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律权威情景感悟春秋时期,鲁国国王出巡,遇一羊群失窃案,久查未决。忽有人来告发,使案成功告破。国王下令奖赏告发人。该人却要求开恩,从轻处罚窃羊贼,因为那人是他父亲。“什么?你竟敢告你父亲?”国王怒道。“我认为你告父即不孝父母,不孝即不忠,不忠自己的父亲,即犯国法,犯法则死!”国王说道。可怜的告发人被揪出去杀了。请思考:国王的判案是“人治”还是“法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德国在普鲁士时期的国王威廉一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用伟人们惯有的动作,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正欲掐腰感慨江山如此多娇,他的视线却被紧挨着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如此不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领袖非常扫兴。但他毕竟还是爱自己的子民的,他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房。不料,这个磨坊主觉悟非常低,丝毫不顾全大局;心里只有小家,没有大家,一点不把“市政规划”和“国家形象”放在眼里,就认一个死理,这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几次协商,许以高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表示组织的关怀,警告威胁安全,影响伟大祖国形象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要知道这里可是一个国家的门面,来这儿的国际友人很多,100多年以后波茨坦公告都是在这里签的。可这个老汉始终软硬不吃。面对这样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终于威廉“龙颜”震怒,派警卫人员把磨坊给拆了。有趣的是,这个钉子户拆迁时倒很配合,展现了良好的绅士风度,好像一点都不担心,既没有哭天喊地,满地打滚,也没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胁要自焚。他袖手站在一边,嘴里叽叽咕咕:别看你是一国首脑,我德国尚有法院在,待我到法院与你理论。•第二天,这个老汉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诉讼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威廉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本来是想办件好事,现在比窦娥还要冤。而那个刁民此时躺在他的小磨坊里,一边数钞票,一边偷着乐,压根就用不着冒被遣送拘留的危险,也不担心什么打击报复,秋后算账,从此以后不管什么国际友人来访,他天天心安理得磨他的面粉。后来威廉一世和那个磨房主都“驾崩”了,轮到小磨房主想进城,希望把磨房给卖了,不由想起了那个老买主,但他不知第二代领导人对这个磨房感不感兴趣,就给威廉二世写了一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切切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经历了多少个统治者,到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的信念,仍像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而不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根据已有知识,谈谈如何理解法制、法治、人治、德治?法治与人治区别?微话题微讨论:人治与法治人治: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治(ruleoflaw):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和理性的思维方式来治理国政,管理社会。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法治与人治区别?第一、法治强调的是权自法出,而人治强调法自权出。第二、法治强调法大于权,人治强调权大于法。第三、法治强调人从于法,人治强调法从于权。第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法治与法制“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是和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其核心是法律至上;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有了法制就会有法治?•从人类的政治法律实践看,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制,但却不一定是在实行法治。如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中国也有法律制度,但都不是在实行法治。(古代中国人治)主要内容第一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第三节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四、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第一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具体包括依法治国(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本质特征)、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服务大局(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的内容。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的治国方略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8.26特大交通事故现场(2012)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陕西表哥杨达才事件始末回顾•2012年8月26日发生在陕西延安的特大车祸举国震惊,然而,车祸现场竟然有一名官员面带微笑。经网友核查,该官员是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然而,随着网友对杨达才关注度的提高,网友们发现,杨在出席不同的活动时,经常更换自己的手表,至少有5块不同的表,而且这些手表大都价值不菲。另有网友表示,他在一年前就曾关注杨达才,他的表不止这几只。★眼镜、皮带又成焦点•陕西安监局局长杨达才的“手镯”和眼镜乃至皮带被网友用图一一呈现,再次成为舆论焦点。网络图片•9月5日,网友“晨曦微播”在微博上贴出照片,称杨达才的眼镜超10万。大二学生要求公开“表哥”杨达才工资遭拒•2012年9月1日下午,湖北三峡大学在校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在延安特大车祸现场“微笑”的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2011年度工资。•在决定申请局长工资公开前,刘艳峰查阅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看到其中明确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相关信息都应该公开。”官员工资取之于民,与每个公民都有着密切利益联系,所以我认为官员工资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刘艳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陕西省安监局在法定时限内对公民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存在行政不作为;诉陕西省财政厅的拒绝公开回复,未说明杨工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理由,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因在“8·26”延安特大车祸现场“开口笑”,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备受关注。他在不同场合佩戴的多块名表的“名表门”展开调查。大学生追问“表哥”工资,将提行政诉讼陕西省纪委立即对杨达才进行调查,陕西安监局长杨达才撤职后被双规,并传查出名表至少83块;双规期间,纪委在杨达才个人账户发现存款超过900万元,在杨家中和私人场所发现现金至少700万元。共超1600万元,而这还是打折后的保守估计。2013年9月5日9时30分,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受贿赃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性质、作用和目标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让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相得益彰,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1.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法治是基本方式、德治是重要方式)2.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3.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四、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坚持依宪执政深刻认识宪法实施和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全面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准确把握宪法实施的正确方向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一、法治思维的含义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三、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一、法治思维的含义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以及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2.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3.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和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4.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人治思维是指崇尚一个人或少数人,依靠个人素质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存在着膜拜权力、蔑视权利、拒斥制度以及暗箱操作等问题。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在依据上,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问题的依据是法律;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理国家。如,古希腊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之治,我国古代推崇的“圣君”、“贤人”之治等,主要强调的都是依靠个人的能力和德行治国理政。二、在方式上,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三、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四、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治思维则奉领导者个人的意志为最高权威,当法律的权威与个人的权威发生矛盾时,强调服从个人而非服从法律的权威。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对同一个问题,法律的态度和道德、政治的态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则可能不一致。例如,“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法律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法律有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债权人在还钱期限届满后三年内不向债务人要求还钱,也不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还钱,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会要求债务人还钱,但也不反对债务人自动还钱。但是,必须强调,在对法律问题思考时,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评价来取代法律评价。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39法律的至上性普遍适用性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法律规范的适用要优先于其他社会规范。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