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的内容由原来的50条扩展到了85条,而新增条款多属于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范畴。“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新法。新法首次明确规定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年人保障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有力地推动“中国梦”的实现。•“常回家看看老人”写入老年法•“常回家看看”是子女的法律义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意味着,‘常回家看看’已被列入了法律条款,”,“常回家看看”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再只是老人的一厢情愿•子女不常看望老人会违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就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意味着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会违法。父母生养孩子不容易。父母老了,孩子却不闻不问,这样的不孝子女就该受到法律制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主要内容有:①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离退休老年人的养老金领取;孤寡老人的社会福利救济;交不起医药费时可减免;请求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等内容是国家、社会提供给老年人具体的物质帮助。•②受赡养的权利。扶幼养老应是作人的本性和起码的道德。老年人为社会辛勤劳动,贡献毕生的精力,为子女操劳终身,为家庭作出贡献。在它们年老体弱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得到社会和子孙们的尊敬、关怀,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使他们安渡晚年,这既是社会的职责,也是家庭的功能。•③婚姻自由权。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指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时常受到干涉,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④财产所有权。老年人享有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是民事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老年人确立其社会地位的物质保障,许多养老纠纷的发生就是老年人没有充分享有财产所有权。•⑤继承权。为了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一方面规定老年人有权继承子女的财产;另一方面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优先照顾老年人的利益。当老年配偶间发生一方死亡的事实,生存方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在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时须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遗产。•⑥房产权。由于住房紧张,老年人住房问题比较突出。老年人的住房经常被挤占,从正房到偏房、到厨房甚至被挤到牛棚、猪圈,更严重的被挤出家门。住房对老年八十分重要。因为人到老年,活动范围缩小,住房是他们的生活环境,一旦受到侵犯将直接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⑦继续受教育的权利。社会不断发展,知识需要更新。离退休老年人愿意继续受教育,国家与社会应支持与帮助。⑧劳动权利。老年人虽已离退休,但是他们的劳动权利并没有丧失。我国老年人中蕴藏大量的宝贵人才,有潜在的巨大的创造力。他们大多愿为国家和社会再做贡献。应当为他们提供劳动就业的机会,创造条件使他们为社会做贡献。•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