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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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体系的组织架构我国司法机关有两个系统,一个是审判系统(即法院系统),一个是检察系统(即检察院系统)。通常意义上,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即司法局是典型的行政执法机关,我们可以称这两个机关是政法机关。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1、贪污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虐待被监管人。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1、侮辱诽谤罪;2、虐待罪、遗弃罪;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4、侵犯通信自由罪。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一)基层人民法院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中级法院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二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重大的涉外案件;3、涉及港澳台的案件;4、专利纠纷案件;5、对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不服的案件;6、在本辖区内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二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⑴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⑵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⑷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⑸对于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专门人民法院1、军事法院2、海事法院3、森林法院4、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是基于军队的体制和作战任务的特殊性而设立的。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危害国家与损害国防力量的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维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是军事法院的基本职能。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均设院长1人和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各级军事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讨论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亦可列席会议。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现役军人的刑事案;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森林法院的任务是保护森林,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基层森林法院一般设置在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理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由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任免。铁路法院内设刑事法庭、经济法庭和民事法庭。其管辖范围为:第一,发生在铁路运输线上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二,铁路局在编职工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三,与铁路运输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经济纠纷案。中美法院组织体系的宏观比较与思考美国法院组织由两大部分构成: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下级法院由国会法律设立。联邦一审法院由设在各州的美国地区法院构成,称地区法院。地区上一层为“美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目前设有11个。上诉法院的管辖地区称为“巡回区”,一个巡回区可能管辖几个州的地区法院的上诉管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是终审的上诉审法院。此外,美国国会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来处理特殊案件:联邦索赔法院(华盛顿)、联邦关税法院(纽约)、联邦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关于州法院,美国所有各州均有一个各自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大多数州的法院由三级法院构成,也有的州仅为两级。一审法院有称为地区法院、巡回法院、高级法院,有的州如纽约州就称最高法院。设三级法院的州中间层次为中级法院,就是上诉审法庭,有的称上诉法院。州的司法终审法院是州最高法院,但名称并不一致。中国的法院组织根据宪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宪法第124条)。除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唯一的终审上诉审法院外,分为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两套系统。地方法院分为三级,分别称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地方法院的设置以相对应的政府行政权的管理区域为基础。基层法院指设在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较大的市和自治州。高级法院设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一级。专门人民法院是中国法院系统中一个组成部分。“专门”这一概念专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加以解释而决定设立的特殊管辖法院。目前的专门法院有下列四种: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军事法院分为三级。海事法院的审级相当于地方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其上诉法院为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设有二级: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其中级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为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澳门法域的基本框架和特色一、政制模式——“行政主导”,与立法协调又制约1、行政长官的地位具有双重性。2、行政与立法之间协调又制约。3、行政架构日趋优化。二、立法体制——“高度自治”,中央具有监督权1、高度自治的立法权限。澳门的立法体制由两部分构成,即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除了有关国防、外交和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项外,澳门立法会有权制定所有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项的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2、特殊的立法监督程序。一方面,澳门立法会享有立法上的高度自治权:立法会通过的法案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后生效;另一方面,中央具有对澳门立法的监督权:澳门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仅是程序,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但若其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条款,可将其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3、立法会的组成体现“澳人治澳”。为体现“澳人治澳”的民主性,对于立法会的产生,采用循序渐进的选举方法: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向结合。三、法律体系——以基本法为依据,实现法律本地化1、法律构成及其法律位阶。法律体系的组成有两大部分,部分的全国性法律和澳门本地的法律。能够在澳门实施的部分全国性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关于部分的全国性行政区驻军法》、由基本法附件三作出明文规定的法律等,以及在国家宣布战争状态或澳门进入紧急状态时,由中央人民政府发表命令在澳门实施的法律,也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在澳门实施的解释。2、法律传统及法律本地化。澳门法律属大陆法系传统,不存在判例法体系,而是以制定法为基本形态。3、法律内容及其本地特色。1996年出版的《澳门法律汇编》是“澳门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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