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讲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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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解读省财厅外债金融处郑可青目录一、建立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意义二、建立救助基金的法律依据三、救助基金的概念、管理级次、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四、救助基金来源及拨付五、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六、救助基金的救助程序七、救助基金争议处理八、救助基金资产财务管理•九、法律责任十、实施《试行办法》还需要做的工作十一、办法制定过程《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解读•一、建立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意义•1.交通事故频发。全省拥有机动车1000多万辆、驾驶员1000多万人,以年均20%速度增长。全省公路里程达10万公里。以杭州市为例,每天新增机动车130多辆,新增驾驶员200多人。•2005—2008年我省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人数分别为6881人、6619人、6095人和6881人。而2009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390起,造成5689人死亡(全国67759万人)、2548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8846.3万元。•2.产生了大量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信访;提案、建议。•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4.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的经济补偿。5.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二、建立救助基金的法律依据•1.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7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五条:“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抢救受伤人员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3.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4.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5.2006年3月29日,省十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按照规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六)其他合法来源。•第六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部分或者全部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省公安机关、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三、救助基金的概念、管理级次、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1.救助基金的概念•《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2.管理级次•《试行办法》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试行办法》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市救助基金用于其市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县(市)救助基金用于其县(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3.主管部门•《试行办法》第五条各地应成立由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第六条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4.分工合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监部门: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农业机械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5.管理机构•《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省、市、县(市)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一个面向社会的重要窗口。•《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各地应重视加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影响基金拨付。兄弟省市设立情况。6.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关系图财政部门管理机构法院保监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受害者侵权者•四、救助基金来源及拨付1.基金来源《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省财政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七)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八)社会捐款;(九)其他资金。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第六十条规定,我省增加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的来源,同时根据我省部分市县已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情况,增加了“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的专项资金”的基金来源。2.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纳入救助基金引起争议•2006年8月2日《新华网》刊有一文《浙江拍卖吉祥车牌号堵救助基金缺口引争议》。社会意见;专家意见;交管部门意见;省政府法制办意见。•广州市有关情况•3.基金提取比例•《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每年3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浙江保监局根据上一年度本省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本省当年的具体提取比例。•省财政厅会同浙江保监局根据上一年度本省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在财政部、保监会公布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本省当年的具体提取比例。财政部会同保监会确定了2010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为2%。因此,我省也要求各保险机构按2%的比例提取救助基金。•4.拨付方式•《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收到的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各市、县(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从上述情况看,由省级基金管理机构为市县救助基金筹集资金,既保证了市基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又减轻了市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量,减少了工作压力。•5.交强险营业税处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缴营业税。•省地税局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供该季度分市、县(市)保险公司缴纳交强险营业税情况。•省财政厅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并按该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专项转移支付,统筹追加市、县(市)财政支出预算指标;市、县(市)财政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入本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55号)规定,在101类“税收收入”03款“营业税”03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下,新增01目“交强险营业税”,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交强险营业税收入。”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救助基金是一项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公益基金,体现了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而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是省级财政收入,省财政补助注入各级救助基金,体现了政府构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体系以人为本以及人道主义和公平价值的理念,有利于保证各级救助基金运行的可持续性,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受害人的关爱。•6.交强险罚款收入处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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