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检查消防检查消防控制室总体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控制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门系统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总体检查消防控制室设备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复合要求:昼夜24小时保证有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连续工作不应超过12小时;保持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消防控制室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体素质,年龄宜在18至45岁之间。消防控制室总体检查值班人员是否做好交接班记录,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值班人员应在上岗前经过专门的培训,熟练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并经公安消防机构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的技术要求国家消防法规中规定: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满足要求的隔墙,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入口设置明显标志应设置应急照明,满足火灾时必要的照度严禁与消防无关的电器线路及管道穿过环境条件满足设备工作要求,设置必要的空调送风装置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规定:6.2.5.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6.2.5.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6.2.5.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6.2.5.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6.2.5.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消防控制室总体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规定:第2.5.1条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第2.5.2条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2.5.5条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消防控制室总体检查第2.5.3条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人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消防控制室总体检查第2.5.4条控制器的主电源引人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检查控制器注册的报警联动点总数,与实际安装及竣工图上的数量是否能够对应。检查控制器上是否存在火警、故障、隔离等信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控制器基本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的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检查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触发报警试验: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随机检查,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探测器指示灯能正常点亮,能够在控制器上正确显示,显示信息与实际安装位置相符。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消控中心控制,由控制器远程控制启动(多线或总线方式),并接收启动反馈信号现场控制,一是消防水泵房,通过强电控制箱按钮直接启动;一是通过现场消火栓按钮按下启动。消防水泵房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消火栓系统现场消火栓放水试验:7.4.6.9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7.4.6.5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淋泵的控制方式:消控中心控制,由控制器远程控制启动(多线或总线方式),并接收启动反馈信号现场控制,喷淋水泵房,通过强电控制箱按钮直接启动自动控制,压力开关报警,自动联动喷淋泵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现场设备检查:对喷头进行外观检查随机抽测几个楼层的末端试水装置,作放水试验,检查控制器上是否有相应楼层的水流指示器的动作信号,是否有压力开关动作信号。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放水,验证供水能力及压力开关、水力警铃的报警功能。气体灭火系统公安部第30号令规定,必须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系统的全部技术资料,做好检查维修记录检查设备的外观、气体压力不得低于设计压力的90%进行功能检查,进行一次模拟启动试验气体灭火系统自动启动控制报警控制器在接收到两种不同类型的报警信号后,才能启动灭火系统施放灭火剂,防止探测器误报造成灭火剂误施放手动启动接收到报警信号后,经确认再按下紧急启动按钮机械式应急启动在自动及手动操作失灵时,利用安装在钢瓶间的机械式启动机构,直接关闭联动设备和施放灭火剂防排烟系统排烟机、送风机控制:消控中心控制,由控制器远程控制启动(多线或总线方式),并接收启动反馈信号现场控制,在屋顶排烟机房、送风机房,通过强电控制箱按钮直接启动自动控制,探测器报警,自动联动排烟机、送风机启动防排烟系统排烟阀、送风阀控制:由控制器远程控制排烟阀、送风阀打开,并接收反馈信号现场控制,随机抽测部分排烟阀、送风阀,直接在现场手动打开,控制器接收打开反馈信号自动控制,当探测器报警,自动联动排烟阀、送风阀启动。防火门、防火窗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防火卷帘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控制,通过控制器能够控制防火卷帘门下降至中位及底位,并接收相应的位置信号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防火卷帘门现场检查: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防火卷帘门附近是否堆放杂物,是否影响卷帘门正常降落现场防火卷帘门两侧是否均具备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卷帘门下降是否正常卷帘门下降的位置信号是否能及时反馈到消防控制中心安全疏散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6.3.3.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6.3.3.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6.3.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6.3.3.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3.3.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6.3.3.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9.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9.1.4.1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9.1.4.2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9.1.4.3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9.2.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