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规划小区规划内容与结构居住区的类型和种类小区内部设计居住区规划结构居住小区总体规划原则绿地的规划道路的规划小区中心区停车场规划公共设施大门的设计居住区的类型和种类(一)因建设条件、所处位置、住宅层数的不同可分为新建居住区、旧居住区;城市内的居住区、独立的工矿企业的居住区;低层、多层、高层、层数混合的不同类型的居住区。(二)按规模可以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容积率:即建筑覆盖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基底面积之和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居住区的类型和种类一.住宅间距住宅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我国居住区规划实践,说明绝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日照要求,其它要求基本都能达到。仅少数地区如纬度低于25°的地区,则将通风、视线干扰等问题作为主要因素。居住区的类型和种类二.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50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间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居住小区总体规划原则居住区规划结构根据居民的活动规律,居住区规划结构的基本形式为:1.以居住小区为单位来组织居住区人口规模为7000-15000人,用地为17—35hm2。一般以一个小学的最小规模人口为下限,以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服务半径的用地规模为上限。2.以居住组团为单位组织居住区组团相当于一个居委会,一般300—800户,1000—3000人。3.以居住组团和居住小区为单位来组织居住区其结构方式为居住区一居住小区一居住组团。居住区结构形式是随社会生活组织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相应变化的。居住小区总体规划原则1.居住小区景观突出2.人性化原则3.绿色设计原则4.功能性原则5.可识别性原则居住小区内部设计(大门的设计)大门的的设计虽然大门的设计对一个小区来说没有那么突出的重要但可以给人以赏音悦目的作用,但门的数量和朝向是至关重要的。居住小区内部设计(绿地的设计)绿地分类:公共绿地.宅间绿地.专属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小区内部设计(绿地的设计)绿地率: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四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率,是衡量居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居住小区内部设计(绿地的设计)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居住小区内部设计(道路的设计)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小区内道路可划分为主道、次道、支道、入户道及人行道居住小区内部设计(道路的设计)1.要求道路的线型尽可能顺畅,不要出现生硬弯折,以方便消防、救护、搬家、清运垃圾等机动车辆的转弯和出入,但内外联系道路要通而不畅以避免过境车辆穿越小区或组团;2.要使住宅楼的布局与内部道路有密切联系,以利于道路的命名及有规律地编排楼门号,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外部人员在寻亲访友中的往返奔波;3.良好的道路网应该是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前题下,尽可能地用最低限度的道路长度和道路用地。因为,方便的交通并不意味着必须有众多横竖交叉的道路,而是需要一个既符合交通要求,又结构简明的路网。居住小区内部设计(道路的设计)小区内道路的铺设方法对一个小区来说中心区是整个小区的灵魂小区的中心区中水景和雕塑较为常见居住小区内部设计(中心区的设计)居住小区内部设计(中心区的设计)小区中心区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观赏上同时它也为居民提供休息的场所居住小区内部设计(停车场的规划)小区停车场分为地上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两种居住小区内部设计(公共设施的设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成教育、经济、医卫、文体、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其它等七类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配或少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晚建了也会给居民生活造成困难,如不及时配建小学,小学生要回原居住地上学,长途往返十分不便。晚建了派出所就没有地方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或至本区外兼管的派出所去办理,造成管理和使用的不便。因此,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居住小区内部设计(公共设施的设计)教育机构居住小区内部设计(公共设施的设计)经济居住小区内部设计(公共设施的设计)医卫居住小区内部设计(公共设施的设计)文体居住小区内部设计(公共设施的设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