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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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4年02月10日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二)编制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三)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四)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二、组织指挥体系(一)河北省减灾委员会。河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省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省民政厅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厅长兼任。省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与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广电局、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粮食局、省民航办、省地理信息局、省外办、省政府新闻办、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河北保监局、石家庄海关、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等部门。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省民政厅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应急和恢复重建项目;综合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省水利厅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省商务厅负责与国外、境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组织跨设区市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省储备商品稳定市场。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省财政厅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的防治,帮助、指导灾区农业生产的灾后恢复。省林业厅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省卫生厅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抗灾救灾相关技术的研发。省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省军区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武警河北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机构开展灾区的环境监测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省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和预警,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抢险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省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民航办负责救灾物资的空中运输及受灾伤病员的紧急转移工作。省地理信息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服务和保障。省外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相关工作。省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媒体对外宣传报道,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省科学技术协会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省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争取国家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通过国家红十字会向红十字国际组织呼吁有关援助事宜。省慈善总会参与组织救灾捐赠有关活动和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河北保监局负责指导与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石家庄海关负责办理涉外救灾捐赠物资的通关工作。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三)专家委员会。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涉灾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和涉灾相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三、应急准备(一)资金准备。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各级分担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1.省民政厅统筹安排中央下拨和省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2.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3.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当地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4(二)物资准备。1.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省级在原有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分库。各设区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3.完善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三)通信和信息准备。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灾情信息应急传送的畅通。2.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设区市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四)装备和设施准备。各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五)人力资源准备。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设区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六)社会动员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七)科技准备。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机制。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4.建立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提供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省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八)宣传和培训。组织全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四、信息管理(一)预警信息。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省农业厅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地理信息局的地理信息数据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通报。(二)灾情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设区市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设区市民政部门,设区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民政厅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3.对于干旱灾害,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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