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治思想概述——《政府论》读后感(邹平林)|[][]一、读书源起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前半句是理性的伟大预设,后半句是事实的沉痛控诉。这一永恒的悖论引发了无数哲人的深沉思索。如何保障人的自由?如何实现人的自由自觉?作为一个决意以理性为指导、以自由为旨归、以人类幸福为己任的哲学研究生来说,这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同时又让人着迷的课题。作为自由主义鼻祖的洛克,他的《政府论》一书无疑是无边学海中高悬的明灯之一。在此,洛克高举理性和自由大旗,为“反熵”的人类建立起一种有着无限尊严的秩序。直到今天,洛克这面用理性和自由绘成的大旗还一直是指引人类不断向前的路标,尤其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讲,它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二、生平与主要著作(一)生平约翰·洛克,英国哲学家,生于1632年8月29日,卒于1704年10月28日,终生未娶。他开创了经验主义,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哲学家,他的政治理念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它的西方国家。洛克出身于清教徒家庭,从小接受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作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的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此时,牛津大学的哲学主张还是经院哲学的本色,洛克既憎恶经院哲学,又憎恶独立教会派的狂热,主张宗教宽容。他深受笛卡尔哲学的影响,穷其一生而不为独断论所困扰。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希利勋爵(LordAshley)亦即后来的沙夫茨伯爵(EarlofShaftesbury),成为他的助手兼好友,并在此期间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智论》(EssayConcerningHuman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了很多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沙夫茨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智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洛克在伯爵家住了十五年之久,关系很深。沙夫茨伯爵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关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政治主张的影响很大。(二)主要著作1、《论自然法》,1664年出版,论述了这样一种思想:对自然法的理解与遵从是人作为上帝的创造物的本质所具有的属性,体现了浓厚的道德和宗教色彩;2、《论宗教宽容》,1689年出版,此书的主要目的是提倡宗教宽容。在洛克时代的欧洲,基督教派迅速增多,路德教派、加尔文教派、英国国教与天主教之间互相迫害,斗争激烈。为了反抗这种不宽容的氛围,洛克提倡信仰自由,主张宗教宽容;3、《基督教的合理性》,1695年出版,此书的主要目的是与当时的宗教分裂和迷信进行论争,提倡一种新的、理性、自由、宽容的宗教观;4、《人类理解论》,1690年出版,本书的主要内容是探求知识的性质以及人类认识真理的能力,确定了经验主义的认识论路线,从而奠定了洛克“经验主义的鼻祖”的地位;5、《政府论》,1689年出版,这部书正是今天要讨论的主题。三、《政府论》的写作背景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情形以及在理论战线上的各个不同思想派别进行一个简单回顾,显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洛克的政治学说。(一)历史背景在这次革命中,代表封建势力的是国王、封建贵族和僧侣。他们凭借王权来维持封建制度,保护封建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则结成联盟,凭借议会并团结中小业主,利用人民的力量来进行反封建的革命。经过了从1642到1649年的流血斗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于1649年宣布英国为共和国。不久,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的道路。从1649年到1660年,由于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权背弃了革命士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士不断地起义,农民革命运动也在增长。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期间,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又利用封建王朝的势力来镇压人民的革命运动,但复辟后的封建政权却恢复了旧选举和旧选区制度,从而保证了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的统治地位,这就使得大土地主同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起来。当时在议会中形成了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反对国王的“辉格党”和代表大地主利益的拥护国王的“托利党”的斗争。詹姆士二世1685年上台后,采取了一系列不利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措施,加深了对人民的奴役和迫害,因而在人民群众中激起了新的反抗浪潮。面临着新的革命威胁,辉格党与托利党便携手于1688年实行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继承王位,史称“光荣革命”。(二)理论背景从1640年英国革命开始,英国社会各阶级在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斗争之外,几乎每一阶级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这些人的主张和理论,形成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中极其激烈的争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独立派思想家密尔顿阐释自然法,宣传人权和自由,并提出了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要求;反映中等贵族利益的哈灵顿虽然不讲自然法,却也反对封建君主制而主张共和制;平等派的领袖李尔本比较激进,他反对保持上院,呼吁用普选的方法产生下院,以便使小资产阶级能够进入议会;“掘地派”运动的领袖温斯坦莱则更为激进,他主张土地公有并进而废除私有制。为王权辩护的主要是菲尔麦。他沿用中世纪神权理论的逻辑,力证“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霍布斯虽然是一个自然法的阐释者,虽然他的政治主张是为大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他既赞成君主制,又极力为绝对主义辩护。他的这些学说在客观上是对当时的封建君主制有利的。由上可见,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直到1688年,政治理论上的争论是很复杂和激烈的。这样,不但1688年两个阶级妥协后所奠定的资产阶级议会的统治需要一项理论的说明,而且几十年来政治思想上的论战也亟需一次廓清和总结。洛克的《政府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尽管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洛克的《政府论》作为“光荣革命”的单纯辩护。四、《政府论》的逻辑架构和内容概述逻辑架构:批判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人们处于“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但自然状态存在一些不方便,为克服这种不方便,人们基于“普遍同意”的社会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的基础上通过再次契约构建作为社会共同体之代表的政府,政府受人民的委托并对人民负责,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组成,但是一篇论文与另一篇论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下篇由十九章构成,在上篇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着手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在当时看来,《政府论》的上、下篇应是同等重要的,因为没有对君权神授理论的批判、破除,就不可能有宪政民主思想的建立和巩固。在今天的西方看来,下篇尤为重要,因为它是建设性的;上篇则由于历史的向前发展而失去了时代的现实意义。但是,今日之中国犹如当日之英国,所以,对于作为置身于现时中国这样的处境中的中国人来说,上篇则因为正好在现时的中国找到它的时代现实性而同样具有重要的启蒙意义。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传统的国家,一种盲目服从的甘为臣奴的国民劣根性还深深的烙印在大部分现时中国人的内心深处。只有经过上篇的启蒙教育,才有可能保证享受下篇的建设成果。意欲有所立,必先有所破!(一)《政府论》上篇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因为,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这一理论基础,那么菲尔麦的任何主张都只是一种无力的痴人说梦。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在西方,对待理性与信仰历来就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态度认为信仰高于理性,理性不过是信仰的婢女,当理性符合信仰时,则并存,当理性不相容于信仰时,则理性必须让道于信仰;另一种态度则认为理性高于信仰,信仰必须经过理性的考量,理性是衡量一切的标准,信仰不过是信仰那些经过理性考量而为真的东西。与这两种态度相应,对“上帝”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作为神的宗教的“上帝”,一种是作为符号的文化的“上帝”。后一种作为符号的文化的“上帝”不过是人的理性的代名词,以此相应,《圣经》就不再是“上帝”的“天书”,而只不过是人的理性所写就的人的道德、法律和规范。尽管洛克不是在后一种意义上来理解上帝的,但在他看来,理性是最高的标准,甚至上帝也遵从理性的法则。而这种从理性中生发出来的对人权的尊重正是经过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一般中国民众所缺乏的。上篇对菲尔麦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还是不要在菲尔麦身上浪费时间吧,无论如何,他的所有主张都已成为历史的沉渣,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清除自己身上的残渣,并杜绝任何形式的沉渣再起。(二)《政府论》下篇下篇洛克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我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来解读。1、自然状态。(1)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2)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3)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6)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2、政治社会。(1)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2)政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过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来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3)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犯罪。(4)这就是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一