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2009年10月17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纲第一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第二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第三部分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第四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及案例第一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中国环境保护法体系构成环境保护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续)–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2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5月24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环境保护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21904-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地方条例和标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9月19日)–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供电权。–条例针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规定了罚款上限,即罚款数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6月27日)–第十一条:“本省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年3月29日)第二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四、现场检查制度五、排污收费制度六、排污许可证制度七、限期治理制度八、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施行。二、“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评法第26条)。“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等;“三同时”制度的发展(续)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其排污情况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并实施监督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的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拥有的污染物排故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不执行这制度、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四、现场检查制度1、主体(1)法定执法主体(2)委托执法主体2、执法人员应具备执法资格,即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证书的人员3、形式合法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出示证件遵守行政处罚程序为当事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现场检查的任务是环保部门为实现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对当事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保部门行政决定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等活动。任务有五项:1、检查当事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的情况。2、检查、督促执行环保部门行政决定的执行,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限期治理决定的执行。3、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处理环境群众纠纷,制止环境违法、违章行为(含现场行政处罚)。4、调查当事人的排污和治理情况,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第一手材料,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5、强制执行环保部门的行政决定。现场检查的基本程序出示证件、表明来意现场勘察、核查,制作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采集其他证据材料五、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向大气、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排污收费的特点是:⑴强制征收;⑵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⑶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排污收费制度的有关规定排污费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区别: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施行,我国已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出现新变化:–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费种类(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标的,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六、排污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澳大利亚早在1970年就把排污许可证制度列为废物污染控制的核心。我国于1987年开始在水污染防治领域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1988年3月,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并在上海、北京等试点。国家环保局于1991年4月决定在16城市进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1999

1 / 5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