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的历史、理论、理念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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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ite1德国技术合作公司邮储项目培训资料小额信贷的历史、理论、理念和实践PSBC-GTZ小额贷款与零售银行项目组Seite2提纲一、小额信贷的基本介绍二、国内外的小额信贷三、信贷的有关理论——信息经济学四、小额信贷的核心技术和特征五、我行小额贷款业务理念六、我行小额贷款情况Seite3一、小额信贷的基本介绍小额信贷(Microcredit)这一术语,是指向低收入群体和个体经营者、微小企业提供的一种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比较:微型金融(Microfinance)包含存款、贷款、汇款、保险、租赁等各种金融产品。特点额度:为人均GDP的一定百分比或数倍之内中国,一般认为是10万元以下。服务对象:正规金融所没有覆盖到的客户群体担保方式:一般没有正规的抵质押品Seite4信贷的几个相关概念信用(credit)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融资行为和商品交易的赊购或预付之中,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JR/T0030.1-2006)信用贷款(fiduciaryloan)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Securedloan)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Guaranteedloan)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Mortgageloan)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Pledgeloan)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贷款通则)授信(creditgranting)组织[机构]提供信用工具的经济活动或行为。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Credit:信用、信贷、贷款、授信、贷记Loan:贷款Seite5信贷的几个相关概念贷款人和借款人贷款人(lender),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borrower),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通则)贷款和借款借款人取得的一笔货币资金,是叫借款、还是贷款?贷款(loan),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通则)借款合同(ContractsforLoansofMoney)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Seite6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发展小额信贷的初衷——为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和自营业者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从理论上讲,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应该是略低于贫困线的人口。但国际上成功的、具有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对象是多层面的,囊括了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和微小企业。多元化的借贷主体可以分散投资风险,为小额信贷机构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契机,使小额信贷机构可以有更强的能力适应市场的环境,更好的为贫困人口、为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改进做出努力。Seite7小额信贷的分类扶贫性(福利主义-强调扶贫效果)理论基础:强调政府作用的传统发展经济学实施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财政部门、非政府组织(NGO)资金来源:财政补贴、慈善基金、捐款利率水平:低于基准利率商业性(制度主义-强调机构可持续性)理论基础:强调市场力量的新古典发展经济学实施机构:民营小额信贷机构、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市场化筹集(存款、批发商业资金、证券市场)利率水平:高于基准利率Seite8两类小额信贷的不同定义小额信贷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以创新方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按照可持续经营原则为中低收入人群或微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信贷方式。(商业性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是向农、林、牧、渔、各种微型的非农经济体以及小商小贩等发放的短期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而且贷款的发放往往还伴随着一系列的综合技术服务,旨在通过金融服务让贫困人口获得生存与自我发展的机会。(扶贫性小额信贷)Seite9扶贫型小额信贷的问题很多国家的实践表明,补贴型的低利率对于有效地为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是有害的。把贷款这一稀缺资源转向经济条件较好的、有权力或关系的借款人。加剧贷款分配的不公平。助长寻租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妨碍了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借款人将政府的软贷款视为一种补贴,偿还率低。恶化了信用环境。经办机构成功与否更多的是以贷款数量,而不是财务效率作为衡量标准,缺乏监督贷款有效性的动力。经办机构不能覆盖自己的运作成本,只能依赖持续的补贴生存,一旦补贴停止,它们的经营也就停止了。经营不可持续,并且也只能帮助少数的客户。Seite10商业型小额信贷是产业,具有盈利性、商业性,具有内部产业链条的分工。在迅速地成长。——不是一种慈善事业——不是一种短期财务援助——不是一项社会计划(尽管对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需要系统的方法——否则风险和机会成本都相当高昂对结果要耐心,执行工作时要勤勉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特殊的业务需要管理层和股东全面认可并关注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但需要谨慎行事邮储的小额信贷,虽然有服务三农的政治意义,但仍是商业型小额信贷。Seite11小额信贷的信贷模式小额信贷是一种新的信贷模式,这一模式是由理念、技术、组织机构、客户、产品等组成的。理念:财富创造理念、现金流理念技术:调查技术、整借零还、团体贷款组织机构:特殊和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客户:中低收入的家庭,微小企业产品:额度都比较低Seite12二、国内外的小额信贷小额信贷的历史-国外自有了信贷,就有了小额信贷,但难以考证。现代的小额信贷的历史:上世纪50年代,一些发展类项目开始推广补贴性的小额信贷,但鲜有成功。上世纪70年代,孟加拉的穆罕默德·尤努斯博士开始了小额信贷的尝试,并从此开始了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从其试点开始最终发展成现在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尤努斯博士被誉为小额信贷之父(2006年获诺贝尔和平奖)。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一些机构开始实施小额信贷项目,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创造了100多种不同的信贷模式。Seite13小额信贷的历史-国外上世纪80年代末至今,掀起了小额信贷的高潮。由捐赠者支持、目标定位为扶贫的信贷模式不断受到批评,强调逐步实现扩展服务规模,并把注意力转向财务上的自立和持续发展以及减少对捐助者的依赖;分为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两大阵营。这一阶段,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开创了国有银行成功开办小额信贷的典范。1995年6月,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成立,推动了世界小额信贷运动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推动了小额信贷走向国际化、规范化。原来一些在“扶贫协商小组”工作过的专家,还组建了咨询公司参与小额信贷事业(如IPC公司)。1997年世界小额信贷会议第一次在华盛顿召开,此后小额信贷领域的领军人物每年都举行峰会。2005年,被联合国确定为“小额信贷年”。Seite14小额信贷的历史-国内第一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期)早期阶段。1989年在甘肃陇西和青海、宁夏等地开展的人口基金项目就采取了小额信贷的方式。这种项目式的小额信贷最终都因项目的终结而不了了之。第二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2000年)扩展阶段。模仿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GB模式)开始于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农村发展所在河北易县进行了扶贫合作社实验,后来在河南也进行了相应的实验和推广。此后,中国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中国扶贫基金会也相继进行了GB模式的小额信贷。第三个阶段(2000年-2005年)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类项目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自2000年开始,在政府的号召下,各地的农村信用社开始大力发展小组联保和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经过推广,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迅速,已经基本覆盖了中国所有行政区。在城市的小额信贷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Seite15小额信贷的历史-国内第四个阶段(2005年至今),监管部门鼓励民营和海外资本进入,小额信贷机构形式多样化。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五省进行“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这标志着我国的小额信贷进入了一个组织创新的新阶段。2006年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可发起设立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2007年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Seite16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7年1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Seite1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6月9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城;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及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Seite18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7月2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三年的具体计划是,2009-2011年,全国35个省(区、市,西藏除外)、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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