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法律法规授课班级:2014级任课教师:刘晓非授课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与化工学院主要参考书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虞汉华,河海大学出版社;2.化工工人安全生产知识,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中国工人出版社;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知识;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卞耀武,化学工业出版社;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煤炭工业出版社一、HSE工作的重要意义H——健康(Health)S——安全(Safety)E——环境(Environment)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HSE法律法规“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1、三不违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二、HSE基本术语2、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3、三不用火无合格的用火票不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用火、监火人不在场不用火。4、三级安全教育厂(公司)级安全教育、基层队级安全教育、班组(站)级安全教育。5、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6、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7、五同时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法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法:广义上讲,就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上讲,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法的基本概念法的特征:•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分类:法律的分类有很多的标准,不同的标准对法的划分类别不同。•按照创立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以成文法为主。•按照地位和层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按照内容和效力强弱,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其中普通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按照效力范围(时间、空间、对象),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法的基本概念不同层次法的概念:•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在全国具有约束力。•行政法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约束本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委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HSE法律法规HSE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关系1、宪法——根本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如:《安全生产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机器常务委员会,如:《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5、行政规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国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安全环保方面的法规,下面就比较重要的也是常用的一些HSE法律法规作一简单介绍: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劳动法3、刑法(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安全许可证条例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到期办理延期手续。5、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6、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相关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对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进行了界定。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办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办证。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06年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时间、内容、取证以及再培训等做出了明确规定。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了事故报告程序(1小时),法律责任(抢险、迟报、漏报、调查)。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分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了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10、其它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外,国家还颁布了许多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方面的法规,包括《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矿山安全法》以及防火防爆法规等。四、HSE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单位(部门)、各级负责人和每一位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如:中国石化明确要求“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谁主管,谁负责,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宪法》——1982年12月4日颁布,2004年3月14日第4次修订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工会的作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执业资格•安全培训•安全“三同时”•安全标示•设备设施管理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安全通道•高危作业的管理•安全告知和监督•劳护用品•安全检查•外包管理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处置、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注:1.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和领空。2.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安全法律法规最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6项主要责任)•有关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环保部):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管理人员: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工人: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对本岗位的生产负责。安全法律法规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能够独立行使决策权,享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的最终决定权。•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必须是能够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安全法律法规工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注:1.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详细内容见各法律法规的罚则和《刑法》。此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