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村民议事会下设以下专门小组:1、议题审查小组。负责对提交的议题进行初审,并转所有议事会成员调研;2、重建小组。负责灾后重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释和答疑。3、经济发展小组。4、环境保护小组。5、社会事务小组。第五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第六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八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九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二)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20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10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魏村村民委员会2011年元月20日朱桥乡魏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事务的监督,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是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规范。第二章产生和组成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是村级自治事务的监督机构。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政策水平,德高望重,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同志人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村村民或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履行义务的常住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三章职权与职责第六条对村民议事会议事决策过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第七条对村组财务、村务组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检查本村财务、账簿和文件,对村务、财务、组务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监督。(财务收支、财务公开情况必须有村务监督委员会兼章才能生效。)第八条对村组干部履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村组干部提出罢免的建议。第九条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对村组干部廉洁自律进行监督。第十条当村组干部行为损害本村利益时,要求停止并予以纠正。第十一条临时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二条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对村民议事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三条负责向村党支部或上级党委(纪委)、政府报告工作。第十四条在一般情况下,村务监督委员会不能代替村委会管理本村的业务活动,不能以本村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也不得干涉村组干部的正常工作。第四章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第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第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人负责收集和确定议题,提交全体成员讨论,召集人可以委托其他成员收集议题。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所形成的决议须获得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第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日召开例会;召集人或三分之一的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议。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魏村村民委员会2011年元月20日朱桥乡魏村村民代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村范围内的村民代表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村民代表的产生第三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关心集体,热心为村民服务,有较高群众威信,能正确代表村民意愿与利益;(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参与能力和议事水平。第四条村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原则上按(5—15)户村民推选产生一名村民代表,并负责联系、代表推选其的村民。第五条村民代表中,妇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代表。第三章村民代表的职责第七条村民代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推选户和村民负责,切实代表他们的意愿;负责协调解决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及时向本小组村民公布;讨论决定本组内部事务、协调解决本小组的矛盾纠纷、向上反映本组村民的利益诉求等。第八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和罢免权。村民代表有权投票推选村民议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二)提出议题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代表有权提出议题和议案。(三)审议决定权。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决策,形成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各种决定。(四)监督评议权。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五)对村里的各种工作有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上级人民政府反映,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各种建议。(六)联系群众征求意见权。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征求意见时,不受外界干扰。第九条村民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密切联系群众,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真实地代表和反映自己所代表村民的利益和意愿。(二)积极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的各种规定,不断提高参与村民自治的能力。(三)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和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四)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的决议决定,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和法规,带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六)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第四章村民代表的退出机制第十条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动终止:1、连续3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小组会议、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的;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的。第十一条亡故、户口迁出且不在本村从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可以书面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申请辞去村民代表资格;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不能代表其联系的村民意愿的,由过半数的原推选户联名罢免其村民代表资格;第十四条村民代表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第十五条村民代表连续2次评议不称职的,应当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终止、暂停和更换村民代表,调换村民代表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村民代表出现空缺,由村委会组织在15天内,由原推选户重新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结合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工作,评选优秀村民代表,可适当给予一定奖励。第十八条本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朱桥乡魏村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完善村级治理机制,增强村组治理成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经村民小组会议通过后生效,是村民小组内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工作规范。第三条凡属于村民小组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适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全体村民代表组成,设小组长1名。第五条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于每月日召开,由村民小组议事会小组长负责召集主持。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议事规则与正常会议相同。(一)本小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二)村民议事会提议;(三)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需要通过村民小组议事会讨论的;(四)本小组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提议的。第七条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本小组村民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第八条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也可由本小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提出,联名提出议题的,应将议题于开会之日前五日提交村民小组议事会。第九条应在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会前两天,由村民小组议事会组长将开会日期和议题告之村民代表,以便征求村民意见。第十条村民小组议事会讨论涉及本小组的下列事项:(一)讨论决定本小组财务收支和分配;(二)讨论决定本小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维修方案;(三)讨论决定本小组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四)讨论决定涉及本组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