故意杀人罪。(3)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刑罚轻重为标准。第二节审判管辖一、审判管辖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级别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地区管辖)、各专门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案件的分工,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普通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二、审判管辖的划分(一)普通管辖普通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普通管辖具体包括级别管辖与地区管辖两种。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在刑事诉讼中,普通案件占据所有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因此,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际上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为什么基层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最合适??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数量最多,分布地区最广,而且案件的发生地都在其辖区内,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众。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便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是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的标准,立法上没有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和把握。实际上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很少??这是与高级人民法院所处的位置和工作量负担相适应的。(1)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着对本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任务;(2)担负着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的第二审工作;(3)还担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和核准工作、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工作等。•因此,法律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立法上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但同时将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且将主动权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审判机关,担负着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等任务,同时,还要负责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的审判,同时,还要负责死刑案件的核准工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非常罕见。•注意如果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怎么处理?(涉及到不同法院之间管辖)举例杀人后盗窃?共同犯罪中有杀人、有盗窃?根据最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5)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诉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原则上讲,上下级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确定后,不能随意变更。但是,考虑到刑事案件情况的复杂性,为了适应刑事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某种特殊情况的需要,保证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和及时的审判,刑事诉讼法在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作出了某些灵活性的变通规定。为什么会出现移送管辖的问题?(也就是对必要时候的理解)一般来说,“在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两种情形:一是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遇到来自外部的严重压力和干扰,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等情形。(审理本县县长)遇有此种情形的,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将于自己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些案件仅限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并且最终能否移送,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程序:•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1)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2)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只能上管下,不得下管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下级法院越权管辖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上级法院也不得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应由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这样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正常的审判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案件的移送情形与程序作更详细的规定。《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②新类型案件;③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④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2.地区管辖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主要有两个:(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为什么要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